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时间打牌被炒 员工诉单位违法解约获赔
【案情概要】
申请人陈某等六人系某科技有限公司钣金部焊工,2015年5月28日中午的休息时间,申请人陈某等六人,在公司钣金部工作车间进行“斗牛”(一种扑克牌的玩牌方式,以大吃小,押得大输赢就越大),被公司管理人员当场查获,涉及金额达90多元。在申请人陈某等六人写完检讨书,承认其行为是聚众赌博,是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行为之后。
5月29日,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公司内聚众赌博者,予以开除”,将申请人陈某等六人开除。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多万元。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打牌行为一是没有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不利影响,二是没有影响到正常的企业生产经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公司内聚众赌博为由,予以开除,于法无据。综上,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支持陈某等六人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1. 休息时间,在工作场所进行打牌的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厂规?
2. 进行少量财物输赢活动是否赌博,以及应否解除劳动合同?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因对违纪行为的定性不同,劳动者相同的违纪行为在不同企业之间可能引发的处罚后果并不一样,轻者可作一般警告处理,重者可作直接解雇处理。而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往往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判断,对于“违纪”的界定,往往更侧重于“合法性”标准,一般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可;对于“严重”的界定,则更侧重于“合理性”标准,需要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等综合评判。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及仲裁机构可依据职权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对于合理性审查则应当慎重处理,不能随意扩大化,只有存在明显不合理、对劳动者要求过于苛刻或者明显不公平之处的规章制度,才能否认其效力。
本案中,对于休息期间在工作场所打牌赌钱的行为,虽然可能不构成刑事处罚中的赌博罪,亦可能不构成行政处罚中的违反治安行为,但从定性上来看仍可界定为赌博行为,用人单位将该行为界定为“违纪”行为,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该行为是否可以界定为“严重违纪”继而进行解雇,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定论,支持者不在少数。而本案的审理机构,显然是对公司解雇行为进行了合理性判断,并且以“是否影响公司声誉、是否影响生产经营”等违纪后果作为判断违纪行为的“严重性”标准,继而裁决单位败诉,我们认为这种合理性判断明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对于是否应该进行合理性审查以及合理性审查的标准有待商榷。
通过此案,蓝白提醒用人单位,因严重违纪解雇而引起的劳动纠纷存在较多的变数,对于是否构成严重违纪继而可以依法解雇不同的裁审机构可能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裁判结果亦可能不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除应当谨遵合法性原则外,还应当注意规定的合理性,以避免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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