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艮栓等与平定县固关水泥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赵艮栓等与平定县固关水泥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民申字第6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艮栓。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来栓。
委托代理人:常书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定县固关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三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虎银。
委托代理人:魏福仁,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赵艮栓、赵来栓因与被申请人平定县固关水泥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民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艮栓、赵来栓申请再审称,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石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再审申请人认为,这里的“等用人单位”涵盖全国各个用人单位,被申请人也应在该通知范围之内。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阳民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依法确认二位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本案劳动合同关系成立;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依法改判由被申请人分别支付(补发)二位再审申请人工资款9940元(每工日200元,合计49.7个工日)总计1988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口头答辩称,对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我方理解与再审申请人不同,我们认为这个规定是指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这类企业,被申请人属于建材企业,因此不适用这条规定。
再审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本案是否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该规定“用人单位”特指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经查,被申请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石灰石开采、水泥、铸件制造销售,被申请人属于非建筑施工和矿山企业,不能作扩大的解释涵盖其他企业。再审申请人要求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确定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艮栓、赵来栓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郭民贞
审 判 员 韩红斌
代理审判员 王国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橙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劳动纠纷的追诉期是三年,我国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