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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与罗世斌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09-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01


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与罗世斌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6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泽杏。
  委托代理人:刘剑,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世斌。
  上诉人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讯公司)与被上诉人罗世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罗世斌于2013年6月5日入职锐讯公司,担任销售代表,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锐讯公司、罗世斌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锐讯公司主张罗世斌存在以下行为:1、罗世斌的客户资料存在虚假信息;2、罗世斌和文雪在职期间利用锐讯公司资源和平台,窃取锐讯公司客户信息,将其他公司产品卖给锐讯公司客户;3、罗世斌和文雪离职后未经工商部门备案开设公司,经营与锐讯公司相同业务,罗世斌的网站抄袭锐讯公司网站内容;4、罗世斌离职后没有办理交接手续。锐讯公司为此提交了锐讯公司网站《关于服务器安全检查的告用户通知书》、罗世斌企信网络网站《关于服务器安全检查的告用户通知书》、罗世斌企信网络网站的网上截屏、两份《过失员工惩戒单》、《罗世斌客户资料》、《保密协议》予以证明。其中锐讯公司网站《关于服务器安全检查的告用户通知书》、罗世斌企信网络网站《关于服务器安全检查的告用户通知书》、罗世斌企信网络网站的网上截屏可以显示企信网络的《关于服务器安全检查的告用户通知书》与锐讯公司网站的《关于服务器安全检查的告用户通知书》内容一致。《罗世斌客户资料》包含日期、QQ名称、QQ号码、客户类型、是否成交等内容。两份《过失员工惩戒单》显示罗世斌在文雪的《过失员工惩戒单》上签字,文雪在罗世斌的《过失员工惩戒单》上签字,锐讯公司以此证明罗世斌与文雪系情侣关系。罗世斌对锐讯公司网站《关于服务器安全检查的告用户通知书》、罗世斌企信网络网站《关于服务器安全检查的告用户通知书》、罗世斌企信网络网站的网上截屏的真实性不予确认,罗世斌认为《关于服务器安全检查的告用户通知书》是网络素材,不存在剽窃。罗世斌对两份《过失员工惩戒单》予以确认,罗世斌主张其在职期间与文雪是普通朋友关系,现在是情侣关系。罗世斌对《罗世斌客户资料》不予确认,认为该统计表存在后台更改可能。罗世斌对《保密协议》予以确认,但罗世斌认为自己没有窃取锐讯公司的客户信息和产品信息,没有违反《保密协议》。
  锐讯公司确认尚欠罗世斌工资3905元没有支付,锐讯公司主张待罗世斌对于锐讯公司提交的《罗世斌客户资料》甄别真假以及罗世斌归还客户资料后,锐讯公司再将该工资发放给罗世斌。锐讯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不清楚具体有哪些客户资料被罗世斌和文雪取走。罗世斌认为自己已经做好了交接工作,锐讯公司不应扣除其工资。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锐讯公司对仲裁裁决书认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1150元没有异议,但锐讯公司主张罗世斌2013年11月19日自动离职,并非锐讯公司开除或劝退,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罗世斌主张锐讯公司没有为罗世斌购买社会保险、强制加班、不给加班费、不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故锐讯公司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锐讯公司对此表示:双方口头约定罗世斌入职六个月后才购买社会保险,罗世斌入职后对没有购买社会保险提出异议;锐讯公司没有强制加班,锐讯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罗世斌转正后业绩下滑,2013年11月中旬锐讯公司为开拓市场,与罗世斌协商要求罗世斌下班或上班时间去锐讯公司附近发传单,罗世斌也同意。锐讯公司提交了《6-11业绩明细表》以证明罗世斌业绩下滑,该明细表显示罗世斌2013年6月至2013年11月的业绩分别为4200元、15050元、13580元、20910元、22100元、16020元。罗世斌对该明细表予以确认,罗世斌主张其从2013年6月开始业绩一直上升,由于2013年11月只做了19天,所以业绩少。罗世斌还表示:双方没有口头约定入职六个月后才购买社会保险;2013年11月19日罗世斌离开锐讯公司,锐讯公司说工作交接不清楚要求罗世斌回来,罗世斌就回来三五天,锐讯公司要求罗世斌去发传单,当时锐讯公司已经收回罗世斌工作的电脑和企业QQ,要罗世斌做前台。
  关于罚款问题。锐讯公司在起诉状中已确认对罗世斌扣款共计616元的事实,锐讯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扣除奖励实际就是罚款。关于扣回奖励原因,锐讯公司主张:1、锐讯公司有文件规定要求业务员每天发2条帖子,未能完成任务每条帖子扣10元工资,锐讯公司为此提交了《关于销售部推广公司产品发帖考核通知》复印件予以证明;2、锐讯公司表示公司有不成文规定,将员工组成各个销售小组,每月从没有完成任务的小组员工底薪中扣除77元,以作为奖励其中完成任务小组2000元的活动经费。罗世斌对锐讯公司提交的《关于销售部推广公司产品发帖考核通知》复印件不予确认,罗世斌主张:锐讯公司认为罗世斌任务不达标,每月罚款77元;锐讯公司要求罗世斌在各大论坛发公司的宣传贴,如果该帖子被论坛删除,则每条罚款罗世斌10元。
  锐讯公司与罗世斌就加班费、扣款、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补偿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罗世斌于2013年11月7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南城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如下:1、要求锐讯公司支付罗世斌2013年10月至11月25日工资4338.5元(10月份2526元、11月1日至25日工资为1812.5元);2、要求锐讯公司支付罗世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3、要求锐讯公司支付罗世斌2013年6月5日至11月25日未购买社会保险(五险一金)的经济赔偿金2500元;4、要求锐讯公司支付罗世斌2013年7月至11月加班费2832元;5、要求锐讯公司支付罗世斌2013年9月发帖扣罚款110元;6、要求与锐讯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终止劳动合同;7、要求锐讯公司返还入职以来扣除的排名罚款524元。