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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碧霞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5-09-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377

郭碧霞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碧霞。

  委托代理人:郭泽栋。

  委托代理人:邢佰峰,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峰,海南雨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碧霞与被上诉人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谭晓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戡、陈铭参加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上诉人郭碧霞的委托代理人郭泽栋、邢佰峰,被上诉人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立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16日,郭碧霞经选举担任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监事。2004年3月11日,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自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郭碧霞即入职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处工作。2005年10月16日,郭碧霞经选举担任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2005年10月25日,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委任郭碧霞为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免去袁珊的董事长职务(法定代表人)。2005年10月31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袁珊变更为郭碧霞。2006年7月29日,郭碧霞、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聘用郭碧霞在总经理岗位工作;期限自2006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限为二年四个月;合同试用期限为三个月;郭碧霞每月岗位工资600元,绩效工资420元,其中试用期月总工资1020元;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郭碧霞的工作情况,根据实际开销每月最多为郭碧霞报销交通费200元、通信费200元。2008年11月30日,郭碧霞、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书》,约定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聘用郭碧霞在董事长岗位工作;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郭碧霞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制定的《用工及岗位绩效管理办法》执行。2009年3月22日,郭碧霞经选举当选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2010年3月7日,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度第一次股东会,调整相关人员月薪酬标准,核定郭碧霞绩效工资标准为700元,津贴工资标准为3700元(每持股1%获津贴工资标准为100元,郭碧霞持股37.111%)。2010年8月6日,郭碧霞向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股东会提出申请辞去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及副总经理以及各子公司的一切职务。同日,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免去郭碧霞副总经理和董事职务。2010年8月7日,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同意暂免去郭碧霞副总经理和董事职务。2011年11月5日,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免去郭碧霞的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不再担任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1月11日,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根据2011年11月5日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决定对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修正,将法定代表人由郭碧霞修正为袁珊。郭碧霞为此签字予以确认。2011年11月17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郭碧霞变更为袁珊。自郭碧霞辞去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董事职务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自2010年11月起,便不再向郭碧霞发放工资。郭碧霞遂于2013年12月2日向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一、确认郭碧霞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自2004年3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二、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补发未发放的应发工资80420元;三、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郭碧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恢复上岗。2014年3月21日,该仲裁委作出海劳仲裁(2014)68号仲裁裁决:一、确认郭碧霞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自2006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郭碧霞的其他仲裁请求。郭碧霞不服,将案诉至原审法院。

