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自力与宁波超霸能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吕自力与宁波超霸能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自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超霸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玉兴。
委托代理人:王宁杰。
委托代理人:徐静。
上诉人吕自力因与宁波超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甬鄞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径行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吕自力于2012年4月23日进入超霸公司工作,岗位为高配电工,属工程部。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30日,约定工作岗位为操作工,月工资为1460元。吕自力实际工作除了高配电工外,还从事一些与空压机、除湿机相关的工作。吕自力的实际工资构成包括岗位工资、加班费和绩效奖金等组成,其中岗位工资2013年之前为1460元、2013年1月开始为1600元、2013年10月开始调整为1700元,每月10日左右发放上月全月工资,通过银行发放,吕自力在超霸公司的工资单上签字确认。吕自力上班刷卡考勤,做6天休息2天,每天工作8小时,2014年2月和3月做4天休息2天,每天工作10小时。吕自力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休息日加班28日,超霸公司已以岗位工资为计算基数按200%的标准支付吕自力加班工资。吕自力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的事实,超霸公司已以岗位工资为计算基数按300%的标准支付吕自力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由吕自力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发放单上签字确认。超霸公司2013年度未安排吕自力休年休假,在2013年10月、11月工资中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1098元;超霸公司2014年1月30日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1天,吕自力当日休息,超霸公司另按日工资标准的三倍支付吕自力工资。超霸公司每季度支付员工季度奖1000元,2014年第一季度季度奖在4月25日发放。2014年4月3日,吕自力收到超霸公司书面的劳动合同续订意向通知书,内容为超霸公司拟与吕自力续订2年的劳动合同,吕自力的签署意见为不同意。2014年4月30日,吕自力合同期满离职。超霸公司未支付吕自力2014年第一季度季度奖。另查明,吕自力2013年度扣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为3338元。后吕自力向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超霸公司支付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的28天加班工资11564元、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10天的年休假工资6195元、无故克扣的2013年4月至9月的工资600元和2014年1月至4月的工资1333元、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11230元、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22天法定休假日工资8481元、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该委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甬高劳仲案字(2014)第89号仲裁裁决,裁决超霸公司支付吕自力季度奖333元,驳回了吕自力的其他仲裁请求。
吕自力不服仲裁裁决,于2014年7月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吕自力于2012年4月23日至超霸公司上班,任职岗位为高配电工,月工资4492元。双方于2012年4月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终止2014年4月30日。吕自力在职期间,工作6天休息2天,每月季度奖金1000元。吕自力入职时工资为1600元,满一年应增加至1700元,但公司直至2013年10月份才按照1700元的标准发放工资。吕自力法定节假日都没有休息,公司仅是根据吕自力的岗位工资计发工资,属于未足额支付。请求判令超霸公司支付:1.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的休息日加班工资11564元(4492元/21.75天×28天×200%);2.2012年4月至2014年的年休假工资6195元(4492元/27.75天×10天×300%);3.无故克扣的2013年4月至9月的工资600元(100元/月×6个月)和2014年1月至4月的季度奖金1333元(1000元/3×4个月);4.2012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30日合同期满终止的经济补偿2.5个月工资11230元;5.2012年至2014年4月法定节假日工资22天共计8481元。
超霸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超霸公司已经足额发放吕自力加班工资。关于年休假,吕自力至2013年12月31日止,可享受3天年休假,超霸公司已经发放吕自力年休假工资1098元。吕自力2014年年休假应为1天,公司已规定1月30日全体员工休年休假1天,故吕自力不存在未休年休假。关于季度奖,超霸公司规定员工自行辞职的,不予发放当季的季度奖,该规定已经张贴公示。吕自力劳动合同于2014年4月30日到期,超霸公司要求与吕自力续订2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吕自力表示不同意续订,故超霸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超霸公司已经足额发放吕自力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综上,要求驳回吕自力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吕自力与超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及有吕自力签字确认的工资单、节假日加班费发放单显示,超霸公司已以吕自力的岗位工资为计算基数,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了吕自力在职期间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吕自力要求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和实际工资发放情况不符,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由此,吕自力要求超霸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吕自力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入职超霸公司前属于连续工作,其于2012年4月23日进入超霸公司工作,至2013年4月22日连续工作满一年,自次日起依法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经折算,吕自力2013年度剩余带薪年休假天数应为3天,而超霸公司已足额支付吕自力2013年3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098元(1098元>;3338元/21.75天×3天×200%);吕自力2014年度经折算可享受年休假1天,而超霸公司已经公告2014年1月30日安排员工年休假1天,吕自力当日休息,且超霸公司又已按照三倍的标准支付吕自力工资;综上,吕自力要求超霸公司支付年休假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吕自力主张其岗位工资从2013年4月开始应调整为1700元,超霸公司至2013年10月才开始调整,属于无故克扣工资,但吕自力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有约定从2013年4月开始调整岗位工资为1700元,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吕自力要求超霸公司支付2013年4月至9月克扣的工资600元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超霸公司每季度发放员工季度奖1000元,虽超霸公司主张根据《关于月薪制员工实行季度奖励办法的规定》的规定,季度奖发