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广珍与镇江市润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上诉案
周广珍与镇江市润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劳动争议上诉案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镇民终字第10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广珍,镇江市润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孙庆君(周广珍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市润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卜平,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施澎。
上诉人周广珍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4)润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广珍的委托代理人孙庆君、被上诉人镇江市润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润州环卫所)的委托代理人施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周广珍系润州环卫所职工,从事路面保洁工作。2000年8月,润州环卫所收取周广珍50元衣服款。2013年5月,周广珍退休。
2013年11月,周广珍向镇江市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12月,该仲裁委以周广珍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周广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3年12月,周广珍诉至法院。
周广珍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应发工资分别为1328元、1365.60元、1365.60元、1290.40元、1468.80元、1252.80元、1330元、1369.70元、1520元、1520元、1520元、1520元、1520元、1520元、1520元、1469.90元、1520元、1520元、1583.50元。上述期间润州环卫所支付周广珍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851.30元。润州环卫所于2011年12月支付周广珍2011年年奖金1384元、绿化保洁奖100元、大城管考核100元,合计1584元。润州环卫所认为绿化保洁奖、大城管考核系按年计发,相当于年终奖。润州环卫所于2012年12月支付周广珍大城管考核100元、2013年1月支付周广珍2012年年奖金1395元,合计1495元。2011年6、8、10、11月,润州环卫所每月支付周广珍创优奖8元。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还支付周广珍慰问费1700元。
周广珍2011年11、12月,分别出勤30天、31天。2012年1、2、3月分别出勤31天、29天、31天。2012年4月起,周广珍每周休息一天。周广珍2013年5月,休息日加班1天。2012年周广珍法定休假日上班11天。2013年1月至5月,周广珍法定休假日上班6天。周广珍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有6个月的下午班;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有6个月的下午班,共计有12个月的下午班。周广珍下午班每周四提前半小时上班开会。
审理中,周广珍认为其每天的工作时间早班为4时至12时30分,没有休息即吃早餐的时间。下午班的长班为12时30分至17时,21时至第2天0时30分;短班为12时30分至21时,没有休息即吃晚餐的时间。早班、下午班按月轮换交替,下午班的长短班按天轮流交替。润州环卫所则认为早班为4时30分至12时30分,中途有30分钟的休息吃饭时间。下午班的长班为12时30分至23时,中途有30分钟的休息吃饭时间;短班为12时30分至17时。润州环卫所并提供两名证人(单位职工)证明早班为4时30分至12时30分,中途有30分钟至1小时的休息吃饭时间;下午班的长班为12时30分至23时,中途有30分钟至1小时的休息吃饭时间;短班为12时30分至17时。
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由周广珍提供的照片一组、收据一份、中国农业银行存折一份、镇润劳人仲不字(2013)第1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润州环卫所提供的2011年11月至2013年8月考勤表、工资表各一组、周广珍的工资明细表一组,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周广珍的工作时间问题。润州环卫所认为早班为4时30分至12时30分,下午班的长班为12时30分至23时,短班为12时30分至17时的意见,虽有两名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但两名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在润州环卫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人证言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润州环卫所无其他证据证明周广珍的工作时间,故采纳周广珍陈述的工作时间意见,即早班为4时至12时30分,下午班的长班为12时30分至17时,21时至第2天0时30分;短班为12时30分至21时。但周广珍认为早班、下午班的短班均无就餐时间的意见,不仅与润州环卫所及两名证人的陈述不符,亦有违常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认定早班、下午班的短班均有半小时的就餐时间,则周广珍工作时间早班为8小时、下午班的长班为8小时、短班为8小时。
关于周广珍主张的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劳动报酬的问题。周广珍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均无休息日,2012年4月起每周休息一天。根据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1140元/月计算,周广珍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应得月工资(含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978.56元(1140元/月+1140元/月÷21.75天×8天×200%)。2012年4月、5月应得月工资(含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559.28元(1140元/月+1140元/月÷21.75天×4天×200%)。上述期间周广珍工资合计为13011.36元。周广珍同期月工资分别为1328元、1365.60元、1365.60元、1290.40元、1468.80元、1252.80元、1330元,合计为9401.20元。另外润州环卫所于2011年12月支付周广珍2011年年奖金1384元、绿化保洁奖100元、大城管考核100元,合计1584元,应按月分摊到周广珍2011年的工资中,则每月为132元,2011年11、12月合计为264元。润州环卫所于2012年12月支付周广珍大城管考核100元、2013年1月支付周广珍2012年年奖金1395元,合计1495元,亦应按月分摊到周广珍2012年工资中,则每月为124.58元,2012年1月至5月合计622.90元。则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周广珍实得工资为10288.10元。综上,润州环卫所应支付周广珍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工资差额2723.26元。
关于周广珍主张的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月计算,周广珍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应得月工资(含休息日加班工资)为1805.52元(1320元/月+1320元/月÷21.75天×4天×200%)。上述期间周广珍工资合计为21666.24元。周广珍2013年5月休息日加班1天,加班工资为121.38元(1320元/月÷21.75天×1天×200%)。则工资合计为21787.62元。周广珍同期月工资分别为1369.70元、1520元、1520元、1520元、1520元、1520元、1520元、1520元、1469.90元、1520元、1520元、1583.50元,合计为18103.10元。另外润州环卫所于2012年12月支付周广珍大城管考核100元、2013年1月支付周广珍2012年年奖金1395元,合计1495元,亦应按月分摊到周广珍2012年工资中,则每月分别为124.58元,2012年6月至12月合计872.06元。2012年6、8、10、11月,润州环卫所每月支付周广珍创优奖8元,合计32元。则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周广珍实得工资为19007.16元。综上,润州环卫所应支付周广珍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工资差额2780.46元。则润州环卫所应支付周广珍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工资差额5503.72元。润州环卫所认为其发放给周广珍的慰问费亦属于奖金的意见,无证据证明,不予采纳。
