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刘书勇与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09-2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336

刘书勇与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德民一终字第7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书勇。
委托代理人:唐雪,四川金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中江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邱述源,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勃,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筠,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书勇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中江县人民法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书勇系中江信用社会棚分社主任兼客户经理。2013年7月,刘书勇因其朋友黄林投资需用资金20万元而帮忙筹措,同月31日,刘书勇与案外人黄夕树电话联系达成刘书勇向黄夕树借款20万元的借款协议,次日,刘书勇在中江信用社会棚分社上班时,在其预先写好的借条上加盖了中江信用社会棚分社业务公章,2013年8月2日下午3时许,黄夕树到中江信用社会棚分社以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借款支付到刘书勇的账上,刘书勇亦将事先写好并加盖有中江信用社会棚分社业务公章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会棚黄夕树现金大写:贰拾万元正;借款人订于2013年8月8日还清,如未还清将按信用社的贷款利率4倍赔偿借款人:刘书勇此件复印无效2013年8月2日)交给了黄夕树,当日下午刘书勇便将从黄夕树处借得的20万元通过网银划入黄林之妻谭小娟的账户。2013年9月26日,黄夕树到会棚分社向刘书勇索要借款,当时中江信用社管理人员正在中江信用社会棚分社检查安全工作,遂发现该情况,2013年9月29日、30日,中江信用社工作人员对刘书勇在借条上加盖业务公章之事向黄夕树、李正国、杨文山、朱利平、杨运志、黄林等进行了调查了解。2013年10月8日,中江信用社稽核监察部向中江信用社工会委员会发出《关于会棚分社刘书勇私盖业务公章违规问题的报告》,该报告建议给予刘书勇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月17日,中江信用社向中江信用社工会委员会发出《关于拟对刘书勇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征求意见函》1份,次日,中江信用社工会委员会组织召开了《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该次会议58名职工通过投票表决通过了对刘书勇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当日中江信用社工会委员会根据投票表决结果作出了《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对会棚分社刘书勇私盖业务公章严重违规行为处理的决议》,即同意对会棚分社违规责任人刘书勇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10月21日,中江信用社工会委员会向中江信用社发出《关于拟对刘书勇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征求意见函的回复》,即工会委员会对中江信用社提出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同月24日,中江信用社向省联社德阳办事处发出《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对刘书勇给予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同月31日,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德阳办事处作出《关于同意中江县联社给予刘书勇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的批复》,2013年11月1日,中江信用社作出《江信联发(2013)173号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对会棚分社私盖业务公章责任人刘书勇的处理决定》,该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二)项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第八条之规定,对刘书勇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2013年11月11日,中江信用社给刘书勇送达了《江信联发(2013)173号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对会棚分社私盖业务公章责任人刘书勇的处理决定》。刘书勇收到处理决定后不服,于2013年11月21日向中江信用社申请复议,2013年12月20日,中江信用社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后刘书勇不服而向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裁决:1、被申请人立即恢复申请人公职并安排工作;2、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江信联发(2013)173号文件对申请人的处理决定。2014年6月4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江信联发(2013)173号文件对申请人的处理决定。2、被申请人立即恢复申请人公职并安排工作,本裁决生效后如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工作,被申请人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按月支付申请人的工资。中江信用社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另查明,刘书勇于1993年5月开始在中江信用社上班,期间先后在集新、古店、会棚分社任会计、信贷员、分社主任,2011年3月起在会棚分社任分社主任至本案事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业务公章使用范围规定:办理贷款催收通知单、对账单、存款证明书、内部印鉴预留等业务加盖业务公章。2010年12月,刘书勇向中江信用社签署了承诺书1份,具体内容为:承诺书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的通知》(川信联发(2010)316号)以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条款释义》,我单位结合德阳银监分局《转发关于开展农村信用社系统“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已组织我们全面认真学习讨论。“十条禁令”规定:……;八、严禁私刻、伪造、私盖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及他人名章、客户印鉴。……。我郑重承诺:坚决贯彻执行,决不违反《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各项条款,若有违反自愿接受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特此承诺承诺人:刘书勇的签名现场见证人4人的签名。刘书勇在给黄夕树出具的私人借款借条上加盖中江信用社会棚分社业务公章借款20万元后,分别于2013年9月25日偿还了46000元、9月30日偿还了104000元、10月3日偿还了5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刘书勇涉案盖章行为是否属于私盖单位公章行为;2、刘书勇涉案盖章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中江信用社的规章制度,中江信用社对刘书勇作出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适用的相关规定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该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有效。对前述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评判如下:
