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履行法定职责,公安机关可以不经本人同意制作其肖像。我国法律规定,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直接使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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