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啊律师,我妈妈名下有一套新房,大概3年前我妈妈在某公证处订立遗嘱,说该套新房由我独立继承。我妈妈离世,我和我哥哥因为新房的纠纷提交诉状,人民法院以该公证遗嘱只有一名公证员签字为由,判决遗嘱无效,造成我的权益被侵害,我妈妈的意愿没有实现。公证处作出了订立遗嘱的公证,但是却被人民法院判决为无效,我觉得对方存在错误,应赔偿我的损失。请律师帮忙回答一下,如果我提交诉状,应该控告公证处还是操办的公证员?
律师解答
作出订立遗嘱的公证,公证处存在错误,你应该提交诉状该公证处而不是操办的公证员,因为公证员属于职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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