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帅伦纸业有限公司与胡利华劳动争议申请案
武汉帅伦纸业有限公司与胡利华劳动争议申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10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暨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帅伦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长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吴艳霞,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方辉,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暨被告、二审上诉人):胡利华。
再审申请人武汉帅伦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利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帅伦公司申请再审称:2004年3月26日,本案双方因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诉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04)岸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的案由是工伤待遇纠纷,系给付之诉,而本案争议为确认之诉,两案诉求明显不同,因此该生效判决仅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能认为本案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在该案中经过了审理并予以判决,申请人每月无需再向被申请人支付伤残抚恤金315元。帅伦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帅伦公司应支付胡利华伤残抚恤金的相关问题已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04)岸民初字第703号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定,该判决对支付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期间等均有明确的认定。因此,现一、二审法院对申请人帅伦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帅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汉帅伦纸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继辉
代理审判员 王潜勇
代理审判员 钟 华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漆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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