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具体如下: (1)接受继承和承担债务责任相统一原则。 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应当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的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也不承担债务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3)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的限制原则。 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抚养义务所欠下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当附清偿责任。 (4)保留特留份额原则。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为了防止遗嘱人通过遗赠逃避对其债权人的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遗赠不得妨害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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