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被判刑
2015-08-13 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1298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7日,新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该县某项目土建及普通水电工程班组长李某拖欠民工工资且涉及人数较多。
新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会同县建设局工作人员一起前往该项目所在地,经调查了解得知,李某不仅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将农民工工资卡及时发放给农民工使用,还私自将其班组的70余名民工工资卡中的25万元取出,仅向民工发放工资7万余元,其余挪作他用。新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县建设局多次找到李某协调并督促其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但毫无结果。
案件处理
新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12年1月11日向李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1月15日前必须支付民工工资,但到期李某仍然拒不支付。新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8条:“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之规定,于2012年1月16日将此案移交新津县公安局处理。县公安局于当日将李某刑事拘留。1月20日,李某被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正式批准逮捕。5月10日,新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评析
拖欠或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社会稳定。为了制止和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于201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第八次修正。其中,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之一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以上法律法规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依据。
成都市推行建筑农民工权益工资卡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卡制度,是政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快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李某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不仅违法,其扣押工资卡的行为也严重违反了政府相关规定,应当依法给与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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