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机关的行政垄断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行政垄断。 (2)行业行政垄断和地区行政垄断。行业垄断如第三十二条“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地区垄断如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3)抽象性行政垄断和具体行政垄断。抽象行政垄断表现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对具体行政垄断行为,垄断法采取列举方式,从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你好律师,我想问一个监理合同诉讼的事情。我们是一家工程管理公司,去年的时候与山东一个区县的政府单位签署监理合同,说好我公司为该政府单位的办公楼建设提供监理服务,服务费
想请问一下个小案件,2015年的时候,依据政府土地职能部门的规划,我叔叔家的住房被拆迁,他的妹妹代为签署了补偿文件。但他认为补偿文件不划算,要再补偿55万元。因此多次到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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