  另查,2010年11月27日,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免去郭碧霞薪酬委员会成员职务。郭碧霞不服,于2011年1月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0年4号股东会会议决议。2011年4月6日,原审法院作出(2011)龙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撤销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0年4号股东会会议决议。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郭碧霞并已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郭碧霞一审请求原审法院判令:1、确认双方自2004年3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补发郭碧霞未发放的应发工资84620元;3、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与郭碧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对郭碧霞的入职时间没有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郭碧霞向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股东会而非直接向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申请辞去董事会董事及副总经理行政职务,而公司股东会并非用工主体,辞去职务不等同于向公司申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同时郭碧霞向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股东会提交的《辞职书》和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的的相关决议中并无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直接字句和意思表示,不产生对郭碧霞主动请求解除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的约束力。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以郭碧霞已辞去相关职务并获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同意为由,认定是“劳动者单方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审法院确认郭碧霞、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自2004年3月11日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薪酬委员会一般为公司董事会的常设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董事会的次级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本案中,根据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薪酬委员会章程》规定,薪酬委员会委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公司获取咨询费、顾问费或其他任何报酬,除非该等薪酬是其以董事身份获取的报酬(包括向所有董事支付的津贴和其他福利),或其以公司下属任何部门任职并负责日常工作而获取的薪酬。从该规定可见,薪酬委员会委员并无基于委员身份而独立获取的薪酬。故郭碧霞主张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补发其至今的薪酬委员会委员工资84620元,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郭碧霞在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单位已连续工作满十年,并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具备法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依法应当与郭碧霞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郭碧霞诉请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郭碧霞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自2004年3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二、限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郭碧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驳回郭碧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郭碧霞不服判决上诉称:一、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自2010年11月起,便不再向郭碧霞发放工资”。“另查,2010年11月27日,……请求撤销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告于2011年(郭碧霞加注:根据证据资料应为2010年,2011年为笔误),以上内容除2011年为笔误外,郭碧霞没有异议。二、郭碧霞于2010年8月6日写好辞职书,向公司股东会申请辞去公司行政职务。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同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因为本次股东会没有按照规定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不符合法定程序。郭碧霞辞去董事会成员的生效时间应按《公司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认定。免去郭碧霞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等职务至2011年11月17日才完成相关法定程序,对外公告生效,是由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一系列违法行为原因造成的。有本案证据足以认定。三、在2013年11月23日召开2013年第一次股东会上,通过了《框架协议》股东会决议以及选举郭碧霞为公司监事等股东会决议。郭碧霞至今任公司监事及薪酬委员会委员。但是以袁珊为法定代表人,以需要在股东会后核实股东会召开内容与股东会决议事项是否一致为由不进行当场签名,形成文件时各方有通过电子邮件往来确认相关股东会决议内容,打印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交由袁珊审阅时,其借口时间有限,需要拿回家慢慢看,后来袁珊将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文件隐匿。根据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郭碧霞已提交证据证明事实,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如果要否定郭碧霞提交的证据,应提供证据证明本次股东会选举了哪三个人任公司董事、哪三个人任公司监事,且名单中没有郭碧霞。四、从以下郭碧霞的工作过程,足以说明郭碧霞一直处于工作的连续状态,并没有脱离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10年8月因郭碧霞与其它股东发生矛盾,袁珊以非法的手段及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6日通过的2010年2号《会议决议》,该决议已被龙华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撤销,但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仍单方面停止发放郭碧霞的工资。