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蔡俊与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09-2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49

蔡俊与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俊。
委托代理人罗成,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海燕,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VICTORMIRZENCO。
委托代理人王悦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俊、上诉人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某(以下简称易昂贸易公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7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俊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成,上诉人易昂贸易公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悦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蔡俊于2013年2月1日入职易昂贸易公某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蔡俊工作岗位为销售总监,试用期每月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717元,转正后每月工资为25,717元。合同还约定,若蔡俊完成公某年度销售指标,易昂贸易公某应额外支付一次性年终奖27万元;考核未达到岗位职责要求或业绩要求的,公某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变更工作岗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应服从公某的安排;易昂贸易公某允许蔡俊以灵活时间工作,不固定蔡俊每天上下班时间,但蔡俊有义务每天工作8小时及在易昂贸易公某规定的任务最后期限内完成指定工作任务,蔡俊的实际工作日工作时间应以出勤记录为准,但此记录并不能作为加班证明。合同附件约定蔡俊2013年销售目标为2,400万元。2013年10月24日易昂贸易公某以蔡俊多个月业绩不达标、无故旷工为由,向蔡俊发出岗位调动通知,将蔡俊的工作岗位由销售总监调整为销售人员,工资调整为每月3,500元,蔡俊收到通知但未签收。2013年10月30日易昂贸易公某向蔡俊发出旷工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你从2013年10月18日起未说明理由即未到公某上班,一直至今……现你未上班既未请假也未说明理由,按照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二条内容“一年内连续三日旷工或累计旷工七日”者,予以解雇的规定,现通知从2013年10月18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2013年10月31日蔡俊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易昂贸易公某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434元;2、2013年10月工资25,717元;3、年终奖20.25万元;4业务报销费8,679.67元。易昂贸易公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请求,要求蔡俊:1、归还工作电脑一台、门禁卡一张;2、返还报销款19,150.88元。2013年12月6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1、易昂贸易公某支付蔡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52元;2、易昂贸易公某支付蔡俊2013年10月工资22,210.14元;3、蔡俊归还易昂贸易公某工作用电脑一台、门禁卡一张;4、对蔡俊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5、对易昂贸易公某的其他请求均不予支持。蔡俊、易昂贸易公某均不服裁决,先后诉至法院。蔡俊起诉要求判令易昂贸易公某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434元、2013年10月工资25,717元、年终奖20.25万元、2013年9月、10月业务报销费9,029.67元。易昂贸易公某则起诉要求判令其不支付蔡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52元,要求蔡俊返还报销款10,399.04元,同意支付蔡俊2013年10月工资14,027.45元。原审法院受理后并案进行了审理。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岗位调动通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蔡俊、易昂贸易公某的陈述为凭,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审理中,1、易昂贸易公某提供了2013年10月18日至10月25日每天早上7:00至晚上7:00的监控录像及员工手册,证明蔡俊仅在10月22日曾到办公室上班,10月18日、10月21日、10月23日至10月25日缺勤五个工作日,蔡俊累计旷工五天,连续旷工三天,完全符合员工手册所规定的解除条件,易昂贸易公某据此以旷工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同时,易昂贸易公某也表示蔡俊系销售人员,对其考勤较松,且易昂贸易公某也无考勤机监督考勤,但蔡俊应当自觉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上下班时间。蔡俊对易昂贸易公某提供的监控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不予确认,表示录像中影像模糊无法辨认进出的是何人,蔡俊系销售总监需长期在外跑业务、拜访客户,易昂贸易公某从来没有规定蔡俊的工作时间。
