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陈杨燕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09-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22

 陈杨燕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76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杨燕。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

  上诉人陈杨燕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3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杨燕,被上诉人小米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杨燕在原审法院诉称:我与小米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期限至2015年3月17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18000元。自2013年7月1日至今,小米公司未支付我工资。现我不同意仲裁裁决结果,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小米公司支付我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08000元及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27000元;2、判令小米公司支付我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餐补6525元;3、要求撤销2013年11月20日小米公司做出的调岗决定,要求按原岗位、原工资标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岗位为包材高级经理、原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8000元加餐补1087元);4、判令小米公司支付我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平时延时加班费51244.89元、双休日加班费14483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413.7元;5、小米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小米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我公司做出的调岗通知书合法有效,不应被撤销,双方已于2013年11月23日解除劳动关系。我公司同意按照每月18000元标准向陈杨燕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23日期间工资,同意按照每天30元标准支付2013年7月1日至3日期间餐补。陈杨燕不存在加班事实,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我公司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陈杨燕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陈杨燕入职小米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期限至2015年3月1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陈杨燕从事包材高级经理岗位工作。陈杨燕月工资标准为18000元,此外还有餐补,陈杨燕主张餐补为每月1087元(50×21.75),与出勤情况不挂钩。小米公司主张餐补为每天30元(午餐10元、晚餐20元),与出勤情况挂钩。小米公司向陈杨燕支付工资至2013年6月。陈杨燕正常工作至2013年7月3日。陈杨燕就其餐补主张提交微博截图佐证,该证据显示:“今天小米食堂试营业,5块钱一碗黑糯米汤圆,祝大家元宵节快乐!之后我们会把5块钱退回大家卡里。小米食堂总面积3000平米,日常以提供价廉物美简餐为主,定期开放厨房,欢迎大家监督食品质量,咖啡厅全天营业。下周新居入伙第一天,全天提供习大大的丰庆包子套餐+小米粥,外加每人50块额外餐补”。小米公司认可该证据真实性,称系因食堂新开业给员工的优惠体验,仅是当天的餐补。

  陈杨燕曾以要求小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2013年10月24日做出京海劳仲字(2013)第7557号仲裁裁决书,查明:2013年7月1日,小米公司向陈杨燕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中载明的解除理由为:“……不能胜任原岗位包材高级经理工作,于2013年5月30日调整为包材工程师仍不能胜任工作……”;认定:小米公司未就陈杨燕不胜任包材高级经理工作提交有效的事实证据和相关的制度依据,小米公司做出与陈杨燕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小米公司与陈杨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对于该份裁决书均未提起诉讼,该裁决书现已生效。

  2013年11月5日,小米公司与陈杨燕就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一事进行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20日,陈杨燕收到小米公司发出的调岗决定,内容为:“鉴于海淀仲裁委的裁定(京海劳仲字(2013)第7557号)已经生效,公司决定给予你行政采购职位,月薪5000元/月(人民币),汇报给行政经理张蕾。请你于2013年11月23日前到小米公司人事处报道。逾期视为主动放弃入职,不再与小米公司有劳动关系”。陈杨燕称同日向小米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表示不同意该调岗决定,并于次日回公司报到,向公司表示不同意调岗决定,要求按原岗位原待遇履行劳动关系,此后又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表达了同样的意见,但未与小米公司达成一致意见,陈杨燕要求撤销调岗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陈杨燕就其主张提交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证据佐证。小米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或证明目的,称并未收到陈杨燕对于调岗决定同意与否的意见,陈杨燕并未回岗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3年11月23日解除。小米公司另主张在发出调岗决定之前曾就调岗决定内容与陈杨燕达成一致意见。陈杨燕对此不予认可,小米公司并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证明。

  陈杨燕主张其存在加班事实,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其中2013年3月25日至29日工作日每天延时加班5.5小时,2013年4月工作日延时加班5小时,其余期间延时加班均为每天4小时;2013年3月31日、4月6日、4月20日、4月21日、5月11日、5月12日,每天工作13个小时;2013年4月4日工作13个小时。陈杨燕提交银行转账记录、短信、电子邮件佐证,称小米公司规定因加班工作晚上10点之后打车的费用可以报销,银行转账记录中显示的汇入汇款一项均为该笔打车报销费用。小米公司仅认可银行转账记录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证据真实性,并称汇入汇款一项为陈杨燕出差而给予的报销款项,公司规定因加班工作晚上10点之后打车的款项可以报销,但实际上只要超过晚上10点之后的打车费用公司均予以报销,属于一项福利,小米公司称陈杨燕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不存在加班事实。