袁珊非法控制公司公章和郭碧霞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因以上公司人员的违法行为,郭碧霞做了大量工作,多次在办公室与袁珊等人就其非法经营管理公司及日常工作等事项进行交涉,其间,因袁珊非法控制郭碧霞法定代表人印章问题,曾打110向城西派出所进行报警;郭碧霞以公司第一大股东及薪酬委员会成员等身份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郭碧霞经过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纠正了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不合法经营行为;做了大量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查账检查审计等工作;对袁珊等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提高其工资标准,不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经过股东会通过决议批准,袁珊等人调整其它员工的工资标准需要增加的工资总额,也没有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委员会章程》的规定通过相关决议和预算、决算等,对袁珊等人擅自给自己及与其有亲近关系的员工增加两次工资等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利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履行薪酬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进行交涉;在公司经营从2012年、2013年出现严重亏损,袁珊等人没有按照公司2010年1号股东会决议第十二项规定,仍然按原标准多领取工资,在公司经营出现严重亏损情况下,袁珊还利用职务便利不按公司规定多领取工资几万元,郭碧霞对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行为认真履行薪酬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对以上所述的不合法经营行为进行法院诉讼及合法合理交涉,但袁珊等人对郭碧霞按规定履行工作行为置之不理。郭碧霞还做了大量工作,时间有限,无法一一列举。五、郭碧霞所任职的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袁珊、郭碧霞、袁锋、陈健四名股东组成(并非全体股东),袁珊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架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等存在多项违法经营、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袁珊等人的董事会成员任期至2012年3月21日即届满,袁珊等董事会成员控制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连续三年不召开股东会,任期届满不进行改选,每年不召开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预算、决算,擅自花钱至使公司经营出现严重亏损,严重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郭碧霞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及薪酬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袁珊的行为进行严重交涉,双方产生严重矛盾冲突,因此袁珊控制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单方面违法停止发放郭碧霞工资。公司经营出现严重亏损后,郭碧霞提出了很多改善公司经营或者进行公司分割重组的合理化建议及方案,公司也因此召集相关人员开会讨论过十多次,但袁珊一直对相关方案进行拖延,至使公司改善经营错过了最佳时机。公司经营出现严重亏损,现金流几乎要断裂情况下,经过郭碧霞的努力工作,股东各方最终在2013年11月03日签署的《公司资产转让分割框架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公司2013年1号股东会决议,有公司盖章确认。但是袁珊作为公司法人,又拒绝履行该决议,至使双方的矛盾已经没有调解的机会。因此郭碧霞才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利。六、郭碧霞任董事会成员职务,从2010年3月份起工资标准构成如下:绩效工资700元;津贴工资3700元(每持股1%获得津贴工资标准为100元,郭碧霞持股37.111%)。郭碧霞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一直履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时的2011年11月17日止。在此之前的工资应按以上工资标准发放。但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自2010年11月提前一年即停止发放郭碧霞工资及停止购买社保。2011年12月至今,郭碧霞仍担任公司薪酬委员会委员。2013年11月23日起,再任公司监事。应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工资标准发放工资。请求补发工资计算方法如下:自2010年11月至2011年11月,共13个月按4400元标准发放,合计为57200元;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8月31日共9个月按最低工资标准830元,合计为7470元;自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共19个月按最低工资标准1050元,合计为19950元。以上工资合计为84620元要求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及时支付,并要求补买社保。七、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工作内容为:负责制定公司董事以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和关键考核指标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确定公司的工资总额,并负责对公司工资总额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调整公司工资总额;对员工工资报酬与公司的收益情况进行调查;确保任何董事或高级经理不得自行制订薪酬等。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单方面停止发放郭碧霞工资是因为股东纠纷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其停止发放郭碧霞法定代表人任期工资、薪酬委员会委员工资以及监事工资是因人而异的行为。在郭碧霞工作期间,其它人在基于独立委员身份领取过报酬,由此可见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所辩称的不得领取报酬的规定,不存在或者没有得到实际的执行。郭碧霞既然付出了劳动,依法理应得到报酬,该薪酬委员会章程中所规定的不领取报酬的规定有悖于《劳动法》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及公平的原则,因此一审判决以郭碧霞不能基于薪酬委员会委员身份独立获取薪酬为由驳回郭碧霞补发工资请求是错误的,于法无据。郭碧霞任职董事会成员一年时间、薪酬委员会及监事会成员的未发的工资,依法应予以支持补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郭碧霞应发工资的主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纠正一审判决错误,直接改判支持郭碧霞的主张,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郭碧霞二审请求法院判令:一、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项。二、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三判项,直接改判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补发未发放的应发工资84620元。

