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琦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文琦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亚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璠,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琦,某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会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李文琦于2004年3月18日进入大地保险公司处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该合同约定,李文琦在大地保险公司处从事后台综合管理岗位工作,大地保险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大地保险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按月支付李文琦劳动报酬等。2013年7月19日,大地保险公司、李文琦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3年7月20日解除等。在该《协议书》中,李文琦注明:“2012年度绩效工资及年度奖金未结清。”2014年2月21日,李文琦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大地保险公司支付:1、2012年1月至12月绩效工资差额人民币(下同)10,197元;2、2012年年度奖金40,788元。上述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10日裁决大地保险公司支付李文琦2012年1月至12月绩效工资差额10,197元及2012年年度奖金22,660元。大地保险公司对此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决大地保险公司:1、不支付李文琦2012年1月至12月绩效工资差额10,197元;2、判决不支付李文琦2012年度年终奖金22,660元。
原审另查明,1、大地保险公司处2010年5月制定执行的《总部员工薪酬福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1)大地保险公司总部员工薪酬包括月度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2)员工月度基本工资标准按其所在员工序列职级确定,并于每月25日(或26日)根据员工当月出勤情况发放;3)员工绩效工资=月度基本工资标准×考核系数×时间系数,管理序列员工考核结果及相对应的考核系数为:优秀为7.8,良好为6.9,合格为6,不合格为0。公司于当年7月份、10月份向在岗员工预发部分绩效工资,预发额度原则上控制在员工全年绩效工资总额的80%(不考虑考核因素)以内,次年一季度,人力资源部按照考核领导小组的考核意见核发员工全年绩效工资,对预发超出部分在员工年度奖金额度中扣回,如出现奖金额度不足抵扣的,扣至奖金为0止;4)年度奖金由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核定总部员工年度奖金可用总额,人力资源部根据奖金可用总额、考核结果拟定奖金测算方案提交总经理室研究;管理序列员工年度奖金总额不低于月基本工资的2倍;员工年度奖金测算数=月度基本工资标准×奖金系数×考核系数×时间系数,员工年度奖金=(本人年度奖金测算数/全体员工年度奖金测算数之和)×员工年度奖金可用总额;管理序列员工奖金系数为1,员工考核系数按考核结果确定,具体为:优秀的系数为1.4,良好的系数为1.2,合格的系数为1,不合格的系数为0;员工时间系数=考核年度工作月数/12;年终奖金的发放于次年由人力资源部根据总经理室的研究结果办理等。2、李文琦离职前的月基本工资为11,330元/月。2011年7月、10月以及2012年1月,大地保险公司分别发放李文琦2011年绩效工资30,360元、16,995元和16,995元。2012年4月,大地保险公司发放了李文琦2011年度绩效奖金37,620元。2012年7月、10月以及2013年1月,大地保险公司分别发放李文琦2012年度绩效工资33,990元、16,995元和16,995元。2013年3月,大地保险公司对李文琦作出2012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为良好。3、2013年4月23日,大地保险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2012年度绩效奖金发放的议案》等议案。上述《议案》中明确,大地保险公司2012年度未能完成经董事会审定的绩效考核指标,按照董事会审定的绩效考核方案,公司2012年没有奖金;但鉴于公司机构众多,差异性大,需要对效益较好的公司给予一定激励,需鼓舞士气、凝聚人心以及公司实现累计盈利,承保利润在行业排名靠前等原因,有提取奖金的必要;同时,2012年大地保险公司35家分公司实现考核利润5.2亿元,26家分公司考核盈利,根据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考核办法计算,公司分支机构年终绩效奖金为10,758万元;鉴于公司总体经营指标未达成,公司拟按85折对分支机构年终绩效奖金进行适度调减,总金额为9,139万元;其中7,598万元用于对分支机构的考核兑现,另1,541万元纳入公司奖金池;综上,提请董事会批准公司提取2012年度绩效奖金9,139万元。经审议,大地保险公司与会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同意根据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公司发展和员工队伍建设需要,授权公司对奖金池的奖金适时进行支配。
审理中,李文琦称大地保险公司2013年9月给总部员工发了相当于3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该奖金即为2012年度的年终奖或绩效奖金。对此,大地保险公司表示,大地保险公司确实在2013年9月给总部部分员工发了一笔奖金,但并非2012年度绩效奖金,而是公司十周年的司庆激励,且每人的数额并不固定,并不是3个月基本工资。为此,大地保险公司提供了其公司2013年9月的《关于发放总部员工一次性补贴的请示》的签报件及2013年9月激励薪酬发放工资报销单。对此李文琦表示,上述证据材料系大地保险公司内部文件,李文琦从未看到过,故其真实性无法确认。
