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股东可申请解散公司。但通过显名持股人间接行使股东权利。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隐藏股东,可以根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在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下,申请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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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隐名股东的技术支持,就是隐名股东用技术入股的方式进行出资,隐名股东属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是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是相对应的,与显
不需要盖任何人的公章,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于股东会议决议书,出席会议的股东需要进行签名。而且,召开股东会时需要提前15天通知股东,不过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
可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出的险不在合同保险责任之内,那么保险公司可以不赔。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