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翠英等诉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福利纠纷案
孙翠英等诉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福利纠纷案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执字第900号
申请执行人:孙翠英、赵德祥
被执行人: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孙翠英、赵德祥诉南京万鑫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福利纠纷一案,宁雨劳人仲案字(2014)第61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暂扣被执行人名下苏A×××××货车1辆。现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本案终结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宁雨劳人仲案字(2014)第61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执行长 孙 捷
执行员 王旭干
执行员 刘福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范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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