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蕾蕾与百盛餐饮(沈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何蕾蕾与百盛餐饮(沈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8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蕾蕾。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盛餐饮(沈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负责人:邵桂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百盛餐饮(沈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光全,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何蕾蕾因与被申请人百盛餐饮(沈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百盛餐饮(沈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鞍民一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蕾蕾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再审申请人晚提交疾病诊断书的行为没有给被申请人带来经济损失,亦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行为。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无根据,应承担法律责任;被申请人在员工患病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何蕾蕾违反百盛餐饮(沈阳)有限公司、百盛餐饮(沈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纪律和行为准则》、《薪资福利与绩效管理》的规定,未在病休假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员工休假申请单》及提交给公司病休假证明原件。百盛餐饮(沈阳)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依照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何蕾蕾提出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何蕾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蕾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禹政一
审 判 员 许晓东
代理审判员 谭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于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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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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