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欠薪逃逸被判刑
2015-08-13 来源: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1832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6日起,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关于某景观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反映。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受理并会同县建设局展开调查和调解工作。
经查,该景观工程由四川某园林工程公司承建,工程土建装饰班组长胡某先后组织104名农民工在该项目做工。完工后,承建公司按合同向胡某全额支付了52万元工程款。6月9日,胡某接受劳动监察员询问,承认拖欠该项目21名民工工资137919元。县人社局随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2011年6月17日前支付所欠工资。但胡某自接受询问之后失去联系。双流县人社局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由承建单位先行支付所欠民工工资。在与胡某多次联系无果的情况下,7月7日,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案件处理
公安机关立案后,经多方侦查确认胡某已外逃,随即展开网上追逃。7月12日,胡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挡获。7月18日,由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件评析
一段时间以来,个别法人、工程班组长拖欠劳动者工资后,有意躲避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劳动者联系,欠薪逃逸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为了制止和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全国人大于201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第八次修正。其中,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之一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以上法律法规,为进一步有效遏制和处理恶意欠薪及欠薪逃逸案件,提供了工作依据。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司法部门积极开展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
胡某欠薪逃逸被依法处理,成为《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后全国首个案例,不仅是对《刑法修正案(八)》的一次司法实践,更是在当前新形势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监察执法方面的一次有益尝试,引起各方热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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