对于争议焦点1,原审法院认为,从审理查明的事实看,业务公章的使用范围为:办理贷款催收通知单、对账单、存款证明书、内部印鉴预留等,而刘书勇却在其个人向案外人借款借条上盖章,该行为应属一种私盖单位公章行为。刘书勇辩称的该行为不属于私盖公章、而是对公章使用不当的意见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争议焦点2,原审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虽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是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制定的,但中江信用社属其下属机构,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制定该规定后亦将该规定下发至中江信用社,中江信用社接收该规定后亦组织其职工进行了学习,且刘书勇亦于2010年12月与中江信用社签署了如不遵守该规章制度就自愿接受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承诺书,故该规定应视为中江信用社的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对前述争议焦点1的评判,刘书勇私盖业务公章行为属违反《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的行为,也即是刘书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江信用社的规章制度,故中江信用社依据该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对刘书勇作出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是正确的;对于中江信用社对刘书勇作出开除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程序是否合法问题,原审法院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刘书勇的违规行为发生后,中江信用社首先对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对刘书勇作出相应处分,在作出处分前亦按相关规定事先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在征得工会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对刘书勇作出了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故中江信用社对刘书勇作出处分的程序亦是合法的,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中江信用社对刘书勇作出的《江信联发(2013)173号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对会棚分社私盖业务公章责任人刘书勇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相关规定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应是有效的,现中江信用社要求确认其作出的《江信联发(2013)173号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对会棚分社私盖业务公章责任人刘书勇的处理决定》有效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刘书勇对此提出的辩解主张及要求恢复其公职并支付工资的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中江信用社提出的要求撤销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第(2014)第130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主张,因该仲裁裁决书在中江信用社起诉后便不发生法律效力,故中江信用社的该诉讼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刘书勇作出的《江信联发(2013)173号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对会棚分社私盖业务公章责任人刘书勇的处理决定》有效。二、驳回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书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刘书勇上诉称:原判认定被上诉人可以直接依据四川省农信社“十条禁令”对上诉人作出开除处理决定是错误的,该“十条禁令”并未转化为被上诉人的规章制度,且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也未证明已将内容和含义明示告知了上诉人。上诉人的行为未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其也无主观故意要将其个人借款转为单位借款,故其行为并未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足以被开除。请求撤销原判,确认《江信联发(2013)173号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对会棚分社私盖业务公章责任人刘书勇的处理决定》无效,并判决被上诉人立即恢复上诉人的工作并补发2013年11月至今的工资。
被上诉人中江信用社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1.《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能否作为中江信用社的规章制度;2.刘书勇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中江信用社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有效。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案中,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作为中江信用社的上级主管单位,为强化行业管理,规范金融操作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制定了《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并以川信联发(2010)316号文件的形式下发给各县级联社,要求系统内所有工作人员学习并遵守,该规章制度规范的内容是金融行业对于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从刘书勇签署的《承诺书》可以看出,中江信用社组织员工对该文件进行了学习,刘书勇学习后承诺贯彻执行,故《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应当作为中江信用社的规章制度,且该规章制度为刘书勇知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案中,中江信用社在对刘书勇的处理决定中认为刘书勇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第八条“严禁私刻、伪造、私盖单位公章、业务专用章及他人名章、客户印鉴”的规定,违规性质恶劣,风险隐患很大,给单位声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刘书勇辩称其不认为在私人借条上加盖单位业务公章的行为系私盖公章,而是使用不当,且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本院认为,刘书勇作为掌管业务公章的工作人员,其对业务公章的使用范围应当十分清楚并应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其个人借条与其工作内容无关,更不属于业务公章的加盖范围,其行为不属于工作中对印章的使用不当,而是私盖印章。刘书勇的行为虽未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但中江信用社系金融机构,对业务印章的使用规范要求高于一般单位对印章的管理要求,川信联发(2010)316号文件中亦明确指出“《禁令》所禁止的行为都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刘书勇的行为符合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本案中,中江信用社在对刘书勇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后,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在征得工会同意后对刘书勇作出了处理决定,其处理程序是合法的。该处理决定中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十条禁令》川信联发(2010)316号“对触犯《禁令》者,一经查实,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的规定,对刘书勇作出了“给予开除处分,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的决定。本院认为,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开除处分”属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职工奖惩制度的内容,是针对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一种行政处分,1982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了企业对职工可以予以行政处分,但该法规已因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而于2008年废止,《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行政处分,而是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时的单方劳动合同解除权,故中江信用社的处理决定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而开除处分的决定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应为无效。刘书勇提出的要求恢复其工作并支付工资的上诉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认定中江信用社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有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变更中江县人民法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235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刘书勇作出的《江信联发(2013)173号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对会棚分社私盖业务公章责任人刘书勇的处理决定》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决定无效,“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的决定有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刘书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挺
代理审判员  罗德东
代理审判员  张天天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 勇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