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亚南与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韩亚南与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沈中民五终字第2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亚南。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宇峰,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东旭、晏宏宇,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亚南、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泽展望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代理审判员谢宏、王耀锋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韩亚南诉称,韩亚南于2007年7月11日到沈阳市展望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望软件公司)做软件测试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2013年4月15日,沈阳展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望天成公司)与辽宁中泽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资产转让协议》,约定该协议生效后30日之内设立新公司,即中泽展望公司,并约定中泽展望公司接收展望天成公司全体员工及相关资产。韩亚南于2013年5月18日与中泽展望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韩亚南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展望天成公司变更为中泽展望公司。因中泽展望公司无故拖欠韩亚南工资,韩亚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泽展望公司:1、立即支付韩亚南2014年1月1日至2月10日的工资3964元和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2月10日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及两者总和的五倍赔偿金;2、立即支付韩亚南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300元;3、立即支付韩亚南逾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按应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4、为韩亚南办理社保转移及停保手续,补交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的公积金并办理集体封存手续,如未办理给韩亚南导致的后果;5、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中泽展望公司答辩称,1、中泽展望公司不存在拖欠2014年1月1日至2月10日工资的事实,2014年1月29日中泽展望公司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将工资结算至2014年2月13日。经济补偿金及25%经济补偿应选择适用;五倍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2、韩亚南在展望天成公司工作到2013年4月15日,中泽展望公司与韩亚南签订合同时间为2013年5月18日,是在韩亚南与展望天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展望天成公司安排到中泽展望公司处工作,韩亚南在展望天成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为在中泽展望公司处的工作年限,中泽展望公司已经支付韩亚南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关系解除前月工资的平均值)2881元并已经履行完毕;3、中泽展望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不存在重复支付的情形;4、韩亚南要求中泽展望公司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诉请,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不是法院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5、因韩亚南所在部门已撤销,中泽展望公司与韩亚南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一致,于2014年1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7月10日,韩亚南到展望软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二份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至2010年10月10日止。2010年10月10日,韩亚南与展望天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2年10月10日止。2012年1月1日,韩亚南与沈阳艾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能信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2年7月1日,韩亚南再次与展望天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至2013年6月30日止。同时,在该份合同中载明:“乙方…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2007年7月10日”。2013年4月15日,展望天成公司作为甲方,与辽宁中泽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约定“沈阳展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各股东持有的公司部分可用固定资产及全部软件系统核心技术及著作权出让给乙方,乙方…设立新公司接收甲方公司员工…”,“将原沈阳展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体员工劳动关系转签至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乙方须保障原沈阳展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新公司劳动关系正常”。2013年5月18日,韩亚南与按照资产转让协议新成立的中泽展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软件测试。约定合同自2013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止,工资每月3,000元。2014年1月29日,中泽展望公司出具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载明公司由于经营困难,需要裁员,韩亚南所在部门及岗位均已撤销,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2014年2月13日,并给予一个月工资2881元作为补偿。但韩亚南2月1日至2月13日的工资未予发放。2014年2月18日,中泽展望公司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经济性裁员得到了该局同意。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纠纷,韩亚南向沈阳市东陵区(浑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韩亚南不服诉至法院。
同时查明,韩亚南自到展望软件公司工作以来,工作地址均未发生变化,工作内容也无实质变更。展望软件公司通过公司名称变更方式变更为展望天成公司。艾能信息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注销。
上述事实的依据有韩亚南、中泽展望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韩亚南要求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请求涉及到韩亚南在展望天成公司的工作时间应否连续计算至展望软件公司的问题。根据韩亚南分别与展望软件公司、艾能信息公司、展望天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见,几份劳动合同在时间上存在连续性,同时,韩亚南的工作地点并无变化,工作内容亦无实质变更,且上述公司均未与韩亚南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相关手续及支付补偿。艾能信息公司虽已注销,但韩亚南与其签订合同期间尚未与展望天成公司解除合同,在韩亚南与艾能信息公司劳动合同存续期间,韩亚南又与展望天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故韩亚南属于“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且在韩亚南与展望天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载明韩亚南在展望天成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07年7月10日。故韩亚南在展望软件公司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至展望天成公司。
展望天成公司作为甲方,与辽宁中泽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设立新公司接收甲方公司员工…”,“将原展望天成公司的全体员工劳动关系转签至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乙方须保障原沈阳展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新公司劳动关系正常”的协议,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合法有效,该院予以认定。依据该协议,韩亚南于2013年5月18日与中泽展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依法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故韩亚南在展望软件公司的工作时间应连续计算至在中泽展望公司的工作时间。中泽展望公司辩称韩亚南在展望天成公司及之前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应合并计算为在中泽展望公司处的工作年限的抗辩意见,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韩亚南要求中泽展望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300元的诉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前,双方未出现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韩亚南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5月18日止。因中泽展望公司拖欠韩亚南工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故,中泽展望公司应支付韩亚南5年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共计3000元/月×5.5个月=16,500元。扣除中泽展望公司已支付给韩亚南的2881元,中泽展望公司应支付韩亚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619元。
