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普盈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与邱海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西普盈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与邱海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284号
上诉人:广西普盈市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裕政。
委托代理人:莫秀。
被上诉人:邱海。
上诉人广西普盈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盈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9月24日组织当事人到庭就本案争议事项进行了调查、辩论和调解。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莫秀、被上诉人邱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邱海于2012年12月3日到普盈投资公司处担任运营部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包括基本工资5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话费补助150元,转正后基本工资调整为6000元,岗位工资、话费补助不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7月31日,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2013年8月28日,邱海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令普盈投资公司:1、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6768.57元;2、补缴2012年12月3日至2013年7月31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3、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130.45元。2013年12月25日,该委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3)第12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普盈投资公司支付邱海2013年1月3日至2013年7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9866.5元;二、普盈投资公司为邱海补缴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邱海应承担的个人部分社会保险费,由普盈投资公司在上述第一项中代扣,再由普盈投资公司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因补缴社会保险费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普盈投资公司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发生社会保险待遇不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范畴;三、对邱海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普盈投资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请求,邱海应诉后则答辩如前。
另查明,普盈投资公司向“公司部分员工”发了一份《关于尽快上交劳动合同的通知》,称“公司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已于员工入职一月内,拟定了相关《劳动合同》发放给劳动者,《劳动合同》于劳务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现还有邱海、莫仕权、周德帅三位员工未能按规定时间上交《劳动合同》。现特下发此通知,请未上交《劳动合同》的员工配合公司要求尽快上交《劳动合同》,若在2月31日前依然未上交合同的员工,所导致的后果由员工自己负责。”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普盈投资公司与邱海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内即2013年1月2日内未签订劳动合同,普盈投资公司称已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了邱海,仅有《关于尽快上交劳动合同的通知》为证,但该通知系普盈投资公司单方作出,邱海并不认可其中的内容,普盈投资公司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其已将《劳动合同》的文本交给了邱海,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法院不予认定。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普盈投资公司未在2013年1月2日前与邱海解除劳动关系,即应承担支付2013年1月3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双倍工资的责任,普盈投资公司还应向邱海支付双倍工资差额47838元(6150元/月÷21.75天×21天+6150元+7150元×5个月)。但邱海在收到仲裁裁决后,未对裁决的第一项即支付2013年1月3日至2013年7月31日双倍工资差额39866.5元、第三项即对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向本院起诉,视为其已经接受裁决结果,因此,普盈投资公司应向邱海支付2013年1月3日至2013年7月31日双倍工资差额39866.5元,无需向邱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处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广西普盈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应支付邱海2013年1月3日至2013年7月31日双倍工资差额39866.5元;二、广西普盈市场投资有限公司无需支付邱海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3130.45元。本案受理费5元,由广西普盈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普盈投资公司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于2012年12月3日应聘上诉人公司营运部经理职位。双方就劳动关系达成协议之后,上诉人即把盖好公司公章的两份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被上诉人签名。被上诉人没有马上在合同文本上签名,称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待签名之后再将其中一份合同文本交给上诉人,期间上诉人曾多次催促被上诉人及其他员工将签好名的劳动合同文本上交一份给公司,2013年2月25日还在单位公告栏上张贴《关于尽快上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被上诉人一直以工作忙、忘记带在身上等理由不把签好名的劳动合同文本一份交给公司,直至擅自离职。2013年8月28日,被上诉人以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上诉人应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等费用。部分主张被南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青秀区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是故意不交劳动合同骗取双倍工资差额,这种行为后果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已经把盖好章的劳动合同交与被上诉人,根据常理推断,被上诉人接收后签字,合同成立。只是由于被上诉人故意拖延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归公司保管。再者,被上诉人出示的种种证据并不由被上诉人管理,被上诉人本无权获得,这种情形表明被上诉人自入职公司之日起,就已刻意搜集各种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在公司交付劳动合同后,被上诉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随后即向公司主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证据支持交付劳动合同行为,是因为上诉人遭遇到被上诉人的恶意欺诈,由上诉人承担这种恶意行为的后果有失公允。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第一项。
被上诉人邱海答辩称:被上诉人认可一审法院判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请,维护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普盈投资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公司行政助理刘伯玲于2014年3月11日书写的一份《证词》,主要证明邱海自2013年8月1日起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回公司上班,经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分咐刘伯玲给邱海办理离职手续,刘伯玲便电话联系邱海要求其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邱海一直以各种理由借口拖延办理,刘伯玲以为是公司与邱海协商离职,因此电话中回答邱海是协商一致。因刘伯玲未出庭作证,其证言亦没有相关客观证据予以佐证,故依法本院对《证词》所证明的内容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符合客观真实,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及上诉人是否应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诉人普盈投资公司主张双方事实上已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向被上诉人邱海下发了书面劳动合同让其签字,但邱海故意不将劳动合同交回公司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归公司保管。普盈投资公司针对其上诉主张应负举证责任,但普盈投资公司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向邱海下发了劳动合同,所提供的《关于尽快上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也只是普盈投资公司单方制作,被上诉人邱海不认可通知书中的内容,故亦无证据证明是邱海故意不上交劳动合同。因此,本院对上诉人以上主张不予采信,认定上诉人普盈投资公司与被上诉人邱海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普盈投资公司仍与邱海维持劳动关系至2013年7月31日,故普盈投资公司应向邱海支付从2013年1月3日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7838元。但被上诉人邱海收到仲裁裁决后未对仲裁裁决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数额向法院起诉,二审答辩也认可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故本院二审确认上诉人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为39866.5元。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广西普盈市场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西普盈市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魏 超
审 判 员 王文强
代理审判员 陆思滢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文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