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厚谊与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王厚谊与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37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厚谊。
委托代理人:李旭。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根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戚为群,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云霞。
上诉人王厚谊与上诉人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天旅行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芙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1年5月,王厚谊进入华天旅行社工作。2007年3月31日,华天旅行社与王厚谊订立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无固定期限,自2007年4月1日起生效;2、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华天旅行社安排王厚谊在办公室担任总办经理职务;3、华天旅行社于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王厚谊工资2100元,华天旅行社还为王厚谊提供绩效奖金和工作日免费工作正餐1餐。合同还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王厚谊在华天旅行社工作期间,工资并未按2100元发放,而是根据华天旅行社的经营状况进行了适当调整,双方对于工资的调整没有订立书面协议。2012年2月25日,王厚谊因病住院治疗,于2012年3月13日出院,医生建议全休15天。2012年5月4日,王厚谊再次因病住院,于2012年5月25日出院,医生建议全休1个月。上述两次住院王厚谊向华天旅行社提出了病假申请,华天旅行社根据医院的诊断结果及建议予以批准。王厚谊出院后,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华天旅行社根据王厚谊的工作年限给予王厚谊12个月的医疗期,期间自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华天旅行社于2012年6月向王厚谊发放工资3148.62元;于同年7月发放工资2849.31元;于同年8月发放工资2806.55元;于同年9月发放工资2892.07元;于同年10月发放工资3020.34元;于同年11月发放工资2849.31元;于同年12月发放工资4995.16元(2892.07+2103.09);于2013年1月发放工资2849.31元;于2013年2月发放工资8478.39元(3105.86+5372.53);于2013年3月发放工资2892.07元;于2013年4月发放工资2892.07元;于2013年5月发放工资2849.31元。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华天旅行社还按每月500元的标准向王厚谊发放交通、通讯费共计6000元。在王厚谊的医疗期内,华天旅行社合计向王厚谊发放48522.51元。医疗期满后,王厚谊仍不能返岗工作。2013年6月21日,华天旅行社以王厚谊“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向王厚谊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与王厚谊解除劳动关系。华天旅行社于2011年6月向王厚谊发放工资6416.9元(3369.3+3047.6);于同年7月发放工资9711.4元(2957.4+6754);于同年8月发放工资7925.4元(3340+4585.4);于同年9月发放工资8807元(3258.4+5548.6);于同年10月发放工资6824.3元(3280.6+3543.7);于同年11月发放工资6781.4元(3280+3501.4);于同年12月发放工资20943元(3235+3940.6+13768);于2012年1月发放工资2882元;于2012年2月发放工资3211.72元;于2012年3月发放工资7126.88元(2856.43+2805.52+1464.93);于2012年4月发放工资7312.2元(3340+3972.2);于2012年5月发放工资2527.59元。以上合计90469.8元,平均每月7539.15元,华天旅行社均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厚谊发放。华天旅行社每月还向王厚谊发放交通通讯费,王厚谊认为交通通讯费的标准为每月500元,华天旅行社认为交通通讯费要由王厚谊凭票报销,没有固定标准。
原审法院另认定:华天旅行社与王厚谊解除劳动合同后,王厚谊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沙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华天旅行社向王厚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90976.4元和医疗补助费63658.8元;2、华天旅行社向王厚谊补发医疗恢复期少发的工资59168.7元。华天旅行社向长沙市劳动仲裁委提出反申请,请求裁决:1、王厚谊退还华天旅行社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间多发的年终奖7475.62元;2、王厚谊退还华天旅行社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期间多发的交通费、通讯费共计5000元。2013年9月9日,长沙市劳动仲裁委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13)第500号裁决,裁决:1、华天旅行社支付王厚谊经济补偿95572.8元;2、华天旅行社支付王厚谊医疗补助费47786.4元;3、对王厚谊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4、对华天旅行社反申请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王厚谊对长沙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不服,故起诉。华天旅行社对长沙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亦不服,于2013年9月22日诉至法院,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3)芙民初字第2669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1、驳回华天旅行社的诉讼请求;2、对华天旅行社的反诉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认为:王厚谊与华天旅行社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王厚谊患病,在医疗期届满后,不能返岗从事任何岗位工作,华天旅行社以此为由与王厚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向王厚谊支付经济补偿。虽然华天旅行社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向王厚谊支付了医疗期工资,但该工资属非正常期间的工资,不宜作为计算经济补偿的标准,而应以王厚谊在医疗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即应以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在此期间,华天旅行社除向王厚谊支付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外,还支付一定的交通费、通讯费。双方对交通费、通讯费数额产生争议,且均无证据支持,但在王厚谊的医疗期内,华天旅行社每月按500元标准支付该部分费用,故推定之前的标准也为500元/月较为合理。该部分费用属于津贴和补贴性质,依法应计入工资数额之中,加上华天旅行社在此期间每月向王厚谊平均发放的7539.15元,共为8039.15元(500+7539.15)。王厚谊在华天旅行社的工作期间已达12年零2个月,故华天旅行社应当向王厚谊支付12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共为100489.38元(8039.15×12.5)。王厚谊2001年5月进入华天旅行社工作,至2013年6月21日与华天旅行社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在华天旅行社的工作时间已超过10年,应享受的医疗期为12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在王厚谊医疗期前6个月,华天旅行社每月应当按照王厚谊工资的100%支付医疗期工资,每月8039.15元,共计48234.9元。但其仅支付21166.2元,实属不当,故应将差额27068.7元支付。在王厚谊医疗期后6个月,虽然华天旅行社无义务支付医疗期工资,但其仍支付了27356.31元,该部分可视为自愿赠予,不作处理。华天旅行社除应向王厚谊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向王厚谊支付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48234.9元,故王厚谊请求华天旅行社向其支付医疗补助费63658.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在48234.9元的范围内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的规定,判决:一、华天旅行社向王厚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0489.38元;二、华天旅行社向王厚谊支付医疗补助费48234.9元;三、华天旅行社向王厚谊补发王厚谊医疗期少发的工资27068.7元;四、驳回王厚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华天旅行社承担。
