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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