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概念可以参考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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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
信用卡诈骗罪解释有: 1、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行为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行为人冒用他人信
诈骗案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承办该案件律师的知名度和执业经验,在下列幅度内协商收费: 1、侦查阶段(含检察院自侦):5000-20000元人民币; 2、审查起诉阶段:6000-30000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