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姚圣才与江苏省电力公司扬中市供电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2015-09-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740

姚圣才与江苏省电力公司扬中市供电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08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圣才。

  委托代理人:戴鸣鹤,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茂华,扬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电力公司扬中市供电公司。

  负责人:戴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纪国。

  再审申请人姚圣才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电力公司扬中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扬中供电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民终字第2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圣才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姚圣才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是扬中供电局1993年5月15日作出的《扬中县村电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姚圣才在内的全县村电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在姚圣才月工资中扣除8%,在农电管理费中按姚圣才月工资额提取18%,作为姚圣才养老保险金。然而,扬中供电局收取姚圣才的养老保险费用后一直未将保险费用缴纳给社保机构,未能为姚圣才办理社会保险,时间长达10年之久,直到辞退姚圣才时才告知不能缴纳,致使姚圣才丧失了通过其他途径办理养老保险的机会,且不能补办社会保险,直接导致姚圣才老无所养,生活困难。扬中供电局对此存在明显过错,给姚圣才造成了损失,故依法要求承继扬中供电局经营职能的扬中供电公司进行赔偿,本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2、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并非所谓改制引发的纠纷,扬中供电局作出《扬中县村电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时,电力部门尚未改制。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

  姚圣才在本案审查期间还主张:自1986年开始,扬中供电局对村电工实行统一管理,举办电工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后以扬中供电局名义发给上岗证等。姚圣才提供的聘用合同载明,部分村电工与电力管理站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均为一年。上述事实证明姚圣才与扬中供电局形成了劳动关系。

  扬中供电公司答辩称:1、本案所涉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案系因政府主导进行的农电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已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解决。2、姚圣才的再审请求不成立。(1)姚圣才系电力管理站聘用的村电工,其与扬中供电局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所涉“养老保险”纠纷与扬中供电局无关。江苏省扬中市农电管理联站所属各乡电力管理站(以下简称电力管理站)与江苏省扬中市农电管理联站(以下简称扬中农电联站)是当时的农村两级电管机构。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后,原电力管理站、扬中农电联站全部撤销,姚圣才与电力管理站之间的聘用关系也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自然终止。而同样根据农电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设立的农村供电所,其性质与电力管理站完全不同,是企业性质的扬中供电公司的派出机构,与电力管理站没有法律上的承继关系。新设立的农村供电所人员和村电工全部通过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录用以后签订劳动合同。姚圣才等人未通过相关考试、考核,未被录取。(2)本案所涉“养老保险”是扬中农电联站自行主导的带有福利性质的内部养老政策,其性质既非社会保险,亦非商业保险,且收费主体是扬中农电联站。姚圣才系村电工,属于农民身份,在当时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1998年全国实施社保统筹后,扬中农电联站和村电工即已知悉无法与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并轨,该自发的内部保险之所以还继续存在,是基于期望将来国家政策有调整的可能。因该项养老政策系扬中农电联站的自主行为,在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导致包括扬中农电联站在内的电力管理站全部撤销后,其内部政策的实施主体和基础均不再存在,因此,该项“养老保险”政策也就无法存续。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姚圣才按照政策收取了退还的保险费用,享受了其他地区同类型村电工没有享受到的待遇。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姚圣才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查明:1988年至2002年,姚圣才经其所属行政村指派担任电力管理站的村电工。1988年之前在所属村领取工资,之后在电力管理站领取工资。姚圣才在担任村电工期间,扬中供电局对其进行业务培训,颁发电工合格证;还对部分工作成绩显著的村电工,颁发优秀村电工荣誉证书或评为年度先进个人。

  1993年5月15日,扬中供电局作出《扬中县村电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该规定载明:对全县村电工实行退休养老保险。投保范围:投保对象必须是村委会指定,扬中农电联站认可并经扬中供电局培训合格的在职村电工。投保金额及费用来源:1、集体交费部分:由电力管理站按村电工本人工资总额的18%在农电管理费中支付。2、个人交费部分:由电力管理站按本人工资总额提取8%。该规定还载明:凡符合投保条件与范围的对象,经所在村、乡(镇)电力管理站审核,集中上报本乡镇投保申请呈批表,经扬中农电联站批准后,由电力管理站代办保险费与保险金收费手续,并按扬中农电联站规定及时将所收费用划入扬中农电联站。本规定解释权属扬中农电联站。该规定下发后,扬中农电联站对姚圣才收取保险费至2002年。因扬中社保机构对村电工尚未实施退休养老保险,故扬中农电联站收取的保费也无法为村电工办理退休养老保险手续。