关于韩亚南要求中泽展望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月10日的工资的诉请,因韩亚南1月份的工资中泽展望公司已履行完毕,2014年2月1日至2月10日的工资中泽展望公司应予给付。按照韩亚南月工资3000元计算,中泽展望公司应支付韩亚南工资3000元/月÷21.75天×10天=1379.31元。关于韩亚南要求中泽展望公司支付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及两者总和的五倍赔偿金的诉请,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韩亚南要求中泽展望公司支付逾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按应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加付赔偿金的诉请,无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关于韩亚南要求中泽展望公司办理社保转移及停保手续的诉请,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院予以支持。关于韩亚南要求中泽展望公司补交公积金并办理集体封存手续的诉请,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该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亚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3,619元;二、被告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亚南支付拖欠工资1379.31元;三、被告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原告韩亚南办理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停保及转移手续;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韩亚南、中泽展望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韩亚南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经济补偿金额13,619元存在明显错误。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上诉人2007年7月10日到展望软件公司工作,2014年1月29日中泽展望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应为22,500元。另2881元的经济补偿我没有收到。
中泽展望公司答辩称:我公司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时间是2013年5月18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从该时间起算,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是2014年1月29日。2881元的经济补偿韩亚南确没有收到。
中泽展望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展望天成公司的工作年限不应与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被上诉人于2013年5月18日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按照其入职时间计算至解除劳动合同时止。首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艾能信息公司与展望天成公司的关系,被上诉人在展望天成公司(展望软件公司)的工作期间有中断,在展望天成公司(展望软件公司)的工作年限都无法连续计算,更不应与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其次,辽宁中泽传媒有限公司收购展望天成公司的过程中,2013年5月16日展望天成公司已与被上诉人解除了劳动关系,按照《资产转让协议》,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产生的费用都应由展望天成公司承担,由展望天成公司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而不应将被上诉人在展望天成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在上诉人处的工作年限,由上诉人支付在原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韩亚南离职工资计算有误
韩亚南答辩称:经济补偿金应从2007年7月10日起计算至2014年2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非常明确,被上诉人的月工资为3000元,一审法院按3000元计算经济补偿金正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韩亚南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可否合并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韩亚南2007年7月10日入职展望软件公司做软件开发工作,先后与展望软件公司、展望天成公司、艾能信息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展望天成公司系展望软件公司更名而来,二者是同一用工主体。韩亚南虽在与展望天成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又与艾能信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根据其与二公司的劳动合同记载,两份合同的工作地点均为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95号,工作岗位为软件开发,工作场所和岗位均未发生变化,且在与艾能信息公司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韩亚南又与展望天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确认韩亚南在展望天成公司工作起始时间为2007年7月10日。故尽管韩亚南曾与展望软件公司等三家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应当认定其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2013年4月展望天成公司与辽宁中泽传媒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展望天成公司的全体员工劳动关系转签至中泽展望公司,据此韩亚南于2013年5月18日与中泽展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亦属于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2014年1月29日,中泽展望公司以经营困难、需要裁员、韩亚南所在部门及岗位均已撤销为由与韩亚南解除了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下,韩亚南请求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中泽展望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予支持。本院对中泽展望公司提出的仅就韩亚南与该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经济补偿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中泽展望公司应向韩亚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止时间问题。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双方未出现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为由,判决中泽展望公司向韩亚南支付2008年1月1日起到2013年5月18日止的经济补偿。本院认为,中泽展望公司存在拖欠韩亚南工资的情形,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即已规定,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故韩亚南的经济补偿年限应自其入职之日即2007年7月10日起计算。中泽展望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与韩亚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其经济补偿应计算至当日。一审法院关于经济补偿起止时间的认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韩亚南的月工资为3000元。中泽展望公司应向韩亚南支付经济补偿金21000元(3000元/月×7个月)。
中泽展望公司还提出根据辽宁中泽传媒有限公司与展望天成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应由展望天成公司支付韩亚南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经查,资产转让协议仅约定办理员工劳动关系转签手续(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竞业保密协议等)产生的费用由展望天成公司承担,并未明确约定展望天成公司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现韩亚南系与中泽展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应由中泽展望公司支付,中泽展望公司提出的上述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中泽展望公司提出韩亚南工资计算有误的上诉主张,经查一审法院认定韩亚南离职前工资为3000元并无不当,中泽展望公司提出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撤销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647号判决第一项为: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韩亚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3000元/月×7个月);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合计30元,均由上诉人沈阳中泽展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智
代理审判员 谢 宏
代理审判员 王耀锋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席红跃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