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人,我父亲名下有一套居住用房,大概2年前我父亲在某公证处留下遗嘱,说该套居住用房由我拥有。我父亲离世,我和我弟弟由于居住用房的纠纷启动诉讼程序,法院以该公证遗嘱只有一名公证员签署为由,判遗嘱没有法律效力,致使我的利益被侵害,我父亲的内心意思没有实现。公证处作出了留下遗嘱的公证,然而却被法院判为没有法律效力,我认为对方存在过错,应赔偿我的利益损失。想咨询律师,如果我启动诉讼程序,应该诉公证处还是操作的公证员?
律师解答
作出留下遗嘱的公证,公证处存在过错,你应该启动诉讼程序该公证处而不是操作的公证员,因为公证员属于职责行为。
律师解答
可以进一步详细陈述案情,如情况紧急的可直接电联咨询律师解答
具体的情况是怎么样,详细说说律师解答
你好,具体什么问题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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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呀律师,这些天家里收到一张邮寄的刑事拘留通知书,上面说我丈母娘小江因成立虚假广告罪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2条被刑事拘留。现在人被拘留在北京六看。我丈母娘从来没有被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