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顺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需要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分配。需要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四、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清算完毕注销公司。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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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顺序如下: 一、成立清算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需要成立清算组。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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