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首先,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求助大律师,我爸爸是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2020年11月我爸爸故去,梳理爸爸的遗留的东西才知情我爸爸是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但是是伍某代持有,有合同协议书。我可以
我想请问律师,假设在前阵子,我哥哥被告在2017年~2018年的2个月的时间,我哥哥先后变造加工银行承兑汇票5张,涉案的金额3183万元,每张以万元或万元不等的价格出卖他人,我哥哥非法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