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万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俊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鄂尔多斯市万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俊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上诉案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书
鄂民终字第6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鄂尔多斯市万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挨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鸿,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义,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代理人孙飞虹,内蒙古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万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俊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4)达法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熠杭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韩绎玄、乌云其木格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万捷新型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鸿,被上诉人赵俊义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飞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俊义从2011年4月起开始在万捷新型建材公司从事水电维修工作,月工资3000元。2012年5月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将赵俊义工资调整为每月3600元。2012年7月8日下午16时许,赵俊义在万捷新型建材公司院内被外来车辆撞伤。经包头市第三医院诊断为:左胫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并左双踝粉碎性骨折;左足碾挫伤骨折(左足第1、2、3楔骨粉碎性骨折;左足骰骨骨折,左足第1、2、3跖骨骨折;头部外伤。住院治疗327天,花费医疗费51913.85元。此后赵俊义向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9月30日经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鄂劳社认字(2013)50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其所受伤害为工伤。2014年2月8日经鄂尔多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赵俊义所受伤害构成八级伤残,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护理依赖。截止2012年6月,万捷新型建材公司欠付赵俊义工资25200元。赵俊义受伤后,万捷新型建材公司给赵俊义支付了20000元,致使赵俊义受伤的案外第三人向赵俊义赔偿6000元医疗费。
另查明,赵俊义在本案受理前向达拉特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达拉特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4日作出达劳人仲字(2014)第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同意赵俊义解除与万捷新型建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由万捷新型建材公司支付赵俊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100元(3100元×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18608元(4942元×2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34100元(3100元×11个月),陪护费20565.03元(327天×62.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75元(327天×25元),治疗费51913.85元,欠薪5200元,以上共计272661.88元,核减6000元,共计266661.88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三、驳回赵俊义的其他仲裁请求。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在原审中请求依法判令其不承担赵俊义请求的以下费用:1、停工留薪期工资34100元;2、陪护费20565.03元;3、住院伙食费8175元;4、治疗费51913.85元;5、欠薪5200元,合计119953.88元。
原审法院认为,赵俊义在工作时间,在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内受伤,后经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鄂劳社认字(2013)50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对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故鄂尔多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鄂劳社认字(2013)50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内容真实客观,结论合法有效,该院予以采纳。万捷新型建材公司诉称赵俊义受伤系因案外第三人驾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赵俊义应当先向第三人按照交通事故程序主张赔偿,不足部分才由万捷新型建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本案事故发生在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内,不是发生在公共道路上,因此不属于交通事故范畴,故该院对万捷新型建材公司诉称的该事实与理由,不予采纳。对于赵俊义所受伤害为工伤的事实,该院予以认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有权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关待遇,故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赵俊义进行赔偿。双方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该院予以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该院对赵俊义请求万捷新型建材公司赔偿的各项费用,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51913.85元。有医院出具的正式收费票据,且有相关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等证据相互佐证,系赵俊义受伤当日开始,因治疗花费的,该院予以认定。事故发生后,致使赵俊义受伤的案外第三人给赵俊义赔偿了6000元的医疗费,该数额应当在万捷新型建材公司承担的医疗费中予以核减,故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应当赔偿赵俊义45913.85元。2、药费8100元。万捷新型建材公司不认可。因赵俊义提供的药费单据均为药店出具的定额发票,未显示所购药品名称,不能确定是因为本次事故发生伤害而使用的,也不能证明是赵俊义本人所用,且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的处方加以佐证,故该院对该费用不予认定。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赵俊义要求按照其本人当时工资3600元/月,计算11个月,共计39600元。万捷新型建材公司不认可赵俊义工资为3600元/月,称赵俊义的工资为2500元/月,餐补为600元/月,且万捷新型建材公司认为餐补不应当计算到月平均工资中。因万捷新型建材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发给赵俊义的工资中包含餐补,故对于万捷新型建材公司所述赵俊义工资中包含餐补的事实,该院不予采纳。赵俊义辩称其未涨工资以前的工资为3000元/月,从2012年5月起其工资已经调整为3600元/月,而万捷新型建材公司认可2012年5月准备将赵俊义工资调整为3000元/月,餐补600元/月,但至赵俊义受伤时,为其涨工资的审批手续并没有办完,也没有按照涨工资以后的数额给赵俊义发过工资。因万捷新型建材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截止赵俊义受伤时,没有完成给赵俊义涨工资的审批手续,故该院对赵俊义2012年5月以前工资为3000元/月,2012年5月以后的工资为3600元/月的事实予以认定,因此赵俊义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100元。赵俊义所受伤害经鄂尔多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此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应当支付给赵俊义11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应当赔偿赵俊义34100元。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赵俊义按照鄂尔多斯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574元,计算了24个月,共计133776元。万捷新型建材公司认为按照达拉特旗社保工资的缴费标准,月平均应当为2600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八级伤残的计算24个月,201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942元,因此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应当赔偿赵俊义118608元。5、停工留薪工资。赵俊义要求万捷新型建材公司给付72000元,按照月工资3600元计算了20个月,从发生工伤住院期间是320天,出院后一直在家休养,因此计算了20个月。