2、易昂贸易公某提供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月度会计报表、易昂贸易公某与上海捷强烟草糖酒集团配销中心(以下简称捷强配销中心)签某某商品经销合同及关于销售的服务协议,证明蔡俊入职后公某累计销售额仅为2,283,137.46元,未能达到劳动合同的业绩要求,蔡俊负责联系签某某合同并非销售合同,捷强配销中心仅负责货物的仓储保管,销售仍由易昂贸易公某负责,且商品滞销易昂贸易公某还需加价5%回购。蔡俊表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企业会计准则月度会计报表系易昂贸易公某自行制作,真实性不予认可,经销合同及服务协议是蔡俊负责联系的,合同期的销售目标为3,000万元,合同签订时易昂贸易公某总经理在场并签字,总经理认可销售合同的全部内容,且经销合同履行过程中也有销售款到账,由易昂贸易公某为捷强配销中心推广、促销系红酒销售过程中的行业惯例,但因易昂贸易公某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从国外进货,才导致3,000万元的合同未达到,故未完成年销售指标的责任在于易昂贸易公某。蔡俊已完成年销售指标2,400万元的任务,易昂贸易公某理应按合同约定给予蔡俊年终奖。为此,蔡俊还提供了经公证的电子邮件证明在入职前及在职时易昂贸易公某均同意发放蔡俊年终奖27万元。易昂贸易公某不认可电子邮件的真实性,认为年终奖的发放应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3、易昂贸易公某提供了2013年7月、8月的记账凭证、发票、银行回单、停车记录,证明蔡俊在2013年7月及8月存在不实报销10,399.04元,该款应返还易昂贸易公某。蔡俊表示所有的报销都是经过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签字确认的,已经易昂贸易公某审核,不应返还。
4、蔡俊提供了销售部员工每月费用预算、2013年9月、10月发票等共计9,029.67元,要求易昂贸易公某予以报销。易昂贸易公某表示蔡俊提供的销售部员工每月费用预算并非易昂贸易公某的,易昂贸易公某同时也提供了一份销售部员工每月费用预算,预算表中规定销售总监每月可报销的通讯费为1,000元、常驻城市交通费3,000元、常驻城市招待费8,000元,若单月销量未达标50%者,本月不予报销常驻城市招待费,常驻城市交通费报销50%,该预算表中有多位员工签字,但蔡俊未签字。蔡俊不认可易昂贸易公某提供的销售部员工每月费用预算。
5、易昂贸易公某起诉时还要求蔡俊返还电脑和门禁卡,经双方确认蔡俊当庭归还了易昂贸易公某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抽屉钥匙十把。易昂贸易公某撤销了要求归还电脑和门禁卡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劳动合同约定蔡俊担任销售总监职务,变动工作岗位需经考核确认未达标后方可实施。且易昂贸易公某决定变动蔡俊岗位时2013年度尚未完结,公某年度销售任务是否完成尚属未知,故易昂贸易公某以蔡俊业绩不达标为由调整蔡俊岗位、降低薪酬,缺乏依据。易昂贸易公某没有考勤设备来监督蔡俊考勤状况,蔡俊作为销售人员,即便存在未到办公室的情况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蔡俊、易昂贸易公某的劳动合同已约定“易昂贸易公某允许蔡俊以灵活时间工作,不固定蔡俊每天的上下班时间”,故易昂贸易公某虽然提供了监控录像,也不足以说明蔡俊存在旷工情况。易昂贸易公某以蔡俊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易昂贸易公某应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支付蔡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152元。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10月28日解除,易昂贸易公某还应支付蔡俊10月1日至10月28日工资22,210.14元。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蔡俊完成年度销售指标2,400万元,易昂贸易公某需支付蔡俊年终奖27万元。现因易昂贸易公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时2013年度尚未完结,易昂贸易公某应按实际销售额按比例支付蔡俊相应奖金。现易昂贸易公某认可蔡俊入职后公某销售额为2,283,137.46元,易昂贸易公某应支付蔡俊年终奖25,685.30元。
另,易昂贸易公某提供的销售部员工每月费用预算有其他员工签字,原审法院确认其真实性。该预算表虽然规定若单月销量未达标50%者,本月不予报销常驻城市招待费,常驻城市交通费报销50%,但易昂贸易公某未明确蔡俊月销量标准,也未提供蔡俊月销量的情况。而蔡俊要求报销的费用数额也符合预算表的规定,故易昂贸易公某应当支付蔡俊报销款9,029.67元。易昂贸易公某要求蔡俊返还的2013年7月、8月报销款,均已经易昂贸易公某报销流程审核后予以报销,现易昂贸易公某要求返还,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8,152元;二、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俊2013年10月工资人民币22,210.14元;三、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俊2013年年终奖人民币25,685.30元;四、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俊2013年9月、10月报销款人民币9,029.67元;五、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及诉讼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共计人民币1,525元由蔡俊及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某各半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蔡俊、上诉人易昂贸易公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蔡俊上诉称,易昂贸易公某于2012年成立,整个2012年该公某销售金额不超过5万元。