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胡丕国等诉上海南惠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2015-09-2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121


胡丕国等诉上海南惠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丕国。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晶晶,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殷先成,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南惠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德林,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胡丕国、上诉人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航物流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69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胡丕国自2011年8月2日起与上海南惠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惠人资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1年8月2日至2013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胡丕国被派遣至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5月17日,胡丕国与南惠人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约定自2013年5月1日起胡丕国的用工单位变更为东航物流公司。之后,胡丕国与南惠人资公司又签订期限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胡丕国被派遣至东航物流公司工作。胡丕国在东航物流公司处从事货物点交工作,其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胡丕国的工作作息为“做一休二”,“做一”从上午9时至次日上午9时。胡丕国最后出勤至2014年2月底。2014年3月11日,胡丕国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3月10日,胡丕国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东航物流公司、南惠人资公司支付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期间超时、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549.45元。2014年4月2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对胡丕国的请求不予支持。胡丕国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东航物流公司、南惠人资公司支付胡丕国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2月期间的延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0,549.45元(人民币,下同)。

  原审另查明,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胡丕国法定节假日加班34.13小时,东航物流公司已支付胡丕国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94元。

  原审又查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航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人发[1996]81号)第十一条规定,具有等待间歇特点且明显受航班密度影响的岗位,工作班时间内发生的等待时间按照50%计算工作时间。

  原审审理中,1、胡丕国撤回要求南惠人资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

  2、胡丕国陈述其点交工作内容为航班起飞前核对、清点货物,无误后将货物挂接到货车,再与库区员工办理交接。对此东航物流公司并无异议。

  3、东航物流公司提供胡丕国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工时统计明细表、进出港交接单,证明胡丕国从事点交工作的实际工作时间。胡丕国对进出港交接单的真实性、对工时统计表上记载的航班信息无异议,对东航物流公司以进出港交接单上记载的交接时间确定胡丕国的实际工作时间有异议,胡丕国称此记录的是货物从库区到机坪的出货时间,胡丕国前期核对、清点货物以及后期与库区交接的工作时间均未计算在内。东航物流公司不予认可,称交接单上记载的时间即为胡丕国一次点交工作时间。

  4、东航物流公司主张胡丕国“做一”的24小时中吃4餐,包括早、中、晚三餐以及夜宵,每餐半小时。胡丕国不予认可,称24小时中吃中、晚两餐,每餐半小时。

  5、东航物流公司主张给胡丕国安排有床铺,胡丕国“做一”的24小时中有睡觉休息5小时,胡丕国不予认可。东航物流公司同意24小时扣除实际工作时间、吃饭时间外,其余均按等待时间计算。

  原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中,胡丕国由南惠人资公司派遣至东航物流公司处工作,南惠人资公司是胡丕国的用人单位,东航物流公司是胡丕国的用工单位。原审审理中,胡丕国撤回要求南惠人资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于法无悖,法院予以准许。

  胡丕国在东航物流公司处从事货物点交工作,工作作息为“做一休二”,对此双方并无争议,双方争议在于“做一”的24小时如何确定工作时间。东航物流公司主张24小时中包括实际工作时间、吃饭时间、睡觉休息时间以及等待时间。胡丕国主张均为工作时间。对此争议,法院认为,24小时中首先应当扣除合理的吃饭时间。胡丕国与东航物流公司对每餐吃饭半小时无异议,对吃几餐亦有争议,法院按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确定吃3餐,扣除合理的吃饭时间1.5小时。

  关于睡觉休息时间,胡丕国不予认可,东航物流公司同意按照等待时间计算,法院予以照准。关于胡丕国的实际工作时间,东航物流公司提供进出港交接单予以证明,胡丕国对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未包括前期核对、清点时间以及后期交接时间。因胡丕国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难以采信,胡丕国的实际工作时间法院以东航物流公司提供的进出港交接单予以确定。根据胡丕国与东航物流公司的陈述,胡丕国从事的货物点交工作受航班密度影响,根据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等待时间可按照50%计算工作时间。胡丕国的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

  综上,经法院审核,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胡丕国不存在延时加班。胡丕国要求东航物流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期间胡丕国法定节假日加班34.13小时,东航物流公司已支付加班工资1,094元,尚应支付差额627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判决: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丕国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627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原审判决后,胡丕国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其在东航物流公司工作期间按“做一休二”作息,工作日每日工作24小时,应该计付加班费;东航物流公司(按劳动部1995年142号文)在原审未提供劳动部门备案的《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申请表》针对岗位工作的具体实施安排表,只提供了劳动部门确认的《准予企业实行其它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证明,原审据此认定错误,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东航物流公司辩称,其不同意胡丕国上诉请求,同意原审认定不支付胡丕国延时加班工资,但是对于原审认定627元的加班费差额有异议。

  原审被告南惠人资公司述称,不同意胡丕国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航物流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法定节假日加班34.13小时有误,应为30小时;加班工资基数认定亦有误,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胡丕国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胡丕国辩称,其要求东航物流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

  原审被告南惠人资公司述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一、二审的争议焦点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期间上诉人东航物流公司是否存在欠付上诉人胡丕国延时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法律事实。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及查明事实,关于延时加班时间,原审法院根据胡丕国在用工单位东航物流公司上述工作期间,按“做一休二”之工作作息,分段计算了实际及延时工作时间,计算合理、详尽,本院不再赘述;胡丕国主张之计算方法缺乏基本依据,依法难予支持。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之计算,两上诉人原审均未明确举证相关计算依据,二审期间,东航物流公司向本院递交了公司劳务派遣制员工薪酬福利管理规定等材料,经查,该规定制定于2013年3月,但并无任何证据表明,东航物流公司该规定曾经胡丕国同意、接受或明确通知(送达),其要求胡丕国接受其主张的特别折扣式计算标准显然缺乏劳动合同关系项下之合法依据。原审该部计算系根据实际节假日加班工时及现有胡丕国工资为基础计算,符合一般惯例、逻辑标准,依法应予维持。

  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胡丕国、东方航空物流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庞闻淙

审 判 员叶振军

代理审判员郑岚晞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李 庆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工作日加班工资不低于多少倍有哪些规定

    工作日的加班工资不低于平常的一点五倍;而休息日无补休的加班工资不低于平常的两倍;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不低于日常的三倍。至于具体的倍数,可由用人单位依法确定。

  • 上海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

  • 国庆和中秋同一天加班工资要怎么计算

    如果遇到国庆节和中秋节在同一天的,并且被安排加班的,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法定的支付三倍工资的天数应增加一天,即10月1日至10月4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应支付三倍工资,如2020年,国庆节

  • 劳务派遣工加班工资应由谁支付,有哪些规定

    劳务派遣工的加班工资,应由用工单位支付。向派遣工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具体由劳务派遣协议来约定。 法律依据:

  • 加班工资应该怎么计算,有哪些规定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