放前员工离职的,不予发放季度奖,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已经将上述制度告知过吕自力,且吕自力2014年第一季度已完成工作,超霸公司依法应当向吕自力支付2014年第一季度季度奖,故对吕自力要求超霸公司支付2014年第一季度季度奖1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季度奖应当是根据季度工作表现进行发放,吕自力已于2014年4月30日合同期满终止离职,故其要求支付2014年4月份的季度奖,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超霸公司已经书面通知吕自力续订劳动合同,但吕自力签署意见为不同意,并于2014年4月30日合同期满离职,故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系因吕自力不同意续订而造成,另,吕自力主张超霸公司强迫其从事对健康和生命有危险的压力容器岗位工作,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超霸公司存在强迫劳动或其从事的岗位具有高危险性,综上,吕自力要求超霸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一、宁波超霸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吕自力季度奖1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吕自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吕自力负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吕自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超霸公司:1.支付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加班30天12390元;2.支付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年休假30天未休18585元;3.支付无故克扣2013年4-9月和2014年1-4月工资1933元;4.支付2012年4月至2014年4月合同期二年法定休假日22天8481元;5.支付2012年4月23日至2014年4月30日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二个半月工资11230元。理由是:1.劳动合同约定高配电工,单位管理人员强迫违章操作、冒险作业,如:空压机、除湿机、中央空调、纯水处理、危险品仓库巡查等,属无证上岗;2.未依法缴纳2012年5月的社会保险;3.未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权利;4.未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超霸公司答辩称:超霸公司已足额支付吕自力月度工资及月度绩效工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吕自力可享受2013年年休假3天,超霸公司已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1098元,2014年应休年休假为1天,超霸公司已统一安排全体员工于2014年1月30日年休1天。因吕自力于2014年4月提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因此超霸公司按规定未对其发放2014年第一季度季度奖,且无资格享受第二季度季度奖,但愿意履行一审判决。合同到期前,公司提出与吕自力续订2年劳动合同,但其因个人原因提出不同意续订,故超霸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不存在无故克扣工资的情形。
二审期间,上诉人吕自力向本院提交养老保险缴费清单、参保证明、缴费年限说明各一份,拟证明超霸公司未为其缴纳2012年5月份的社会保险以及其本人工作年限;提交春节工作安排表一份,拟证明超霸公司安排其操作具有危险性的特种设备。经质证,被上诉人超霸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是上诉人自己没有中断此前的社保导致被上诉人无法及时为其缴纳2012年5月份的社会保险,上诉人只是进行了油量确认、停机时的保养等工作,不属于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吕自力无正当理由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供上述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关于二审程序中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加班费,超霸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2012年5月至2014年3月的工资单各一份、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发放清单十份,吕自力对其中载明加班天数予以认可,二审中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又主张加班天数计算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超霸公司按照吕自力的实际岗位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费支付标准,吕自力要求按照包含奖金、加班费、住房公积金等全部已实际发放的工资报酬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双方当事人主要对于吕自力在职期间可休的年休假天数存有争议,吕自力主张其在职期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30天,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条例》第三条以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职工需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累计工作时间已满20年的,方可每年享有年休假15天。一审中,吕自力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故原审法院折算其在职期间应休年休假天数为4天并无不当。吕自力关于要求按照30天计算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克扣工资1933元,吕自力主张由2013年4-9月份每月100元、2014年度第一季度季度奖1000元、第二季度季度奖333元组成。经审查,其中2014年度第一季度季度奖1000元原审法院已予以支持,2014年4月底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因吕自力不同意续订而期满终止,吕自力尚不符合超霸公司规定的享受第二季度季度奖的条件,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吕自力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约定其岗位工资从2013年4月开始应调整为1700元,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关于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本案中,超霸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续订,但吕自力明确表示不同意,属于上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情形,超霸公司无需向吕自力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等违法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上述规定中经济补偿的支付包含了两个条件,即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系期满终止,不符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必备条件之一,故已无需对吕自力关于超霸公司存在未及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强迫其从事危险性操作等事实主张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吕自力要求超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吕自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晖
审 判 员 樊瑞娟
审 判 员 陈士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吴佳易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