入职时双方约定其负责公某销售,只要拿到2,400万元销售金额的合同,就可以领取到27万元的年终奖。在蔡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经公证过的电子邮件中,易昂贸易公某亦已明确同意支付蔡俊27万元的奖金。销售合同的履行需要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其作为销售总监只负责其中之一销售部门。现其已拿到了3,000万元的销售合同,而销售合同未履行完毕系因易昂贸易公某无能力履行,不能将责任归咎于蔡俊一个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三项,改判易昂贸易公某支付蔡俊2013年年终奖20.25万元。
上诉人易昂贸易公某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蔡俊2013年年度销售业绩要达到2,400万元才能发放年终奖金,这里的业绩是指实际发生的销售金额。蔡俊签某某上述买卖合同在2013年6月至10月期间只销售了6万余元,而其主张的奖金依据恰恰是该买卖合同。易昂贸易公某在捷强配销中心的库存货物就有100多万元,蔡俊称易昂贸易公某没有产品、没有资金流与事实不符。蔡俊没有销售能力,只是签了一份仓储合同,易昂贸易公某的法人不懂汉语,所以被其欺骗,故不同意蔡俊的上诉请求。
同时上诉人易昂贸易公某亦上诉称,易昂贸易公某在原审期间已提供了证据证明蔡俊存在旷工事实,蔡俊也无证据证明其不在岗的这段时间去做了什么,故易昂贸易公某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蔡俊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亦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2013年10月份工资数额进行调整。给予蔡俊发放奖金是企业的经营自主权。蔡俊作为销售总监,其所给公某带来的销售额远远低于其承诺的销售额,其据以主张奖金的合同,相关公某亦已提起诉讼,销售额中实际只发生了6万余元。蔡俊关于签订了2,400元的销售合同就可以发放27万元年终奖金的主张,显然损害了易昂贸易公某的利益。故综合蔡俊的工作表现、销售业绩等来看,蔡俊无权主张2013年年终奖金。2013年9月、10月蔡俊无销售业绩,且其提供的发票与其工作没有关联,故不同意支付蔡俊2013年9月、10月报销款。另,蔡俊原报销的很多款项是重复报销,如其为交通卡充值产生了发票,后又用该交通卡打车,将出租车发票再用于报销。公某之所以为其报销,系因当时易昂贸易公某在为其调整岗位时,蔡俊以为其报销作为同意调整岗位的条件,但蔡俊拿到报销款后却不同意调岗。故要求蔡俊返还已报销的10,399.04元的报销款。蔡俊原审时归还的电脑并非是其原申领的电脑,故亦要求其返还。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一、三、四项,改判:一、易昂贸易公某无需支付蔡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152元、2013年年终奖25,685.30元、2013年9月和10月报销款9,029.67元;二、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项,改判易昂贸易公某支付蔡俊2013年10月工资14,027.45元;三、改判蔡俊返还易昂贸易公某报销款10,399.04元;四、改判蔡俊返还易昂贸易公某工作电脑。
上诉人蔡俊则辩称,销售人员每月根据不同的级别有一定的报销额度,报销时先将发票粘贴后由财务等审核签字,经总经理审计无误后再予报销,报销款是进入工资卡内的。其在公某担任销售总监,负责整个销售部门,2013年10月前报销是不与销售业绩挂钩的,而是与职级挂钩的。公某应支付其2013年9、10月份的报销款。蔡俊常与公某老总出去拉业务并应酬,而应酬的话一般都是让其刷卡的。不存在易昂贸易公某所述其以同意报销为前提答应调岗。易昂贸易公某要求其返还已报销的金额无依据。至于易昂贸易公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13年10月份工资的主张,蔡俊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不同意易昂贸易公某的请求。电脑早已返还,公某再行主张无依据。综上,要求驳回易昂贸易公某的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原审时蔡俊提供了易昂贸易公某出具的旷工解除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明“关于:旷工解除合同”,日期为2013年10月28日。
