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楠与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赵楠与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抚中民二终字第00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楠。
委托代理人:赵文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兴,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岩,该公司华北区营运中心人事行政经理。
上诉人赵楠因与被上诉人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至尊实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2014)新抚民一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楠的委托代理人赵文祥及被上诉人金至尊实业的委托代理人李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赵楠与金至尊实业于2012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赵楠到金至尊实业在抚顺王府井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金店做营业员,试用期满后起点工资为1,511.00元/月,实领工资1,800.00余元,其中2013年11月份应发工资为2,217.00元,扣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实发工资为1,838.30元,日平均工资为101.93元。2013年11月20日赵楠发现自己怀孕,2013年11月24日店经理向赵楠口头传达区域经理将其辞退的决定,但金至尊实业认为这是相关管理人员表述不当造成的误解,未通过审批,店经理没有权利辞退员工。赵楠于2013年12月25日被医院诊断为自然流产。双方均认可员工工作满一年可享受48小时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一年以后每两个月有8小时的年休假。赵楠承认自己只休了一天年休假。金至尊实业为其发工资至2013年12月15日,且金至尊实业主张2013年11月22日至29日主动给赵楠安排了4天的年休假,12月份的工资是给赵楠的15天产假工资,赵楠不认可,主张12月份工资是生育津贴,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2014年3月31日,赵楠向抚顺市新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14年5月21日,抚顺市新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新劳人仲字(2014)3号裁决书,裁决金至尊实业支付赵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514.9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53.00元,金至尊实业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交付赵楠,驳回赵楠其他仲裁请求事项。赵楠不服该裁决,以诉称理由来院告诉。经法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赵楠怀孕后,店经理向赵楠口头传达区域经理因其业绩不好将其辞退的决定,虽然金至尊实业认为这是相关管理人员表述不当造成的误解,未通过审批,店经理没有权利辞退员工,但因店经理、区域经理均系该单位管理人员,赵楠有理由相信其作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且赵楠的父亲已于2013年11月29日到其工作的金店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故金至尊实业将赵楠辞退已是既成事实,金至尊实业应对本案劳动争议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单位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赵楠在金至尊实业处工作已满一年另两个月之久,按照我国八小时工作制,应享受带薪年休假7天。赵楠24日已被告知不用到单位上班,故金至尊实业主张主动给赵楠安排的25日至29日4天的年休假,法院不予采纳。金至尊实业主张2013年11月22日、23日、24日主动为赵楠安排年休假,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故赵楠未休年休假的时间应为3天。金至尊实业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赵楠年休假工资报酬,因赵楠在单位工作期间已向其支付工资,故实际还应当按照赵楠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赵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11.58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赵楠在金至尊实业处工作满一年不满一年六个月,故金至尊实业应向赵楠支付三个月的赔偿金。按其应发工资计算,赵楠主张赔偿金6,207.9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赵楠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等项主张,因其在申请劳动仲裁时并没有提出,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双方所提其他主张,因没有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七条、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207.90元;二、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赵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11.58元;三、驳回赵楠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金至尊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834.74元;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并赔礼道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未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证明,给上诉人造成损害,赔偿15000元。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在劳动仲裁时已经对精神抚慰金提出赔偿的要求,原审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在上诉人怀孕期间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严重侵害了上诉人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权为严重的精神损害后果,故被上诉人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被上诉人至今未出具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证明导致上诉人享受不到失业金的待遇,及失去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机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应享受的年休假为10天,而实际只休了1天,未休年休假的天数应为9天。
被上诉人辩称,我公司并未主动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没有理由给上诉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证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是本次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不应支持。被上诉人已经给按排带薪休假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人身权利受到伤害时,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动争议纠纷,故该项赔偿请求与本案争议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夜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其享受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本案中上诉人于2012年9月1日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到被上诉人处上班,故2013年9月1日开始上诉人开始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至其离开被上诉人处期间的年休假应折算为1天。因在庭审中上诉人亦承认其已经休了1天的年休假,故对于上诉人要求赔偿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834.74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对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证明造成上诉人的损失予以赔偿的诉求,因双方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存在分歧,尚需司法确认,故对上诉人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赵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帆
代理审判员 秦梦
代理审判员 王洋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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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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