监狱关押期间的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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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减刑: 1、减刑的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减刑的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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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符合减刑条件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