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贵柱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吴贵柱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8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小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明,锦州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贵柱。
再审申请人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吴贵柱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锦民二终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华宇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华宇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锦州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侃
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
代理审判员 黄忠学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恩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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