关于周广珍主张的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劳动报酬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时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已超过2年,对2年前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予保护,但用人单位没有异议的除外。周广珍于2013年11月申请仲裁主张权利。润州环卫所对周广珍超过2年的主张有异议,认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因周广珍的该部分请求,超过2年期限,故对周广珍主张该期限劳动报酬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周广珍主张的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劳动报酬的问题。因周广珍于2013年5月退休,其退休后与润州环卫所之间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为雇佣关系,发生争议应按一般民事争议处理。周广珍再以劳动法律法规主张工资差额,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周广珍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周广珍主张的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2012年周广珍法定休假日上班11天。2013年1月至5月,周广珍法定休假日上班6天。则周广珍的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应为2946.15元(1140元/月÷21.75天×6天×300%+1320元/月÷21.75天×11天×300%)。上述期间,润州环卫所支付周广珍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851.30元。故润州环卫所应支付周广珍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094.85元。
关于周广珍主张的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夜班费的问题。周广珍无证据证明润州环卫所欠其夜班费,也无证据证明润州环卫所应当支付其夜班费。故对周广珍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周广珍主张的高温费的问题。周广珍并无证据证明润州环卫所欠其高温费。且高温费的发放,在2013年5月前,并无相关强制性规定施行。故对周广珍主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周广珍主张的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周广珍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关于周广珍主张的多扣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计11个月计1643.68元(1993年7月至12月、1994年1月至3月、2002年4月、2013年6月)问题。周广珍主张的1993年7月至12月、1994年1月至3月、2002年4月多扣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的请求,既无证据证明,亦远超仲裁申请时效。周广珍主张的2013年6月多扣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分请求,既无证据证明,且2013年6月周广珍已退休,双方之间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为雇佣关系,发生争议应按一般民事争议处理。故对周广珍的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周广珍主张的返还衣服款50元问题。因润州环卫所同意退还收取的衣服款50元,照准。
关于周广珍主张的每周四开会加班工资的问题。周广珍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有6个月的下午班;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有6个月的下午班,共计有12个月的下午班。周广珍下午班每周四提前半小时上班,故润州环卫所应当支付周广珍每周该0.5小时的加班工资。具体数额为509.04元(1140元/月÷21.75天÷8小时×0.5小时×150%×4周×6个月+1320元/月÷21.75天÷8小时×0.5小时×150%×4周×6个月)。
关于周广珍主张的每日延时半小时加班工资的问题。周广珍无证据证明其每日延时半小时加班的事实,故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判决:一、镇江市润州区环境卫生管理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周广珍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工资差额5503.72元、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094.85元、返还衣服款50元、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期间下午班每周四半小时加班工资509.04元,合计7157.61元。二、驳回周广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周广珍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支持其原审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润州环卫所认可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一、关于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工资差额的请求问题。原审法院根据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周广珍休息日加班的时间计算加班工资后的累计数额,扣减润州环卫所同期已经支付工资额,作为应当补足的工资差额,依据充分。上诉人认为该计算方法错误导致工资差额不当,但未能给出较为客观的计算方法,其认为该期间工资差额不足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补足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的工资差额问题。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的行为属于克扣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相关规定,克扣工资争议的仲裁时效为自用人单位书面明示拒绝支付劳动者工资之日起计算一年。
本案中,至周广珍2013年5月退休,润州环卫所也未予以补足工资差额,仲裁时效应自周广珍申请补足工资差额仲裁时计算,保护期限一年。基于此,周广珍工资差额的保护只能在其退休前一年内。原审判决补足2011年11月至2013年5月的工资差额,润州环卫所未提出异议,视为其认可该判决。获得利益的周广珍就此提出上诉主张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的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
三、关于2013年6月至2013年8月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劳动报酬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周广珍在2013年5月退休,开始享受养老待遇,其与润州环卫所之间的劳动关系因退休而法定终止。之后,双方之间虽保持一段时间的劳务关系,因不属于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不受有关劳动法律关系调整,其要求按照劳动关系补足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关系。
四、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的产生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周广珍要求在本案予以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退还多扣养老保险个人所缴的部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周广珍要求退还多扣养老保险个人所缴的部分,但其未能举证润州环卫所多扣的事实,该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周广珍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周广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守斌
代理审判员 朱云云
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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