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斌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斌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14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广溪,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雪,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京华,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斌。
上诉人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4)于民一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耀锋、谢宏(主审)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杨斌于2012年12月10日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百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终止劳动关系补偿一个月工资、支付延时加班费、补交社会保险。2013年7月3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百科公司支付杨斌2012年7月7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193.10元。百科公司认为仲裁裁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百科公司与杨斌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杨斌与沈阳钢铁加工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杨斌等保安人员未签劳动合同,是在柴大春任集团人事总监、孙宇任人事经理期间,其不作为、严重失职、未依法与集团关联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百科公司与杨斌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百科公司不承担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义务。
杨斌未作书面答辩,其口头辩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百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斌于2012年6月7日到百科公司处工作,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1,800元,百科公司未与杨斌签订劳动合同,杨斌于2012年11月24日离职,2012年11月30日签署工资收条。
另查明:杨斌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事项为1.百科公司支付2012年6月17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800元;2.终止劳动关系补偿1个月工资1800元;3.支付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11月24日延时加班费10,800元;4.补缴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11月24日的社会保险。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辽劳人仲字(2013)第46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百科公司支付杨斌经济补偿金900元;二、百科公司支付杨斌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11月24日延时加班费1,862.07元;三、百科公司为杨斌补缴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11月24日社会保险,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为准;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由个人承担;因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由原告承担。此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百科公司不服此仲裁裁决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斌未提起诉讼。百科公司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辩称,杨斌于2012年6月7日在沈阳百科加工钢铁有限公司从事保安一职,其与该单位有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百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该案在仲裁审理时,百科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未否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沈中民五特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百科公司撤销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辽劳人仲字(2013)第465号裁决的申请。2013年7月1日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辽劳人仲字(2013)第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百科公司支付杨斌2012年7月7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8,193.10元。百科公司不服此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杨斌未提起诉讼。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于民一初字第017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百科公司的起诉。百科公司不服此裁定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杨斌未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7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3)于民一初字第179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百科实业公司与杨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辽劳人仲字(2013)第465号仲裁裁决书及辽劳人仲字(2013)第47号仲裁裁决书,百科公司辩称,没签订劳动合同百科公司确实有责任,是由于杨斌代理人的原因导致百科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百科公司在仲裁审理时,百科公司对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并未否认。且根据百科公司所提供的杨斌于2012年11月30日书写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百科集团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工资加班及饭补共计4,548.50元。至此所有款项全部结清。”因此杨斌2012年10月至2012年11月工资、加班费及饭补共计4,548.50元,由百科实业公司支付。因此,杨斌与百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杨斌的入职时间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百科公司未提供杨斌的入职登记表,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杨斌所述2012年6月7日入职百科公司予以确认。至于离职时间,百科公司并未提供杨斌离职申请表等证据,对杨斌所述2012年11月24日离职,予以确认。
综上,认定百科公司、杨斌之间于2012年6月7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百科公司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百科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与杨斌签订劳动,应当向杨斌支付其在职期间的二倍工资,确认百科公司应支付杨斌2012年7月7日至2012年11月24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193.10元(1,800元/月÷21.75天×12天+1,800元/月×4个月)。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杨斌与被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193.10元(1,800元/月÷21.75天×12天+1,800元/月×4个月)。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宣判后,上诉人百科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接受沈阳百科钢铁加工有限公司的日常管理,遵守该公司的出勤倒班制度规定,工资也由该公司按时支付,被上诉人与该公司之间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实际履行了劳动合同,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显属错判主体,对事实认定不清。且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明显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杨斌答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查,本案在劳动仲裁期间,上诉人未曾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有收款收条能够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未能就其主张的被上诉人与沈阳百科钢铁加工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向法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百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智
代理审判员 王耀锋
代理审判员 谢 宏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席红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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