  被上诉人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答辩称: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与郭碧霞已于2010年8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郭碧霞的上诉理由不应该是法院审理的范围。

  上诉人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为郭碧霞的辞职行为未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效果错误,郭碧霞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因郭碧霞辞职行为而解除。1、郭碧霞向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提出辞职是依照公司章程第八条第(二)项关于“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的规定,郭碧霞作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郭碧霞熟悉公司章程的规定,实际上,公司章程系郭碧霞背后的隐名股东郭泽栋起草的,正因如此,郭碧霞向股东会提出辞职,完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应产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2、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作为规模小、人合性强的公司,公司的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的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代表机构与执行机构,已经接受并通过免除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职务的相关决议,这两个机构完全能够代表公司,接受并同意郭碧霞提出的辞职申请,其分别作出的2010年年度第2次股东会会议决议、2010年年度第3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即代表公司作出的解除与郭碧霞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郭碧霞本人在股东会会议决议上也已经签字确认相关决议的内容。3、根据郭碧霞向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提交的辞职书的内容及中文的表达方式,可以推断出郭碧霞向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提出的是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郭碧霞在辞职书中称:“本人向股东会提出辞去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及副总经理以及各子公司的一切职务。本人去意已决,请股东会批准。”其中“辞去…….一切职务”、“本人去意已决”等用语,从一般的汉语表达习惯上理解,可推断出郭碧霞表达的是解除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已经为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及代表机关、执行机关接受并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因此而解除。4、解除行为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未安排工作岗位给郭碧霞工作,郭碧霞也未再为公司工作。郭碧霞自己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的第3页第4—5行中,就陈述称“从2011年12月起,申请人因公司没有安排岗位给申请人工作,被迫待岗。”这一陈述属于自认,对于郭碧霞自认的这一事实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应以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当然,郭碧霞辞职之后,郭碧霞虽然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但仍然是公司的股东,而且是第一大股东,郭碧霞仍然在行使股东的权利。正是因为郭碧霞在经营管理公司中的种种不当行为,引发公司其它股东、公司管理层的不满,郭碧霞才会辞职,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仅保留股东的身份及权利。因此,郭碧霞的辞职行为无论是从意思表示上、从程序上,还是在实质内容上、法律效果上均表明郭碧霞在2010年8月6日向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该申请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至该时起,郭碧霞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法院确认郭碧霞自2004年3月11日至今仍存在劳动关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原审法院以其它公司的通行做法看待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的性质显属不当,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属于公司股东会下设的机构,其成员不属于公司工作人员,不能基于委员会委员身份而独立获取报酬。原审法院认为:“薪酬委员会一般为公司董事会的常设专门委员会,是隶属于董事会的次级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实际上,按照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原审时提交的证据七《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章程》第一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下设薪酬委员会。即薪酬委员会属于公司股东会下设的机构,并不属于董事会,行使的是股东会的职责而并非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等职责,该委员会实际上也未起到什么作用,该委员会的职责不应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所界定的劳动的范围。根据该薪酬委员会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该委员会的委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公司获取任何报酬,除非是以公司董事、监事身份,或是在公司下属部门任职并负责日常工作而获取的报酬。郭碧霞既然已经辞去集腾公司的董事及子公司的一切职务,郭碧霞当然不能再以此为由主张委员会委员的报酬。实际上,公司的员工也从未以薪酬委员会委员作为职务,也从未因此身份获取过任何报酬。所以,原审法院以其它公司的通行做法看待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薪酬委员会的性质不当,不能因郭碧霞是所谓的薪酬委员会成员而牵强地认为郭碧霞仍是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员工。且不说郭碧霞在前述的自认事实当中已经明确公司最晚在2011年12月份后即不给郭碧霞安排工作,即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自己也不认为所谓的薪酬委员会成员是公司安排的工作,故即使郭碧霞存在这一身份,那也是属于或依赖于股东(股东会)的性质,不属于公司员工的性质;况且,郭碧霞也不能单独依靠这一身份获取其主张的劳动报酬。三、原审法院要求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与郭碧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且不符合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在本案中,郭碧霞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未满的情况下主动辞职的,郭碧霞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0年8月即合法解除,原审法院不顾郭碧霞已经主动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这一事实,认定郭碧霞在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以此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要求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与郭碧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目前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因为与第一大股东郭碧霞(实际上是郭泽栋)的一系列纠纷已经歇业,此前公司想按照《公司资产转让分割框架协议》的约定转让部分店铺也因郭碧霞的反对而造成公司数十万元白白损失,公司目前已经没有也无法再经营任何业务,正在等待纠纷结束后清算解散。所以,原审法院关于判令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与郭碧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判决内容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不具有可执行性。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机械割裂小微公司与公司权力机构、代表机关的关系,混淆公司股东与员工的关系,不顾郭碧霞已经于2010年8月6日主动解除郭碧霞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的事实,错误认定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与郭碧霞之间至今仍然存在劳动关系,并进而要求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与郭碧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特上诉请求:一、撤销(2014))龙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郭碧霞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郭碧霞负担。