万捷新型建材公司认为月工资不应当按照3600元支付,因为按照其单位的规定,职工长期休假,休假期间的工资是按照比例工资支付,最多1000元。而且600元餐补如果没有真实在岗,是不给付的,另外,这是在职工履行了休假手续以后才享有的。对于赵俊义要求支付20个月的工资万捷新型建材公司也不认可,认为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特别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需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才可以适当延长,赵俊义住院治疗327天,出院后并未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延长停工留薪期,故该院对赵俊义的停工留薪期认定为11个月,按照其本人月平均工资3100元计算,因此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应当赔偿赵俊义34100元。6、陪护费。赵俊义请求按照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服务行业标准计算120元/天,2个人计算,计算了369天,共合计88560元。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对于120元/天的标准不认可,对于2个人护理也不认可,对护理天数也有异议,医嘱中也没有嘱咐需要护理的部分,而且2人的护理也有违常识,事故发生在2012年,应当适用2012年的标准。因为赵俊义提供的病历中没有关于需要2人护理的特别医嘱,故对于护理人数,该院认定为1人。护理天数,因赵俊义住院327天,有赵俊义提供的病历予以佐证,该院认定护理天数为327天。因赵俊义未提供陪护人员的收入证明,故该院参照《2012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25元/天计算护理费,因此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应当给付赵俊义40875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赵俊义要求按40元/天,计算了327天,共计13080元。万捷新型建材公司不认可327天,但对于40元/天的标准认可。该院认为,赵俊义关于伙食补助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8、营养费。赵俊义请求按照40元/天,计算327天,共计13080元。万捷新型建材公司认为已经包含在伙食补助中,所以对此项不认可。因赵俊义提供的由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中有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且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9、欠薪25200元,因赵俊义住院后,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先行支付了20000元,所以现在实际欠薪是5200元。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对欠薪的数额25200元没有异议,但称赵俊义作为公司维修人员多次向公司借款,现在账目不清楚,而且赵俊义还存在私收水电费未交还公司,现在赵俊义欠公司的钱数远超过公司欠赵俊义的工资,另外对于该公司已经预先支付20000元的事实是认可的。因万捷新型建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赵俊义存在借款行为和其他欠款行为,且赵俊义与万捷新型建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以此抵销万捷新型建材公司欠付赵俊义工资的事实,双方对欠付工资数额为25200元和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已付20000元的事实均无异议,故该院对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应付给赵俊义的欠薪数额认定为5200元。10、赵俊义要求万捷新型建材公司给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43200元,2012年5月之前按照3000元/月计算,2012年5月以后按照3600元/月计算。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对该项请求不认可,因为赵俊义的该项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而且该公司已经与赵俊义签订了集体劳动合同。因赵俊义该项请求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故对赵俊义该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11、赵俊义要求万捷新型建材公司为其缴纳从2011年4月截止目前的社保费用(五险)。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对该请求不认可,称赵俊义的劳动关系一直在包头市希望铝业,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一直存在,社保和医保也都在原单位,所以无法给其缴纳。因赵俊义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并未提出该项请求,故赵俊义的该请求不符合“先裁后诉”的法律原则,该院不予认定。综上,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解除万捷新型建材公司与赵俊义之间的劳动关系;二、由万捷新型建材公司支付赵俊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1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1860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100元,医疗费45913.85元,护理费408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80元,营养费13080元,欠薪5200元,以上共计304956.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万捷新型建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判令赵俊义先按交通事故处理后再按工伤赔偿。理由为:2012年7月8日赵俊义在工作时间骑摩托车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其为工伤,但该事故为因第三人的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先按交通事故处理后再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补足赔偿,但赵俊义未先按交通事故处理,要求万捷新型建材公司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违反法律规定,原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
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在二审中提供录像光盘两份,证明赵俊义并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且并非从事本职工作时发生此次事故。赵俊义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认可,并称该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对此,万捷新型建材公司称其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提供过该证据,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对其该理由不予采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该证据并非“新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被上诉人赵俊义辩称,其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万捷新型建材公司应对其进行赔偿,不需先进行交通事故的处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赵俊义在二审中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赵俊义是否应先按交通事故赔偿后,再行工伤赔偿。针对此,万捷新型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称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向该公司送达鄂劳社认字(2013)50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回执中由该公司的司机闫荣签字,但闫荣并未将工伤认定决定书转交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时才知该认定决定书,此后未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对此,该公司的司机闫荣在鄂尔多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回执中签名,即可认定其代该公司签收该认定决定书,且本案的委托代理人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时知该认定决定书的内容,未在相应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该工伤认定决定有效。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后,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关于应先按交通事故处理后再由其进行工伤赔偿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鄂尔多斯市万捷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熠 杭
代理审判员 韩 绎 玄
代理审判员 乌云其木格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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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标准计算主要是: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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