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袁昌云诉上海几梵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15-09-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14

袁昌云诉上海几梵木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651号

  原告袁昌云。

  委托代理人冯潇洁,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强,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几梵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秋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天宇,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昌云诉被告上海几梵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几梵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2月5日,双方当事人合意延长简易程序适用期间。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天宇到庭参加了上述两次庭审。原告袁昌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潇洁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俞强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昌云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2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木工,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500元/月,但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14年6月10日,原告在工作时受伤,原告因需要申请工伤认定,诉讼至法院请求:一、确认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其诉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奉劳人仲(2014)办字第1831号裁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间的劳动争议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2、案(事)件接报回执单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发生事故并报案;

  3、解放军第八五医院病历一份,证明原告2014年6月10日在工作中受伤,并至医院就医,被告支付了医药费7,000多元;

  4、录音光盘及文字整理材料一组,证明被告老板蔡德明与原告进行谈话,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

  5、2014年5月至8月上海移动通信记录一组,证明原告是被告处的员工,经常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和蔡德明联系。

  被告几梵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为其辩称向本院提供了工人上班目录表、工资发放表、招工备案登记表、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一组,证明被告的工人中没有原告,原被告间无劳动关系。

  经当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对证据5的证明内容不认可,认为与蔡德明通话的人不能确定是原告。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不认可,认为被告处没有相关人员与原告发生过录音光盘中的对话。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招工备案登记表、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真实性无异议,对被告提供的工人上班目录表、工资发放表有异议,认为是被告事后补的。

  以上证据,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招工备案登记表、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纳。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4,被告主张录音对象不是蔡德明,但未向本院申请鉴定,本院对该录音光盘予以采纳。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5,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18721002244的移动通信号码为原告所使用,故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对于被告提供的工人上班目录表、工资发放表,原告虽不认可但未提供反证,故本院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被告的股东(发起人)为蔡德明和谢秋菊,蔡德明和法定代表人谢秋菊系夫妻,蔡德明亦参与了被告的经营管理。被告实际经营地位于奉贤区南门港路XXX号。被告每月以现金发放工人工资,每个员工的工资签收凭证均分开单列。原告与被告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1月3日,被告为蔡德师、杨翠芳、谢秋菊、蔡德明办理了招工备案登记表。2014年11月6日被告为上述四人办理了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被告提供的工人上班目录表表明,其处工人有十三、四人,并且期间有部分员工入职、离职。被告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共七张,分别是杨翠芳、蔡德师、吴国斌、俞业雨、吕奏伏、俞恭洲、黄建波的工资签收记录,该七人的基本工资均按30天计,缺勤一天扣除一天工资。吕奏伏、俞恭洲、黄建波并另有计件工资,三人的计件金额分别为15元/㎡、14元/㎡、14元/㎡。

  再查明,2014年6月10日原告发生伤害事故,并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示指外伤伴缺损”,当天就诊病历并写明:“9、建议住院,家属及老板要求门诊治疗”。原告受伤后与蔡德明进行交涉,并就双方的对话内容进行了录音。录音内容为:“蔡德明:你去走正当程序。袁昌云:正常程序你也要支付我病假工资的,正常程序就是这样的。蔡德明:我工资也都跟你结掉了。袁昌云:我是工伤,我要病假工资。蔡德明:你去按照正常程序走,如果上面要求给三五万我就给你。……你说三五万哪里有那么多呢……你去按照法律规定,达到什么级别,应该赔你多少钱,以前人家伤的比你严重的也没有要这么多。……你去鉴定下来,上面说赔多少,这个是有法律部门、鉴定部门的”。2014年8月7日,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奉城派出所报警称在南门港路XXX号厂内发生劳资纠纷。

  再查明,2014年8月5日,原告袁昌云向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与几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8月26日,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奉劳人仲(2014)办字第1831号裁决,对袁昌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袁昌云不服该裁决,遂诉讼来院。

  第一次庭审中,原告陈述:“我于2014年2月21日到被告处工作,因为2013年我的一个朋友老刘带我去被告厂里认识了蔡德明,今年年初我打电话给蔡德明,然后蔡让我去面试,谈好工种是铣床,保底每月7,500元,如果请假,每天会扣250元,当月如果计件超过了7,500元,则加上计件工资16元/㎡。被告处工人一般都是十二、三人,以现金方式领取工资,每个人单独签收。受伤时法定代表人的妹夫送我去医院,由于他没带够钱,在医院时医药费是我老婆付的。当天晚上6点在厂里老板娘把现金给我”。被告陈述:“被告从事橱柜门板制造。被告不认识原告,公司有五、六个人,两个是文员,其他都是车间工人”。

  第二次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处木工有六、七人,打磨油漆有六、七人,有一个下料的姓江、还有一个姓刘,均是江西上饶人。还有一个刨料的姓李,江苏人。其他的人记不清了”。被告陈述:“蔡德明不认识原告,平时由俞业雨负责手记考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被告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本院认为,第一,原告提供的录音光盘证实,原告与蔡德明认识且进行过谈话,蔡德明在录音中确认“我工资也都跟你(袁昌云)结掉了”,并且双方就原告受伤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而被告却主张蔡德明不认识原告,被告的陈述显然没有事实依据。关于蔡德明的身份,其是被告的股东之一,被告在庭审中亦确认蔡德明参与了经营管理,故在被告未提供反证的情况下,本院认为蔡德明的行为即代表了被告。第二,原告在庭审中关于保底和计件工资计算方式的陈述,与被告提供的工资发放表中其他工人的工资相一致,原告陈述“每个人单独签收”,亦与被告提供的工资发放表相吻合。对于被告处工人数量,原告陈述有十二、三人,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陈述有五、六个人,而被告第二次庭审中提供的工人上班目录表和工资发放表却显示被告处工人有十四人,即使考虑到员工入职离职等因素,被告处一般情况下员工也有十余人之多,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却与其陈述明显不符,反而与原告的陈述基本吻合。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在本院对被告提供的工人上班目录表和工资发放表进行证据交换前,原告陈述:“有一个下料的姓江、还有一个姓刘,均是江西上饶人。还有一个刨料的姓李,江苏人。其他的人记不清了”,原告陈述的情况与被告的工人上班目录表也基本能对应。第三、原告陈述其受伤后由法定代表人的妹夫送去医院,医药费是原告妻子付的,而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就诊病历载明的“9、建议住院,家属及老板要求门诊治疗”亦印证了原告的说法具有可信度。第四、被告的招工备案登记表、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于2014年11月才填写,且被告只为四名员工进行了投保。并且,被告仅提供了七名员工的工资发放表,与工人上班目录表的人数不符,被告解释系因为其他工人的工资发放表无法找到,故本院认为被告仅提供了部分员工的工资发放表、招工备案登记表和个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不是其员工。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大于被告,原告的陈述较被告更具有可信度。现原告的工资由被告发放,并根据出勤天数和计件计算工资,原告接受被告的工作指示和约束管理,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原被告间于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袁昌云与被告上海几梵木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6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上海几梵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査义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胡 琼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