仲裁庭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东劳人仲南城庭案字(2013)361号裁决书,裁决:1、确认锐讯公司、罗世斌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由锐讯公司支付罗世斌工资3905元、经济补偿金1150元、扣款616元,以上合计5671元;3、驳回罗世斌的其他申诉请求。锐讯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锐讯公司提交的锐讯公司网站《关于服务器安全检查的告用户通知书》、罗世斌企信网络网站《关于服务器安全检查的告用户通知书》、罗世斌企信网络网站的网上截屏、《关于销售部推广公司产品发帖考核通知书》复印件、罗世斌《过失员工惩戒单》、文雪《过失员工惩戒单》、《罗世斌客户资料》、《保密协议》、东劳人仲南城庭案字(2013)361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6-11业绩明细表》以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锐讯公司与罗世斌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劳动法律法规所调节。锐讯公司、罗世斌对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均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工资的问题。锐讯公司确认尚欠罗世斌3905元工资没有支付。由于锐讯公司并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罗世斌窃取锐讯公司客户资料及罗世斌的客户资料中存在重复和虚假的客户,且该主张不能成为锐讯公司拒付工资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锐讯公司应向罗世斌支付拖欠的工资3905元。对于锐讯公司主张罗世斌应先到锐讯公司处做好工作交接、归还客户资料、甄别客户信息真假后再支付其工资3905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扣款问题。锐讯公司主张的未能完成发帖任务每条帖子扣10元奖励及每月扣去任务不达标的员工77元作为完成任务销售小组的活动经费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锐讯公司已对罗世斌扣款共计616元。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之规定,锐讯公司应向罗世斌支付扣款616元。对锐讯公司请求无需支付罚款补回616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锐讯公司主张双方口头约定罗世斌入职六个月后才购买社会保险,但锐讯公司就此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罗世斌不予确认,原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锐讯公司没有为罗世斌购买社会保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锐讯公司应支付罗世斌经济补偿金1150元。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锐讯公司与罗世斌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锐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罗世斌工资3905元、经济补偿金1150元、扣款616元;三、驳回锐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已由锐讯公司预交,由锐讯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锐讯公司不服,向本院的提起上诉称:罗世斌在公司任职期间,为了将客户据为已有,在公司的客户系统中录入了大量的虚假客户信息,导致公司受到了严重的损失。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资源和平台,谋取私利,盗取客户资源,将其他公司的产品卖给公司客户。罗世斌自动离职,且未办理任何交接手续,许多客户资料及信息无法核对。鉴于上述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罗世斌归还公司客户信息资料,做好工作交接,甄别虚假客户信息,待上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发放罗世斌工资3905元。对于经济补偿金,罗世斌在11月19日自动离职,而非公司开除或劝退,因此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关于罚款补回的问题,罗世斌在任职期间合计扣款616元,上述款项均为奖金,不应退还。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锐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罗世斌归还公司客户信息资料,做好工作交接,甄别虚假客户信息后,锐讯公司再支付文雪工资3905元;确认锐讯公司无需支付罗世斌经济补偿金1150元及罚款616元;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罗世斌承担。
  罗世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锐讯公司应否向罗世斌支付工资3905元;二、锐讯公司应否向罗世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三、锐讯公司应否向罗世斌支付扣款616元。
  对于焦点一,锐讯公司确认拖欠罗世斌工资3905元。锐讯公司要求罗世斌做好工作交接、归还客户资料、甄别客户信息真假后再支付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锐讯公司应当依法向罗世斌支付工资3905元。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焦点二,锐讯公司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入职六个月后才购买社会保险,但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锐讯公司未依法为罗世斌购买社保,罗世斌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锐讯公司应当向罗世斌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焦点三,锐讯公司对罗世斌扣款616元,缺乏法律依据,其应当向罗世斌支付616元。原审判决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锐讯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锐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卫
审 判 员  陈文静
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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