  另,陈杨燕在申请仲裁前,并未就其主张的小米公司拖欠工资等情况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或投诉。

  陈杨燕以要求小米公司支付工资、餐补、加班费,撤销调岗决定、按原劳动合同签订的岗位继续履行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于2014年3月25日做出京海劳仲字(2014)第13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小米公司支付陈杨燕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1月23日期间工资85241.3元,驳回陈杨燕的其他申请请求。陈杨燕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小米公司同意裁决结果。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调岗决定、银行转账记录、电子邮件、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中的管理者一方有权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劳动者的工作情况等对于劳动者进行调岗调薪,但因调岗调薪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在做出调岗调薪决定之前应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就调岗调薪决定的合理合法性负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小米公司根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的裁决结果向陈杨燕发出调岗决定,该调岗决定将陈杨燕从原来的包材高级经理调整为行政采购、从原来的月薪18000元调整为5000元,小米公司不仅调整了陈杨燕的岗位还进行了降薪,现双方均认可双方曾就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问题进行过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小米公司虽称曾就调岗决定的内容与陈杨燕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并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现小米公司并未就其做出的调岗降薪决定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小米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做出的调岗决定不当。因该调岗决定中同时写明了逾期不到岗报到视为主动放弃入职,双方不再有劳动关系,故该调岗决定同时也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因认定小米公司做出的调岗决定不当,故该公司基于此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亦属违法,应予撤销,陈杨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米公司应按照陈杨燕正常工作时的工资标准向其补发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108000元,陈杨燕主张的25%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小米公司做出的调岗决定致使陈杨燕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故该公司还应向陈杨燕支付上述期间餐补,陈杨燕虽就其主张的餐补标准提交微博截图佐证,但通过该份证据内容可知,系在食堂新开业的情况下公司向员工发放的餐补,并不能充分证明小米公司平时发放的餐补标准,故法院对于陈杨燕主张不予采信,按照小米公司主张的标准以及每月计薪日核算餐补数额,经计算,小米公司应向陈杨燕支付上述期间餐补3915元。陈杨燕就其主张的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小米公司虽存在因加班工作晚上10点之后打车的款项可以报销的规定,但陈杨燕并未充分举证证明汇入汇款一项即为该笔打车报销费用,且其亦未充分举证证明系在小米公司安排下进行加班,此外,小米公司解释称实际上只要超过晚上10点之后的打车费用公司均予以报销,属于员工福利,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陈杨燕现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加班事实及加班时间,故对其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向陈杨燕发出的调岗及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陈杨燕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至二O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工资十万八千元及餐补三千九百一十五元;三、驳回陈杨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陈杨燕不服,其上诉理由为:自2013年7月1日起至今,被上诉人未支付上诉人应得工资,未支付拖欠工资的补偿金,未支付上诉人应得加班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按时上班,勤恳工作,未违反任何劳动纪律,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对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原审判决亦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之处。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拖欠工资的25%经济补偿金27000元;判令被上诉人支付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期间平时延时、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共计74521.0325元;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小米公司表示同意原审法院判决,答辩意见如下:上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原审期间上诉人没有向行政机关要求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关于加班费一节,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她存在加班情况;上诉人的第三项请求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已经安排他回公司继续上班了。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中,陈杨燕就其主张的加班工资提供仲裁庭审笔录、公司班车运行时间表、视频录音资料、公司会议通知邮件打印件、员工邮件图片,用以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经质证,小米公司认为陈杨燕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陈杨燕在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期间存在加班。本院所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仲裁庭审笔录、公司班车运行时间表、视频录音资料、公司会议通知邮件打印件、员工邮件图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陈杨燕就本案申请仲裁前,未就其主张的拖欠工资等情况向行政机关进行申诉或投诉,亦无行政机关的相关处理决定。故陈杨燕要求支付其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该请求不应获得支持。陈杨燕就其主张的加班情况,于原审期间及二审中提交的证据的内容,均未显示其在2013年3月至2013年6月期间存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平日延时加班、双休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故其要求支付上述期间的加班工资,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陈杨燕与小米公司认可曾就继续履行劳动关系问题进行过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小米公司未就其做出的调岗降薪决定具有合理性及合法性提交证据证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小米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做出的调岗决定不当。调岗决定中同时写明逾期不到岗报到视为主动放弃入职,双方不再有劳动关系,此内容具有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性质。鉴于小米公司做出的调岗决定不当,其基于此所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亦属违法,应予以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及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杨燕上诉请求改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陈杨燕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斌

审判员刘俊霞

代理审判员姚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苑      要      楠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