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徐风雪与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09-2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60

徐风雪与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9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风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

  法定代表人李力,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谷苏霰。

  上诉人徐风雪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以下简称新东方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7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风雪在原审法院起诉称:徐风雪于2011年9月8日入职新东方学校,从事保洁工作,月平均工资为272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5年5月31日。2014年3月,新东方学校以裁员为由要求与徐风雪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就经济补偿金一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新东方学校便强行与徐风雪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通知徐风雪从2014年3月25日后不用再到单位上班,徐风雪认为新东方学校强行解除合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徐风雪的合法权益。现徐风雪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新东方学校向徐风雪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320元;2、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20元。

  新东方学校在原审法院答辩称:2014年6月5日,新东方学校以徐风雪旷工为由向其发出解除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行为。故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徐风雪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徐风雪入职新东方学校任保洁员,徐风雪主张入职时间为2011年9月8日,新东方学校主张入职时间为2011年9月26日,双方签有期限为2011年9月26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新东方学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本月发放上上个月26日至上个月25日期间的工资,新东方学校对于徐风雪提交的工资单及银行交易明细真实性认可,工资已支付至2014年3月25日,另,双方均确认2013年年终奖372元是在2013年6月发放的。徐风雪工作至2014年3月12日,徐风雪于2014年3月13日至3月24日期间休年假,此后未到单位工作。

  就双方争议的解除问题,徐风雪主张2014年3月11日新东方学校向其告知其所在的工作地点2014年3月14日撤租不续签了,推荐其到别的保洁公司上班,其不同意,故单位安排其于2014年3月13日休年假,2014年3月15日单位让其去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辞职申请表、离职会签单,向其告知因为没有岗位了,就不用她了,工资发到3月25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其觉得不合理不同意就没有签,3月17日又让其签上述文件,其仍然没有签字,并向单位提出具体的补偿金额,但单位未予答复,其就没有回岗工作。徐风雪主张虽然其原所在的办公地点撤租不续签了,但单位在其他校区仍有保洁岗位,单位并没有给其安排至其他办公地点的工作岗位,而是直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其认为单位系于2014年3月25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徐风雪提交空白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辞职申请表、离职会签单佐证上述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写明: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自2014年3月25日起解除,工资发放至2014年3月24日,并额外支付1个月代通知金,根据徐风雪工作年限,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新东方学校向徐风雪支付2.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新东方学校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主张徐风雪所在的工作地点因租期到期不再续租,其工作岗位被撤销,故单位于2014年3月初将其安排到班主任岗位工作,但面试的时候发现其不符合班主任岗位的条件,2014年3月10日左右单位又推荐其到外包的保洁公司工作,但其不同意,因为双方未协商一致,岗位也不存在,故单位2014年3月13日左右安排其休年假,2014年3月15日单位通知其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且向其发放了上述三份文件,但徐风雪没有同意,故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3月20日左右,单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与徐风雪协商去单位其他办公地点从事保洁员工作,但其没有答复,没有回单位工作,2014年4月、5月再次向其发送电子邮件与其协商去单位其他办公地点从事保洁员工作,其没有回单位工作,2014年6月5日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做出的裁决书后,向徐风雪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新东方学校就其主张提交电子邮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单佐证。徐风雪不认可电子邮件真实性,认可其他证据真实性,认可于2014年6月5日之后收到上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不认可单位做出的解除理由。

  2014年3月底,徐风雪以要求新东方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2014年6月5日做出京海劳仲字(2014)第4820号裁决书,驳回徐风雪的申请请求。徐风雪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新东方学校同意裁决结果。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工资单及银行交易明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辞职申请表、离职会签单、电子邮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徐风雪所在的工作地点承租期届满不再续租,其工作岗位随之被取消,新东方学校推荐徐风雪到其他保洁公司工作,徐风雪不同意,徐风雪正常工作至2013年3月12日,并于3月13日至3月24日期间休年假,此后未到单位工作,休年假期间,新东方学校要求徐风雪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辞职申请表、离职会签单,徐风雪并未签署上述文件。通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可知,新东方学校欲与徐风雪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对补偿金额进行了约定,徐风雪没有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辞职申请表、离职会签单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双方未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徐风雪亦未向新东方学校提出辞职,法院认为,徐风雪就其主张的新东方学校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新东方学校亦不认可徐风雪申请仲裁前单位曾向其做出解除决定,故徐风雪基于此提起仲裁以及诉讼要求新东方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对于新东方学校以徐风雪旷工为由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在徐风雪申请仲裁之后发生的客观事实,并不在本案审理的范畴之内,徐风雪可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徐风雪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后,徐风雪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在一审期间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为:2014年3月11日,新东方学校向其告知其所在的工作地点撤租,劳动合同无法续签,并于2014年3月15日让其去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因双方就补偿金问题未达成一致,徐风雪未签字,新东方学校在2014年3月25日违法与徐风雪解除劳动关系。

  新东方学校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徐风雪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徐风雪主张,新东方学校在2014年3月25日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据此要求新东方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而新东方学校则否认在徐风雪申请仲裁前曾向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因徐风雪对其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对于新东方学校以徐风雪旷工为由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发生在徐风雪申请仲裁之后,并不在本案审理的范畴之内,徐风雪可根据本案审理情况另行解决。

  综上,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徐风雪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徐风雪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锐

代理审判员 姚 红

代理审判员 徐钟佳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 萌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