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与医疗纠纷共同赔偿吗? 交通事故与医疗纠纷不是共同赔偿,医疗纠纷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不属于一个类别,理应分别处理。 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是原始因素,而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过失所造成的伤害是继发因素,二者综合造成了受害人最终的损害结果。如果要分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应先分清医疗过失、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所占比例。否则,必会导致责任人互相推诿,拖延赔偿、甚至拒绝赔偿。 医疗过失虽然后发生,但其所造成的损害比较直接,而且涉及到医疗是否终结的问题,故此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先放在前面处理。在分清医疗过失所占责任比例之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就可以按正常的程序处理。 如果无视医疗过失,为了处理便捷而直接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方未提出医疗过失造成损害加重,的确可能缩短事故处理的时间,但却有可能导致医疗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得不到相应赔偿。更有甚者,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被告提出异议却一时无法确证,必须重新对医疗过失进行鉴定,事故处理拖延的时间会远超过先处理医疗过失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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