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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在哪个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补偿应当由哪个单位支付?相关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2015-09-10 来源:互联网 浏览:1081

案例: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姚林从1998年2月到2009年5月一直在某加油站工作,但加油站却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要求姚林2007年8月30日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否则就没有工作。2009年5月31日,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给姚林下达通知书,称姚林的劳动合同将与8月31日届满,并拟姚林终止劳动合同。姚林认为,不存在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应是省石油所属某加油站。姚林要求从参加工作开始进行补偿,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只同意补2007年8月30日至2009年8月31日的,某加油站认为姚林早不是加油站员工,没有补偿义务。

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辨称,其公司在2007年8月30日与姚林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务合同,但与姚林的劳务协议书到期后其公司未再续签,但姚林仍在岗工作,工资由加油站支付,后加油站决定不再留用。加油站称姚林系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过去在加油站,但已经是2007年8月30日之前的事了,何况早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该员工年龄过大,省油所属加油站决定不再聘用。请问,姚林的劳动关系在哪个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补偿应当由哪个单位支付?相关单位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分析:

1、其劳动关系在某加油站。姚林解除合同前工资由加油站支付,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肯定在某加油站。


2、经济补偿应当按1998年2月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所以经济补偿应当按1998年2月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计算。

3、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撤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以姚林可以向劳动仲裁申请撤消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4、可以要求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的工资。姚林从1998年2月至2008年2月份就已经在某加油站工作10年,按照劳动合同法本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加油站至2009年8月都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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