上诉人王厚谊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判决按照王厚谊医疗期前的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扣除住房公积金、餐费等款项后的银行到账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是不准确的,依法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的应得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平均应得工资为10609.8元/月。原审法院依法应当采信王厚谊提供的可发的奖金证据予以判决,而非按照银行到账工资数额计算。2、原审法院认定在王厚谊医疗期后的6个月,华天旅行社无义务支付医疗期工资,但其仍然支付了27356.31元,该部分可以视为自愿赠与以及按2011年6月-2012年5月银行到账工资计算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医疗期前6个月的应发工资标准都是错误的。王厚谊在华天旅行社工作已超过十年,医疗期应为12个月。因此,医疗期后6个月少发的工资依法应予以补发,计算错误的前6个月应补发金额应予以更正。综上,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判令华天旅行社支付王厚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7317.6元和医疗补助费63658.8元,共计190976.4元。3、依法判令华天旅行社补发王厚谊医疗期应发少发的工资59168.7元。4、本案诉讼费由华天旅行社承担。
上诉人华天旅行社答辩称:1、王厚谊的工资标准按法律规定应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应按照患病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在医疗期内华天旅社也足额支付了医疗期工资。2、对于王厚谊提供的工资依据表,不予认可。华天旅行社在原审过程中已经提交了证据证明王厚谊的应得工资,尽到了举证责任,没有过错,不存在没有举证的问题。王厚谊比照其他在岗人员的工资标准来计算自身工资没有法律依据。3、关于医疗期。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非本人工资标准,王厚谊工资标准已经远远高于长沙市最低工资标准,且195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已经不适合现在的案件。综上,王厚谊提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王厚谊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华天旅行社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原审法院错误的计算了王厚谊的工资标准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年限,增加了华天旅行社的负担,依法应当改判。原审判决按医疗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是错误的,依法应当按王厚谊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原审判决认为王厚谊在华天旅行社工作期间达12年零2个月,故华天旅行社应当支付王厚谊12个半月的工资为经济补偿,该计算方式超过法定最长经济补偿年限12个月。2、原审法院认为华天旅行社少发王厚谊医疗期工资27068.7元,认定事实错误。并且根据华天旅行社考勤制度的规定,华天旅行社支付王厚谊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为人民币21261.21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以错误的工资基数为基础,多算了医疗补助费26973.69元。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法律效力优于1953年1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厚谊负担。
上诉人王厚谊答辩称:1、华天旅行社主张按医疗期已发放的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是错误的,应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2、华天旅行社主张没有少发王厚谊医疗期的工资是错误的,依法应予补发。3、原审法院判决华天旅行社按12年零2个月支付王厚谊经济补偿是正确的。4、华天旅行社称“在适用法律方面,一审法院错误的适用旧法律文件判决本案,是错误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华天旅行社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华天旅行社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以及在二审庭审中发表的辩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华天旅行社应当向王厚谊支付经济补偿的数额。2、华天旅行社是否应当补发王厚谊医疗期工资。3、华天旅行社应当向王厚谊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数额。
关于焦点一。经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厚谊医疗期届满之后,不能返岗从事任何工作,华天旅行社以此为由与王厚谊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向王厚谊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以其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又因为王厚谊不能返岗工作系因为其患病,其在华天旅行社已经工作了12年零2个月,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华天旅行社应当支付王厚谊1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故华天旅行社应当支付王厚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50544.28元(48522.51元÷12个月×12.5个月)。
关于焦点二。经审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循下列原则: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本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是劳动部于1953年1月26日颁布的,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从时间上判断,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法律效力优于其于1953年1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故王厚谊的医疗期工资问题应当适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又因为华天旅行社在王厚谊的医疗期内向王厚谊发放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医疗期工资,因此,华天旅行社提出其不应补发王厚谊医疗期工资的上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焦点三。经审查,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本案中,华天旅行社应当支付王厚谊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的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4261.26元(48522.51元÷12月×6月)。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判处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3)芙民初字第2670号民事判决;
二、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厚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544.28元;
三、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厚谊支付医疗补助费24261.26元;
四、驳回王厚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共计20元,由湖南华天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祖湖
代理审判员 李雨佳
代理审判员 戴 静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万云汉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九十八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循下列原则: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2)在适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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