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传夫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09-2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41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传夫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徐民终字第2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兆辉,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传夫。
上诉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被上诉人王传夫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丰县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兆辉,被上诉人王传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传夫自1986年3月至原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历任办事员、主任助理、主任等职务。事发前王传夫系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计部办事员。2011年12月3日,王传夫因欠他人借款逾期未还,案外人王存项等人将王传夫非法拘禁至单县、丰县凤城宾馆等地,并拘禁达一周左右后释放。2012年6月20日,王传夫向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内容如下:“县联社:我因不宜继续再联社工作,现提出辞职,请联社予以批准。辞职人:王传夫。”丰县农村信用联社当日向王传夫出具了终止(解除)劳动的证明书。该证明书于2012年6月28日向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备案。
另查明:王传夫提交辞职报告后又反悔,并向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表示不再辞职。2012年6月26日,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又作出丰信联发(2012)64号处理决定,解除了其与王传夫的劳动合同,决定内容如下:“王传夫。经查实,王传夫在任审计稽核部办事员期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今,无故旷工累计超过30天。王传夫本人虽已递交辞职报告,但鉴于王传夫严重错误事实,为严肃劳动纪律,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根据《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丰信联发(2012)64号)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经联社研究,决定自2012年6月26日起解除王传夫劳动合同。”王传夫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为由,于2013年6月24日向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劳动仲裁。2013年6月24日,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提交辞职报告,且被申请人已同意申请人的辞职申请,劳动关系也已解除,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不属于仲裁委的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丰劳人仲案不字(2012)第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王传夫不服该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本院。
《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丰信联发(2012)64号)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十二)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该处理实施细则的处罚程序中第三节其他处罚程序还有如下规定:“第一百六十条、各单位各部门可以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帮助提高认识,改正错误。第一百六十一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时,按照员工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联社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应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工会认为不适当的,党委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一百六十三条、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后,人事部门应将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并告知申请复审的期限和部门。”
又查明:王传夫每月工资在扣除其个人应负担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后,每月实发工资3349元。王传夫与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06年签订一份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为期五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于2012年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再查明:2013年2月1日,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批准变更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1986年3月建立劳动关系,且双方劳动合同持续履行至2012年5月,双方对此事实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一、王传夫要求撤销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庭审中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王传夫存在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超过30日的事实,符合《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设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故丰县农村商业银行以王传夫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超过30天为由,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显属不当。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王传夫于2012年6月20日提出辞职申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6月20日向其出具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双方劳动合同本应视为已解除。但王传夫提交辞职报告后,其又表示不愿辞职,2012年6月26日,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又下发丰信联发(2012)64号文件,以自2012年1月1日起,无故旷工累计超过30天,错误严重为由,单方面决定解除与王传夫的劳动合同,并将该决定送达王传夫。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方作出解除与王传夫劳动合同处理决定的这一行为,说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受王传夫自动辞职法律后果的约束,而受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发的丰信联发(2012)64号文件处理决定的约束,故在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送达王传夫时,双方劳动关系始得解除。
再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应当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如用人单位因本单位未成立工会,但履行了向行业工会、区域性工会、市级总工会等告知说明义务,则不受本条限制。综上,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王传夫一年内无故累计旷工超过30天,错误严重为由,在未履行批评教育、帮助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即依据《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单方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应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故王传夫要求撤销该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据此,王传夫自1986年3月至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工作,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故王传夫要求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二、王传夫要求补发2012年6月至今的工资及各项补贴10万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依法撤销后,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原工资标准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基于以上规定,王传夫的工资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等个人负担的数额后,每月实际工资数额3349元,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应以3349元/月为标准,计算24个月(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计80376元(3349×24)。王传夫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丰县农村商业银行(原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信联发(2012)64号文件作出的解除王传夫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丰县农村商业银行与王传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的工资,合计80376元;驳回王传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丰县农村商业银行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和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以基于被上诉人的单方辞职而被依法解除,且自2012年6月20日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复存在,该事实也已经被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定所证实。上诉人出具的丰信联发2012第64号处理决定是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之后,是上诉人单方出具的,且不具有对外效力,是为了严肃劳动纪律,教育广大职工,该决定不会对被上诉人的实体劳动权利造成任何影响因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故被上诉人请求一审法院撤销该决定显然无事实依据。其请求既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二、被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出了法定的仲裁时效,一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间是2012年6月20日,而被上诉人提起劳动仲裁时间是2013年6月24日,已超出了法定仲裁期限。三、在双方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情况下,上诉人为教育广大职工出具的处理决定,不需要履行向工会征求意见等程序,故该处理决定并不违反相关法律程序。
被上诉人王传夫辩称:一、上诉人于2012年6月24日下发了丰信联发(2012)第64号处理意见,并向被上诉人进行送达,被上诉人签字认可。故被上诉人于2013年6月24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出法定仲裁时效。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制定的文件也是违法的,均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请求。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王传夫提交如下证据:丰县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证书,其中的股东名为王传夫,股东类别为员工自然人,证明被上诉人的员工身份。
上诉人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不能证实被上诉人的证明目的。股权证书体现的是一种投资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个概念。股东类别一栏虽然载明了员工自然人的字样,但该记载是沿袭换证前的股权证书对被上诉人投资类别的界定,不能以股权证书载明被上诉人的股东类别界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股权证书体现双方之间的股权关系,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经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何解除、何时解除,3、本案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上诉人于2012年6月26日作出丰信联发(2012)64号文件,该文件标题为“关于解除王传夫劳动合同的决定”。其内容载明“根据《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丰信联发(2012)64号)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十二款的规定,经联社研究,决定自2012年6月26日起解除王传夫劳动合同”,并将该文件送达给被上诉人。该文件的内容以及向王传夫送达的行为均将对王传夫的权益产生影响,故被上诉人请求撤销该文件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二、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何解除、何时解除的问题。本院认为,王传夫虽于2012年6月20日提出辞职申请,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于同日向其出具了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但王传夫随后表示不愿辞职,而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6月26日又下发丰信联发(2012)64号文件,以王传夫无故旷工累计超过30天,错误严重为由,单方面决定解除与王传夫的劳动合同,并将该决定送达王传夫。上述情况说明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受王传夫自动辞职法律后果的约束,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最终由上诉人作出丰信联发(2012)64号文件而解除。另外,从该解除决定的送达程序来看,系用人单位在履行解除合同的法定程序,而非上诉人所述的教育广大职工的内部文件。
三、关于本案是否超过了仲裁时效。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12年6月26日又下发丰信联发(2012)64号文件解除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向被上诉人进行送达,故被上诉人于2013年6月24日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仲裁时效。
综上,上诉人丰县农村商业银行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蕾
代理审判员  崔金城
代理审判员  程 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许 丽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