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苟庆逃与重庆澳心特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09-2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09

苟庆逃与重庆澳心特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苟庆逃,

  委托代理人:邓天柳,重庆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澳心特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

  上诉人苟庆逃与被上诉人重庆澳心特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心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7257号民事判决,苟庆逃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陈瑜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康炜主审,与审判员李盛刚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9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苟庆逃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天柳,澳心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婷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绍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1月5日,苟庆逃入职澳心特公司,担任销售员。双方约定工资为底薪2000元/月,银行转账支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苟庆逃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表》,载明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离职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该表没有澳心特公司相关部门的签批。

  2014年1月16日,澳心特公司向苟庆逃出具了12月份工资条,载明工资为903.25元,旷工3天,扣减580.65元,实发金额322.6元。

  庭审中,澳心特公司举示的考勤表证明苟庆逃2013年12月15日公假,16日出勤、17日事假、25日离职。

  2014年1月24日,苟庆逃向重庆北部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澳心特公司支付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月15日工资3000元、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666元。2014年3月11日,该委作出渝新劳仲案字(2014)第131号裁决书,裁决澳心特暖通公司支付苟庆逃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15日工资2931元、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655元。澳心特公司不服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澳心特公司一审诉称:苟庆逃2013年11月5日进入澳心特公司担任业务员,因工作不上进无业绩,无心继续工作。2013年12月16日私自不回公司上班,且没有向任何领导提交请假申请以及离职申请。2013年12月26日,苟庆逃回公司自己填写了一份《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没有经过领导签批扔到前台离开。根据公司管理规定,无任何请假手续视为旷工,旷1天扣除3天工资。苟庆逃2013年12月15日之后就没到公司上班了,其12月的工资也已经支付了。因此,澳心特公司不应再向苟庆逃支付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655元。故,请求判令澳心特公司不向苟庆逃支付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655元。

  苟庆逃一审辩称:渝新劳仲案字(2014)第1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是正确的,澳心特公司应支付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55元。

  一审法院认为,苟庆逃何时离职是本案焦点问题。庭审中对于何时离职双方各自作了陈述,其中苟庆逃陈述:2013年12月16日口头向澳心特公司提出离职,公司没有批准,2013年12月26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并将离职申请交给公司前台员工田利,后我继续上班等待答复,2014年1月15日是公司发工资的日子,当日中午同事打电话问我工资到账没有,于是我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婷打电话问工资情况,张婷说由于旷工工资全部扣完了。我随即在当日到公司查询考勤情况,希望公司给一个合理解释。2014年1月16日开始就没有再去上班了。澳心特公司陈述称:自2013年12月16日起苟庆逃就未到公司上班了,且没有向任何领导提交请假申请以及离职申请,2014年12月26日,苟庆逃回公司自己填写了一份《员工离职申请表》和一份《员工离职工作交接表》,填写离职时间为2013年12月16日,二份表没有经过领导签批扔到前台田利处就离开。双方对各自的陈述均举示了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但经质证,所举示的证据与其陈述事实缺乏关联性,同时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不能确定,因此,双方陈述的苟庆逃离职时间均不能认定。但通过庭审询问,苟庆逃和澳心特暖通公司均认可考勤是由公司前台员工田利通过电脑进行,不需要员工签字。因此,苟庆逃何时离职必须结合电脑考勤记录来综合认定。苟庆逃虽对田利制作的电脑考勤提出异议但没有足够证据反驳,该考勤记录应予确认。电脑考勤表显示:苟庆逃2013年12月16日出勤、17日事假、18日至24未记载出勤、25日离职。这一离职记载与双方陈述的2013年12月26日苟庆逃填写离职申请表相接近,一审法院综合认定苟庆逃2013年12月26日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澳心特暖通公司有义务与苟庆逃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未订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苟庆逃支付双倍工资。期限为2013年12月6日至2013年12月26日,因工资已支付,故还应支付此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但由于2013年12月17日之后苟庆逃并未出勤提供劳动,也未请假,不应再获取工资报酬,故双倍工资差额为2000元/月÷21.75天×8天(工作日)(2013年12月6日-2013年12月17日)=736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重庆澳心特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苟庆逃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36元;二、驳回重庆澳心特暖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澳心特公司负担。”

  苟庆逃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澳心特公司向苟庆逃支付2013年12月6日至2014年1月15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55元;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澳心特公司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没有证据证明苟庆逃于2014年12月16日起就未上班,苟庆逃实际上班到2014年1月15日。

  澳心特公司二审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澳心特公司认为苟庆逃的离职时间为2013年12月26日。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苟庆逃在澳心特公司上班期间以及苟庆逃的离职时间的确定。本院评析如下:

  苟庆逃陈述其上班到2014年1月15日,澳心特公司不予认可。因双方均确认澳心特公司对员工考勤系公司员工通过电脑考勤,不需要员工签字,故澳心特公司不属于持有员工签字的考勤表拒不举示的情形。又因考勤表显示苟庆逃于2013年12月17日后未出勤,一审法院认定苟庆逃在澳心特公司上班到2013年12月16日正确。苟庆逃对其陈述未予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苟庆逃于2013年12月26日向澳心特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澳心特公司认可苟庆逃于2013年12月26日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苟庆逃的离职时间应确定为2013年12月26日。

  至于2013年12月17日至2013年12月26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苟庆逃未提供劳动,不应获得工资报酬,亦就不应获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其他评判,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苟庆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苟庆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瑜

审 判 员  李盛刚

代理审判员  康 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