  1991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办公厅作出(1991)47号《关于乡(镇)电力管理站机构性质等问题的复函》,载明:全省乡(镇)电力管理站为县属集体事业单位、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供电局双重领导,由县供电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乡(镇)电力管理站原有人员性质、户口、粮油关系不变;用工形式按农民合同制工人管理。1999年11月13日,省政府作出苏政发(1999)9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载明:乡电力管理站为县属集体事业单位、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供电局双重领导,由县供电局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经济上按“自收自支,以电养电”的原则独立核算。该通知第四条还载明:乡电力管理站有关人员的社会保险,暂维持现状,待省有关部门专题研究后,另行下达具体办法。

  2001年5月,省政府颁发了苏政办发(2001)64号《关于江苏省农村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招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省政府《招用意见》。该意见载明:一是各县(市)成立由县(市)政府负责人为组长,县(市)经委、供电公司等组成的农电人员招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用工作;二是招用采用分步招用(即人员范围按先编内、后编外、再在职村电工)、考试考核,择优录用方式;三是未招用的编外人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一律辞退。

  2002年4月20日,扬中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招用意见》,下发了《关于扬中市农村供电所人员和农村电工招用工作的实施办法》,载明:一是给予未被招用的村电工一次性经济补偿;二是原村电工按工资额8%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扬中农电联站参照银行同期集体存款利率一次性返还本息,并将集体按工资额补贴的18%也一次性返还到个人。因姚圣才等人不符合农村电工招用条件被辞退。2002年5月,扬中农电联站按照上述规定一次性向姚圣才退还了其缴纳的及扬中农电联站提取的村电工养老金及其利息。同时,扬中农电联站对未被招用的村电工给予了一次性经济补偿。

  2002年5月24日,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电力公司作出苏经贸电力(2002)654号《关于撤销供电局的通知》,载明供电局的政府管电职能移交给市经贸委。至此扬中供电局的政府管电职能移交给市政府相关部门,经营职能由扬中供电公司承继。

  2013年7月10日,姚圣才以扬中供电局没有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为由,诉至扬中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扬中供电公司赔偿姚圣才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2140元。

  另查明:2000年3月7日,扬中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进一步扩大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意见》,载明:对全市使用的临时用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经向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力企业聘用的村电工,因涉及电力企业改革,故对该部分临时用工人员,无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2002年,扬中供电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01)64号文件的规定,辞退姚圣才,并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经济补偿,退还收取的保险费。现姚圣才要求扬中供电公司赔偿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此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导的对电力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非民事纠纷性质,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姚圣才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姚圣才的起诉。姚圣才不服一审裁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首先,姚圣才在本案一、二审以及申请再审期间,均主张其是电力管理站聘用的村电工,姚圣才在诉讼期间提供的聘用合同中的聘用单位也是电力管理站,姚圣才并无证据证明其与扬中供电局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其次,扬中供电局对村电工进行业务培训、颁发相关荣誉证书等行为,应当认定是行业管理行为,姚圣才据此主张其与扬中供电局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不足。第三,案涉《扬中县村电工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是扬中供电局为解决村电工退休生活保障而制定的内部文件,该暂行规定所确定的保险费收费主体是扬中农电联站,并非扬中供电局。该暂行规定发布当时直至国家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姚圣才等村电工与电力管理站的劳动关系被解除,村电工并非我省社保机构确定的养老保险覆盖对象,故扬中农电联站按上述内部暂行规定代扣姚圣才的养老保险费未能缴纳给社保机构并无过错。嗣后,扬中农电联站根据扬中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将代扣的相关费用及其利息均已返还给姚圣才,姚圣才也收取了退还的费用。综上,与姚圣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电力管理站,扬中供电局不是案涉劳动合同当事人,姚圣才以扬中供电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赔偿姚圣才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本案涉及农电管理体制改革,一、二审法院以姚圣才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姚圣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圣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葛晓燕

审 判 员  宋仁海

代理审判员  汤立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朱慧珺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纠纷追讨期是多久

    劳动纠纷的追诉期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

  • 劳动纠纷请个律师起诉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公司解散劳动纠纷请个律师收费价格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请辅导机构劳动纠纷律师起诉费用多少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农民工劳动纠纷委托律师起诉收费标准参考价格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