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人,我父亲名下有一套居住用房,大概2年前我父亲在某公证处留下遗嘱,说该套居住用房由我拥有。我父亲离世,我和我弟弟由于居住用房的纠纷启动诉讼程序,法院以该公证遗嘱只有一名公证员签署为由,判遗嘱没有法律效力,致使我的利益被侵害,我父亲的内心意思没有实现。公证处作出了留下遗嘱的公证,然而却被法院判为没有法律效力,我认为对方存在过错,应赔偿我的利益损失。想咨询律师,如果我启动诉讼程序,应该诉公证处还是操作的公证员?
律师解答
作出留下遗嘱的公证,公证处存在过错,你应该启动诉讼程序该公证处而不是操作的公证员,因为公证员属于职责行为。
律师解答
可以进一步详细陈述案情,如情况紧急的可直接电联咨询律师解答
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详细说说律师解答
你好,具体什么问题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我有一个疑惑想要问问一下,我外公外婆在世时留有一个公证遗嘱,全部内容是把名下的三套都赠给我,但我是前几天才发现该公证遗嘱,我外公外婆是2018年11月死亡的,去北京市恒信公证
我存在一个难题想咨询,我诉讼离婚,结婚后两方签署了忠诚协议,约定这方婚内出轨自愿放弃结婚前财产、遗产,都归我,我拥有我老公进去北京某五星酒店小视频,和我老公的同事一块的,可
想知道一个大案,我近日竟被我老婆诉讼离了,我猜我老婆存在婚后出轨,但是我没有证据,我第一次庭审时说想离,但是我现时段后悔了,我不想离,我想委托一个律师解决保障我的权益。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