另,易昂贸易公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了与捷强配销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买卖合同、案件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和商品经销合同、关于销售的服务协议等,欲证明蔡俊未能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易昂贸易公某已被相关单位起诉,不存在蔡俊所称的库存不足的情况,蔡俊依据该劳动合同主张奖金依据不足。蔡俊代表易昂贸易公某与案外人公某签某某买卖合同已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撤销。买卖合同是易昂贸易公某与案外人签某某,合同标的只定了预定目标,没有具体数额,但该买卖合同只销售了6万余元,还有100多万元货物押在对方公某,后该公某起诉了易昂贸易公某,要求易昂贸易公某加价1.05%的标的额回购那些货物并支付赔偿金,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蔡俊则表示,易昂贸易公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根据双方均无异议的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蔡俊入职至解职迄今所达到的销售额已有200多万元。蔡俊作为销售人员代表易昂贸易公某与捷强配销中心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的总销售金额是确定的,但该销售金额的完成需双方配合,当时易昂贸易公某进了很多的滞销产品,好卖的产品都卖掉了而易昂贸易公某又没有资金进货,卖不掉的滞销产品只能押在外高桥的仓库内。易昂贸易公某后与捷强配销中心签订了补充协议,将代销合同转为仓储合同。易昂贸易公某与捷强配销中心是于2013年6月签某某合同,但由于易昂贸易公某资金链断裂,所以最终货物是在9月份才给捷强配销中心的,捷强配销中心进了100多万元的货物后,易昂贸易公某在10月份就非法解除了与蔡俊的劳动合同,导致后续的促销等服务跟进活动都无法开展,因而才致使捷强配销中心起诉易昂贸易公某。易昂贸易公某提供的上述证据恰恰证明了由于公某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与捷强配销中心签某某合同,而非由于蔡俊的原因无法将产品销售出去。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有三:1、蔡俊主张年终奖金是否应予支持;2、蔡俊是否存在旷工,易昂贸易公某解除与蔡俊的劳动合同是否有依据,10月份,易昂贸易公某应支付蔡俊几天工资;3、易昂贸易公某应否支付蔡俊主张的报销款,易昂贸易公某已支付蔡俊的报销款,蔡俊是否应返还。对上述问题,本院意见如下:
对于年终奖金问题,现双方对于蔡俊领取27万元年终奖金的条件发生分歧。蔡俊认为只要签约金额达到目标既可享受年终奖金,易昂贸易公某却认为年终奖金的享受应以实际的销售业绩为判断标准,而不是签约金额。蔡俊任职期间实际的销售业绩完全未达目标,其要求年终奖金无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对于企业为鼓励员工努力工作而在固定薪酬之外给予员工的额外奖励,企业有相应的自主权。该奖励的发放通常也与企业的盈利状况及员工工作表现直接相关。蔡俊作为销售主管,其在签订销售合同时既应考虑如何促成合同达成,更应考虑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企业能否因此盈利。现从双方提供的证据难以得出蔡俊所述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无论实际销售结果如何其均可获得27万年终奖的结论。易昂贸易公某主张以实际发生的销售业绩为发放奖金的判断标准,符合常理。但鉴于易昂贸易公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未能履行完毕无法对蔡俊的销售情况做最终考核,原审法院根据实际销售情况确定易昂贸易公某应支付蔡俊年终奖25,685.30元,与法无悖,亦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蔡俊及易昂贸易公某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
对于蔡俊是否存在旷工及10月份,易昂贸易公某应支付蔡俊几天工资、易昂贸易公某解除与蔡俊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问题。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负有管理的职责。现蔡俊与易昂贸易公某的劳动合同已约定易昂贸易公某允许蔡俊以灵活时间工作,不固定蔡俊每天的上下班时间,作为销售人员,蔡俊即便存在未到办公室的情况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易昂贸易公某称蔡俊存在旷工缺乏依据。原审法院确定易昂贸易公某以蔡俊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违法并判令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不当。同理,易昂贸易公某亦应当支付蔡俊工资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即2013年10月28日。原审法院该项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易昂贸易公某要求蔡俊返还已报销费用的问题,易昂贸易公某主张其给予蔡俊报销相关费用系以蔡俊同意调整岗位为前提,但蔡俊予以否认,易昂贸易公某对其该项主张亦无证据可以证实,故对易昂贸易公某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对易昂贸易公某要求蔡俊返回已经其审核报销的费用之请求未予支持正确。另,关于蔡俊主张2013年9、10月报销款的问题,原审法院也已做充分阐述,理由正确,本院认同,不再赘述。
此外,关于易昂贸易公某要求蔡俊归还工作电脑的请求,因其在原审期间已明确撤回该项诉请,其上诉要求在二审期间再对其该项请求予以处理,无依据。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蔡俊、上诉人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某的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蔡俊、上诉人上海易昂国际贸易有限公某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乔蓓华
代理审判员浦 琛
代理审判员杨 力
二○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丁 玎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