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屈静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1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屈静。
委托代理人:杨庆兰。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
负责人:卢斌,该行行长。
再审申请人屈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以下简称沧州工行)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沧民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屈静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于1997年10月1日到沧州工行下属的泊头支行工作,2001年11月才为申请人缴纳养老保险,并每年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10月,沧州工行口头通知申请人双方合同已到期,需终止合同。申请人不同意,认为自己已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沧州工行于2007年10月31日强行作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屈静认为:1、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的诉求超过仲裁时效,适用法律错误。2007年10月,申请人就向沧州工行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2007年11月,申请人接到沧州工行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之后,一直不断地向沧州工行主张权利,并找省行、总行等相关部门要求解决,该事实有录音内容为证,并有申请人未领取经济补偿金和办理失业登记为证,这些证据充分证明时效中断情形,二审判决回避时效中断情形,以录音录制时间未在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为由认为已过仲裁时效并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判决认定沧州工行不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法有据,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于1997年10月1日至2007年10月31日在泊头支行连续工作10年零1个月,申请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已满10年,且此时劳动合同尚在履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2号答复,自2007年10月1日申请人与沧州工行即存在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二款:“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屈静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沧州工行提交意见认为:1、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法定期限。我行与申请人发生劳动争议是在2007年10月31日,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仲裁申请期限为60天,自2007年11月1日起算。而在此60天内,申请人未向我行主张过权利,也未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的诉求已经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申请人提交的录音证据录制的时间都是2011年,距离劳动争议发生已经三年多,该证据无明确时间,主张权利的主体和对象也错误,证据内容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我行主张权利。2、我行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我行终止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我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2007年10月31日最后一个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已到期,即使我行不向申请人送达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该劳动合同也已自动终止。3、我行无义务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本案发生时,《劳动合同法》尚未生效,因此关于续订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尚需双方当事人同意,更不要说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本案中,我行拒绝与申请人续订合同,并向申请人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我行没有义务再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沧州工行要求驳回屈静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屈静与沧州工行下属的泊头支行于2006年11月1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其与该行之间已建立9年劳动关系。该合同正常履行后,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满10年零1个月。该合同到期时,泊头支行未继续与屈静续签劳动合同,而是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屈静虽然与泊头支行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时间已满10年,但在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后,泊头支行不同意与屈静续延劳动关系,所以屈静主张泊头支行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缺乏依据。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时,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已满9年未满10年,该合同签订后导致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满10年零1个月是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并非10年到期后重新签订合同延续劳动关系。该事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不相符。故原审法院依照该规定未支持其要求与泊头支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并无不当,鉴于此,即使其向沧州工行主张权利未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也因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欠缺依据而不能成立。
综上,屈静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屈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任丽波
审 判 员 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葛 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