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祥与张定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王海祥与张定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绍虞民申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海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定银。
再审申请人王海祥因与被申请人张定银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1)绍虞越民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海祥与被申请人张定银经本院主持调解,已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王海祥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要求再审的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海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海祥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增铨
审 判 员 高五虎
代理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淑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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