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薛帮松与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上诉案

2015-09-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12

薛帮松与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上诉案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扬民终字第11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帮松。

  委托代理人周德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徐德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翠萍,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帮松因与被上诉人高邮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不服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1月23日,被告兴邮劳务公司与中建八局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劳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兴邮公司为中建八局承建的潍坊联运客运总站工程提供劳务,劳务作业范围为甲方承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及粗装饰和部分预留预埋工程的劳务作业,劳务作业期限为开工日期计划2008年1月5日,竣工日期计划2009年9月16日,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总日历工期620日历天。兴邮公司驻工地代表为仇某,其工作权限为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和甲方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劳务作业……2010年1月19日,潍坊客运工程完工,并于同年9月1日投入试营运。

  2008年3月15日,原告经仇某同意,在潍坊客运工程的工地上班,从2008年9月30日至2010年3月30日,原告共领取工资

  61056元。2013年1月31日,案外人仇某以“兴邮公司仇某”的身份,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到薛邦松同志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说明:2008年3.15号-2013年元月份下欠工资(见工资表),联运工地2008年-2011年加2012年结算,证明人:临泽建安公司”。

  另查明,证明人临泽建安公司,全称为“高邮市临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吊销核准。

  原告认为:从2008年至2012年,原告一直在潍坊客运工地工作,在工程结束后,原告和仇某留在该工地负责工程的后续维修及结算。根据与被告公司驻工地代表仇某的约定,其2008年、2009年年薪为5万元,2010年年薪5.5万元,2011年、2012年年薪为6万元,期间原告以借款或临时支付方式,在2008年至2011年从仇某处领取90840元,下欠68160元,在2011年至2012年领取22960元,下欠90040元。两项合计被告兴邮公司尚欠原告158200元。

  被告认为,第一,仇某作为潍坊客运公司驻工地代表,无权雇佣工人,亦无对外收欠债务的权限;其次,即便原告在潍坊客运工地工作,但是该工地在2010年1月完工,2010年9月已投入试营运,原告此时还留在潍坊没有道理。

  原审认为:《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因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享受权利的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是债务人。首先从该欠条的形式要件上,欠条的出具人为“兴邮公司仇某”,从欠条字面理解,是“兴邮公司仇某”欠原告工资,而非是被告兴邮公司。

  其次,仇某是否有权代表被告兴邮公司出具该欠条?原告认为,仇某作为被告兴邮公司驻工地代表,有权代表被告兴邮公司招用原告,也有权代表兴邮公司出具欠条,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案外人仇某是被告兴邮公司驻工地代表,其职责是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甲方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劳务作业,即便如原告所言,仇某有权代表被告兴邮公司招用原告从事劳动,该权限的有效期也应在该工程施工期间,在工程结束后,仇某的代理权限也应随之消灭,从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案涉的潍坊联运客运工程在2010年1月19日完工,同年5月份交付使用,同年9月1日投入试营运,至于原告所言,在工程结束后,还随同仇某继续留在工地进行工程的后续维修及价款的结算,但原告仅提供其参与结算的证据,并未能提供参与后续维修的证据材料,本院认为,工资应按月发放,当月不能发放的每年度应有结账欠条,最起码在工程结束后就结欠工资款,债务人应立有欠据,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庭审中,被告兴邮公司陈述并不认识本案原告,且认为原告并无工程结算的相关资质,故不认可原告在工程结束后从事工程结算等相关事宜的行为。

  再次,根据原告提供的工人领取生活费的账册,可以查询原告从2008年9月30日-2010年3月领取61056元,而根据原告提供的2012年11月18日由弘盛集团法律事务部卞岐兵、弘盛集团青岛分公司陈福定。临泽建安公司副经理仇某三方参加的会议记录复印件第三项中明确:“工程已付工程款1980万元,尚欠债务:1、欠分公司资金200万元;2、欠小额公司资金200万元;3、外欠材料款170万元左右。扣除工程的税金及管理费等,该工程预计亏损200万元左右。”并未包含原告诉及的工资欠款。仇某在2012年11月18日所立的尚欠外债中没有欠原告款项这一事实,而在2013年元月31日又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58200元、期间跨越2008年至2012年的欠条,显然与事实不符;原告所称2011年、2012年工资为每年6万元,工程结束后的结账行为每年要发放6万元的工资也与事实不符,原告出具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合理性,且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10年工程结束后被告兴邮公司欠原告工资的证明,原告提交的“潍坊联运客运总站工程工人工资表”因无被告单位盖章确认,其真实性无法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高邮市兴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薛帮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薛帮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主要理由为:1、我方在与兴邮公司承接的潍坊客运总站工程中担任生产经理,与兴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仇某在该过程中担任工地代表,我方有理由相信其系职务行为;3、原审中,重要证人仇某曾经到庭陈述工资的发放情况,原审未予认定;4、原审对于我方与兴邮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结清工资的证据不足,原审未予认定,属法律适用不当;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兴邮公司的答辩意见为:原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适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各方未提供新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二审中,本院经向中建八局潍坊分公司相关人员核实,潍坊联运客运总站工程系该公司承包之工程,兴邮公司作为分包方参与了工程的劳务分包,该工程于2010年底已经竣工交付使用,兴邮公司工程劳务分包部分,至今没有结算,仇某作为兴邮公司工地代表,中建八局曾发函至兴邮公司要求其前往结算,但仇某至今未能到中建八局潍坊分公司公司进行结算,在2010左右,因兴邮公司工地发生工人欠薪上访的情况,由中建八局作为监管,在工程竣工后,已经将工人工资全部到位。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薛邦松要求被上诉人给付劳动报酬是否有法律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薛邦松要求兴邮公司给付劳动报酬158200元,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理由:薛帮松虽提供了工地代表仇某出具的工资欠条,但是根据其陈述,在2008年至2011年其从仇某处领取90840元,下欠其工资68160元;在2011年至2012年领取22960元,下欠90040元,兴邮公司共欠付其工资共计158200元;该陈述与本院核实兴邮公司工资发放情况不符,且2011年后,工程已经竣工交付,其称参与了工程结算工作,其领取的工资数额高于其正常提供劳务的数额,与常理亦不合,故该工资欠条的真实性存疑,本院对于该工资欠条的证明效力依法不予认定。至于薛帮松认为,仇某系兴邮公司工地代表,其有理由相信仇某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因薛帮松本人参与了工程结算,对于工程的盈亏结算状况应当是明知的,仇某作为工地代表在工程竣工后是否能够代表兴邮公司具有出具工资欠条也应当有明确的认识,故薛帮松认为其有理由相信仇某能够代表兴邮公司出具工资欠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原审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60元,由上诉人薛帮松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文辉

  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

  代理审判员  高济宁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凤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