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与曲楠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与曲楠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2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旭,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晏宏宇,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曲楠。
委托代理人:彭沈惠,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展望”)因与被上诉人曲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石瑷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董莉和代理审判员张春韬(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泽展望的委托代理人晏宏宇、被上诉人曲楠的委托代理人彭沈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2年6月28日,曲楠到展望网络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至2003年6月27日止。2003年6月27日,曲楠与沈阳市展望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望工程)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06年6月26日止。2007年6月14日,曲楠与展望软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0年6月12日止。2010年6月12日,曲楠与展望天成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至2012年6月13日止。2012年1月1日,曲楠与艾能信息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2年7月1日,曲楠与展望天成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同时,在该份合同中载明:“乙方…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2002年6月28日”。2013年4月15日,展望天成作为甲方,与辽宁中泽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展望天成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部分可用固定资产及全部软件系统核心技术及著作权出让给乙方,乙方…设立新公司接收甲方公司员工…”,“将原沈阳展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劳动关系转签至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乙方须保障原沈阳展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新公司劳动关系正常”。2013年5月18日,曲楠与按照资产转让协议新成立的中泽展望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自2013年5月18日至2014年5月17日止,工资每月3600元,同时约定工资在每月20日前发放。2014年2月8日曲楠向中泽展望发送了电子邮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同年2月10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书。曲楠认为中泽展望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向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曲楠不服诉至法院。
同时查明,曲楠自到展望网络公司工作以来,工作地址均未发生变化,工作内容也无实质变更。展望网络于2003年公司名称变更为展望工程。展望软件亦通过公司名称变更为展望天成。艾能信息于2013年1月14日注销。
另查明,中泽展望于2014年2月28日支付了曲楠1月份的工资,2014年3月7日支付了曲楠2月1日到2月10日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曲楠要求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请求涉及到曲楠在展望天成的工作时间应否连续计算至展望网络的问题。根据曲楠分别与展望网络、展望工程、展望软件、艾能信息、展望天成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见,几份劳动合同在时间上存在连续性,同时,曲楠的工作地点并无变化,工作内容亦无实质变更,且上述公司均未与曲楠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及支付补偿。艾能信息虽已注销,但曲楠与其签订合同期间尚未与展望天成解除合同,在曲楠与艾能信息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曲楠又与展望天成签订了劳动合同,故曲楠属于“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且曲楠与展望天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曲楠在展望天成工作起始时间为2002年6月28日。故曲楠在展望网络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至展望天成。
展望天成作为甲方,与辽宁中泽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设立新公司接收甲方公司员工…”,“将原展望天成公司的全体员工劳动关系转签至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乙方须保障原沈阳展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新公司劳动关系正常”的协议,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合法有效,该院予以认定。依据该协议,曲楠于2013年5月18日与中泽展望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依法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故曲楠在展望网络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至在中泽展望单位的工作时间。中泽展望辩称曲楠在展望天成的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为在中泽展望处的工作年限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曲楠要求中泽展望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双方未出现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曲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5月18日止。因中泽展望拖欠曲楠工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故,中泽展望应支付曲楠共计5年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曲楠要求中泽展望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月10日的工资的诉请,中泽展望已履行完毕,该院不予支持。关于曲楠要求中泽展望支付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及两者总和的五倍赔偿金的诉请,因该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曲楠要求中泽展望支付未休年假工资6937元的诉请,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依法享受年休假。根据曲楠提交的中泽展望系统内打印的年假明细,曲楠尚有18天年假未休。曲楠在中泽展望处工作了11年,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曲楠每年应享受的休假天数应为10天。因超过法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故2013年度之前曲楠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因中泽展望已支付曲楠应休未休年假的一倍工资,故中泽展望还应支付曲楠法定的三倍工资之外的两倍工资。以曲楠月工资3600元计算,中泽展望应支付曲楠当年未休年假工资3600元/月÷21.75天×200%×10天=3310.34元。
关于曲楠要求中泽展望支付逾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按应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的诉请,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关于曲楠要求中泽展望办理社保转移及停保手续的诉请,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院予以支持。关于曲楠要求中泽展望补交公积金并办理集体封存手续的诉请,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判决:一、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曲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9800元(3600元/月×5.5个月);二、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曲楠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310.34元;三、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曲楠办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停保及转移手续;四、驳回曲楠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中泽展望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展望天成的工作年限不应与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被上诉人于2013年5月18日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按照其入职时间计算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止。首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展望网络、展望工程、艾能信息、展望天成之间的关系,被上诉人在展望天成(展望软件)的工作期间有中断,在展望天成(展望软件)的工作年限都无法连续计算,更不应与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其次,中泽传媒公司收购展望天成的过程中,2013年5月16日展望天成已与被上诉人解除了劳动关系,按照《资产转让协议》,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产生的费用都应由展望天成承担,由展望天成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而不应将被上诉人在展望天成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由上诉人支付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此外,原审计算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数额与我方提交的工资发放明细不符,被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应为3567元。
被上诉人曲楠答辩称:涉案公司不仅工商登记注册地址相同,而且股东都是郭嘉胤和王敏,在几个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故本院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中泽展望主张仅就被上诉人曲楠与该公司劳动关系存续的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曲楠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否合并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被上诉人于2002年6月28日入职展望网络公司工作,先后与展望网络、展望工程、展望软件、展望天成、艾能信息签订过劳动合同。展望工程由展望网络更名而来,展望天成由展望软件更名而来,被上诉人在与展望天成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与艾能科技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存续期间又与展望天成签订了劳动合同。几份劳动合同在时间上存在连续性,同时,被上诉人的工作场所并无变化,工作内容亦无实质性变更,且上述公司均未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补偿。另外,被上诉人2012年7月1日与展望天成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其在展望天成工作起始时间为2002年6月28日。故尽管被上诉人曾与展望天成以外的多家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应当认定其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2013年4月展望天成与辽宁中泽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展望天成的全体员工劳动关系转签至中泽展望,据此被上诉人于2013年5月18日与中泽展望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亦属于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2014年2月10日,被上诉人以中泽展望拖欠工资为由,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在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请求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中泽展望的工作年限,应予支持。本院对中泽展望提出的仅就被上诉人与该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的月工资标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上诉人的月工资为3600元,中泽展望在一审庭审中对此工资标准也未提出异议,现又称原审据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中泽展望还提出根据中泽传媒与展望天成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应由展望天成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经查,资产转让协议仅约定办理员工劳动关系转签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竞业保密协议等)产生的费用由展望天成承担,并未明确约定展望天成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现被上诉人系与中泽展望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应由中泽展望支付,中泽展望提出的上述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瑷丹
审 判 员 董 莉
代理审判员 张春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婷婷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