原审认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或依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大地保险公司在其制定实施的《暂行办法》中明确,其总部员工的薪酬包括月度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年度奖金三部分组成,并规定了该三部分薪酬的发放时间和相应标准。现大地保险公司称,因其2012年未完成集团下达的指标,故公司不再发放剩余绩效工资及奖金。但大地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一、其事先已告知总部员工,员工当年度的绩效工资以及年终奖金与集团下达的当年度指标完成情况有直接关联;二、其已将当年未完成集团下达的年度指标的情况以及因此不再发放当年度剩余绩效工资及年终奖金的情况告知员工,并得到员工确认。同时,大地保险公司制定的《暂行办法》中对此也无规定。相反,该《暂行办法》中却明确,总部员工的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当年度的考核系数以及基本工资、工作时间来确定,年终奖亦明确不低于员工月基本工资的2倍,并根据员工的考核系数等确定。因此,在大地保险公司已对李文琦2012年度作出绩效考核结果的情况下,大地保险公司即应按李文琦的考核结果及上述《暂行办法》的规定发放李文琦2012年度剩余绩效工资以及年终奖金。现大地保险公司以未完成集团下达的指标等为由单方面不予发放李文琦2012年度剩余绩效工资以及年终奖金的做法有违其上述《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李文琦并不产生约束力。由于仲裁裁决所确认的李文琦2012年度1月至12月绩效工资差额以及2012年度年终奖金数额与大地保险公司上述《暂行办法》并不相悖,且李文琦对此亦未提出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大地保险公司要求不予支付李文琦2012年度1月至12月绩效工资差额以及2012年度年终奖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于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一、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文琦2012年1月至12月绩效工资差额10,197元;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文琦2012年年度奖金22,66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原审判决后,大地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1、原审对于2012年度绩效工资差额的事实认定错误。2010年《暂行办法》规定管理序列员工考核系数共四档,其中良好为6.9,但2011年公司考核制度发生变化,新增“基本合格”一档,2012年公司制度再度发生变化,考核结果仍为五档,但名称变更为“卓越、优秀、良好、合格、待提升”,其中“良好”的考核系数为6。被上诉人2012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绩效工资总额应为6个月的基本工资,故被上诉人2012年度绩效工资已足额发放,不存在差额。2、原审对于2012年度年终奖金的事实认定错误。由于公司未完成2012年度集团下达的指标,公司董事会决议总部员工不发放2012年度奖金,且事实上总部员工2012年度奖金均未发放,且《暂行办法》规定离职人员不再享受离职后公司发放的任何绩效工资及奖金,故即使公司发放了2012年度年终奖,因被上诉人已离职,其也不符合奖金发放的条件。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2012年度绩效工资差额及年终奖金。
被上诉人李文琦辩称,公司文件明确,管理序列员工的年终奖金不低于两个月的基本工资,且上诉人对年度考核指标事先并没有明确过,按照往年惯例,即使公司没有完成年度考核指标,年度奖金与绩效工资都照常发放,被上诉人2010年和2011年度年终奖金都是按照工资的三倍发放的。公司确实增加了“基本合格”一档考核结果,但并没有规定新的考核系数,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考核系数没有影响。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2012年度年终奖金及2012年度绩效工资差额。上诉人主张不支付被上诉人2012年度年终奖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公司未完成集团下达的指标,所有员工均未发放年终奖金,但上诉人制定实施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管理序列员工年度奖金总额不低于月基本工资的2倍,而并未规定该年终奖的发放以公司完成集团下达的年度指标为前提,且上诉人在诉讼中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历年来的年终奖金实际发放均以公司完成集团下达的指标为前提,故原审确认上诉人按被上诉人月基本工资的2倍支付被上诉人2012年度奖金,并无不当;又,根据上述《暂行办法》规定,员工绩效工资=月度基本工资标准×考核系数×时间系数,管理序列员工考核结果及相对应的考核系数为:优秀为7.8,良好为6.9,合格为6,不合格为0,因被上诉人2012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为“良好”,故原审判令上诉人按系数6.9支付被上诉人2012年度绩效工资差额,并无不当。上诉人称2011年起公司考核制度发生变化,其中“良好”的考核系数对应为6,对此,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上诉人系于2013年7月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现被上诉人主张其在职期间2012年度的年终奖金及2012年度绩效工资差额,于法不悖,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已离职,故其不应再享受2012年度绩效工资及奖金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同样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薇佳
审 判 员唐建芳
代理审判员盛伟玲
二○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莫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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