  针对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诉,郭碧霞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双方从郭碧霞入职之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与郭碧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正确的。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内并不包括劳动关系的产生和解除的内容,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也没有赋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股东会该项权利,并且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至今也没有向郭碧霞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相关规定。如果按照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逻辑,岂不是所有的公司在经营中针对劳动关系,无需签订劳动合同,对所有的任职人员的入职、解除和终止均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确定,因此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该观点混淆了公司与股东,公司与员工,股东与员工不同的法律关系,明显不能成立,亦无法律和事实支持。2、薪酬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它就是公司的一个常设专门委员会。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答辩称薪酬委员会作为股东会下设的机构,行使的是股东会的职责而并非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等职责。这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该薪酬委员会的委员并不是全体股东,肯定不能行使股东会职责。从郭碧霞的工作过程,足以说明郭碧霞一直处于工作的连续状态,认真履行薪酬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3、由于郭碧霞自2004年3月11日至2005年10月24日期间担任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监事,2005年10月25日至2011年11月17日期间任公司董事长兼薪酬委员会委员,2011年11月18日至现今任公司薪酬委员会委员,2013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公司监事。此期间,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两次与郭碧霞签订过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从郭碧霞入职至今工作年限已满十年,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理应与郭碧霞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综上所述,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劳动关系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支持郭碧霞的上诉请求,保护郭碧霞的合法权益。

  二审期间,郭碧霞提交征询协调会录音摘录,证明:1、2013年11月23日的第一次股东会议已经全体股东或者委托人表决通过,形成了股东会决议,但因为矛盾纠纷,没有完成签名。2013年11月23日股东会上,按《框架协议》上约定的股权转让后,陈健、何佩玲缓全部股权完成转让,公司现有股东:郭碧霞、袁珊、郭泽栋、麦晓芳、冯雪。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按累积投票制选举袁珊、郭泽栋、麦晓芳为公司董事会成员,选举郭碧霞、袁锋为公司监事。由于冯雪不愿意担任任何职务,监事会还需要补选一名。2、董事长袁珊等人把自己的意志欲强加给郭碧霞方接受,但没有成功。因为以前,袁珊推给郭碧霞做了很多工作,袁珊有很多公司日常工作做不好的责任都推给郭碧霞放,现在又要把袁珊等人的意思表示要求郭碧霞签名确认同意,或者录音下来说郭碧霞方同意做什么工作,且不发工资,所以郭碧霞不接受其工作安排,从袁珊放的讲话中也证明了郭碧霞放做了不少工作,有多份材料为证,所以郭碧霞放只接受书面明确表述的内容并同意签名,其它不接受袁珊等人的口头表述意思。3、袁珊不按2010年3月7日股东会决议,2012年起公司经营出现亏损后,仍全额领取津贴工资及自己两次给自己加工资。4、在2013年11月23日第一次股东会选举郭泽栋为公司董事,已决定郭泽栋工资,但袁珊又再次威胁不发郭泽栋工资。5、证明郭碧霞任薪酬委员会成员参与日常经营及履行职务工作事实。

  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发表质证如下:一审与仲裁当事人都没有提交这个证据,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超过的举证期限,所以对这份证据不予质证。从录音证据来看,里边有很多内容是省略掉的,这个证据是充满瑕疵,所以不是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对郭碧霞二审所举证据认证如下:郭碧霞二审所举证据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即已存在,并非二审发生的新证据,对郭碧霞二审所举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期间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与郭碧霞在2010年8月6日是否已经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双方订有劳动合同,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依法应对劳动关系的解除承担举证责任。2010年8月6日,郭碧霞向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股东会提交的申请系辞去董事会董事及副总经理以及各子公司的一切职务,而非解除劳动关系的辞职申请,且郭碧霞一直担任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职务,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持续状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因郭碧霞主动辞职而于2010年8月6日解除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问题。郭碧霞未能举证证明其辞去公司董事会董事及副总经理以及各子公司的一切职务后,仍在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从事日常工作,且其作为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及总经理,应当清楚公司薪酬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从公司获取报酬的规定,故郭碧霞诉请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补发薪酬委员会成员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违反公司规定发放工资以及向其他薪酬委员会成员发放报酬等损害公司权益问题,郭碧霞可依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另案起诉,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关于双方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郭碧霞在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工作已满十年,且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郭碧霞诉请与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已经歇业等待清算,与郭碧霞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具有可执行性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郭碧霞负担10元,海南集腾通讯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谭晓梅

代理审判员  王 戡

代理审判员  陈 铭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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