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郝忠与上海南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09-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88


郝忠与上海南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3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忠。

  委托代理人张滔,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南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孔琪,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奇楠,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东新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

  委托代理人华琪,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立宏,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郝忠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8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郝忠于2009年8月26日与上海浦东新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事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人事服务中心按合同约定派遣郝忠至上海南部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部塑料公司”)工作。2011年6月8日南部塑料公司以郝忠严重违纪为由,将郝忠退回人事服务中心。同年6月13日,人事服务中心向郝忠出具《通知》,书面告知郝忠在被南部塑料公司退回后,暂不安排工作,至其体检病体检报告出来后再行协商。2011年7月起,人事服务中心未再为郝忠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期间,郝忠数次经职业病诊断,均未显现职业病。2012年3月22日,郝忠被确认为职业病;2012年6月29日,郝忠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11月29日,郝忠经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职业病致残程度七级。

  2012年12月20日,郝忠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浦劳人仲(2012)办字第12032号],提出包括要求人事服务中心、南部塑料公司共同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在内的共计9项请求。在该起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员曾询问郝忠:“浦东人事何时解除劳动关系?”,郝忠答:“2011年6月8日,申请人不知道解除理由”。2013年3月4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令南部塑料公司支付郝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6,752元(人民币,下同),对郝忠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郝忠不服裁决,遂于2013年4月1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2373号民事诉讼。

  在原审法院受理的(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2373号案件审理中,人事服务中心辩称:2011年6月8日,郝忠因严重违纪由南部塑料公司退回人事服务中心,人事服务中心即与郝忠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同意支付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郝忠则表示:其在浦劳人仲(2012)办字第12032号仲裁申请书中确实曾书写“2011年6月8日被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在仲裁庭审中亦曾陈述人事服务中心于2011年6月8日解除了与郝忠的劳动合同,但这都是因为郝忠当时不懂所致,郝忠的实际意思是2011年6月8日南部塑料公司将郝忠赶了出来。2013年9月2日,郝忠当庭口头提出解除与人事服务中心的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为:“南部塑料公司违法解除用工关系,南部塑料公司和人事服务中心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据此要求人事服务中心、南部塑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13年9月18日,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郝忠与人事服务中心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9月2日由郝忠提出解除,但对郝忠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未予支持;同时判令人事服务中心支付郝忠停工留薪期工资53,004元,南部塑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该案判决后,郝忠与南部塑料公司均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2月25日,该院作出(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亦确认郝忠与人事服务中心的劳动关系由郝忠于2013年9月2日提出解除,并对郝忠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同时维持一审法院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判决。

  2013年9月30日,郝忠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人事服务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6,000元。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裁决,不予支持郝忠的申请。郝忠不服该裁决,遂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审理中,郝忠请求法院判令人事服务中心支付郝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8,000元(4,500元/月×4个月)。人事服务中心、南部塑料公司则不同意郝忠的上述诉讼请求。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然而,从该条的立法目的来看,设定上述权利义务的初衷应在于促使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双方均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劳动合同。换言之,如果用人单位有悖诚信,出于主观恶意而拖延、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自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确因客观原因导致双方对是否需要支付劳动报酬等事宜存在争议,致使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则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依据。本案中,从浦劳人仲(2012)办字第12032号案仲裁阶段至(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2373号案审理阶段,再到(2013)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808号案二审阶段,均可反映出,郝忠与人事服务中心间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存在重大争议:人事服务中心始终坚持双方劳动合同于2011年6月即已解除;而郝忠在仲裁阶段一度陈述称解除时间确为2011年6月8日,但在诉讼阶段又改变主张表示双方劳动合同直至2013年9月2日郝忠提出解除时方才结束。因此,人事服务中心虽自2011年6月8日起未向郝忠支付工资,自2011年7月起未为郝忠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正由于上述甚至连郝忠本人都曾发生混淆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争议的存在,其上述行为难谓存在主观恶意。故郝忠要求人事服务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判决:驳回郝忠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原审判决后,郝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人事服务中心关于2011年6月8日解除与郝忠的劳动关系的主张,法院并未采纳,作为法律事实应被视为不存在,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所谓重大争议,人事服务中心如何理解事实与其承担法律责任无关。2、郝忠从疑似职业病到被诊断为职业病,进而在工伤认定和工伤鉴定期间,人事服务中心一直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工资,其显然存在主观恶意。3、高院意见并未将劳动者的主观状态作为考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恶意的标准和要件,且主观恶意是一种心理状态,不因劳动者的主观认识而发生改变。综上,郝忠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人事服务中心辩称:双方对于2011年6月解除劳动合同并无异议,不能根据另案判决倒推人事服务中心存在不支付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观恶意。退一步说,无论是工伤还是职业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相关责任亦应由南部塑料公司承担。综上,不同意郝忠的上诉请求,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南部塑料公司辩称: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郝忠要求人事服务中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郝忠在另案仲裁阶段曾述称其与人事服务中心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2011年6月8日,但在另案诉讼阶段其又主张双方劳动关系直至2013年9月2日方解除;与此同时,无论是在仲裁还是诉讼阶段,人事服务中心坚持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1年6月解除。由此可见,虽然另案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2013年9月2日由郝忠提出解除,但是郝忠对于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前后不一的表述以及双方对于解除时间存在重大争议确是客观事实。本院认为,基于上述客观原因,人事服务中心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缴纳社会保险,并非出于主观恶意,原审据此判决人事服务中心无需向郝忠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郝忠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郝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顾 依

代理审判员娄 永

代理审判员蒋庆琨

二○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许 晶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