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东莞市虎门藏精仁富企业代理咨询服务店与刘子群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09-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339


东莞市虎门藏精仁富企业代理咨询服务店与刘子群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9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虎门藏精仁富企业代理咨询服务店。

  经营者:王志。

  委托代理人:舒忠广,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子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虎门威亚润滑油经营部。

  经营者:刘道银。

  上诉人东莞市虎门藏精仁富企业代理咨询服务店(以下简称藏精仁富服务店)与被上诉人刘子群、东莞市虎门威亚润滑油经营部(以下简称威亚经营部)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4)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藏精仁富服务店与刘子群原本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刘子群于2012年4月20日入职藏精仁富服务店工作,担任会计。2013年1月13日,藏精仁富服务店以刘子群在外私自接活为由将刘子群开除,并没收了刘子群持有的发票,刘子群报警要求藏精仁富服务店返还发票并结清工资,但没有得到处理。刘子群离职后申请了仲裁,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经审理作出东劳人仲虎庭(2013)1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由藏精仁富服务店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刘子群以下款项:经济补偿金5400元、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1月12日期间的工资18290元、2012年5月20日至2013年1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1980.6元;三、驳回刘子群的其他申诉请求。双方均未因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之后,刘子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藏精仁富服务店主张刘子群在藏精仁富服务店工作期间,同时又作为威亚经营部的发票管理人,为威亚经营部工作,给藏精仁富服务店造成了经济损失。藏精仁富服务店提交了经济赔偿协议书、收款收据,拟证明藏精仁富服务店在2013年6月、7月向客户支付了漏报税、延期注销等赔偿款,共计111200元;主张另外65670.6元损失系藏精仁富服务店支付给刘子群的执行款;提交了代理记账协议,拟证明另一部分损失,认为根据代理记账协议原本可以收到代理记账费,但均没有收到。刘子群主张没有同时在威亚经营部工作,因为刘子群系威亚经营部经营者刘道银的女儿,威亚经营部发票领取簿一直登记为刘子群,刘道银仅要求刘子群代领了一次发票,刘子群只是负责藏精仁富服务店的财务,不负责客户的代理记账和报税工作,只是有时协助其他同事做客户的记账和报税,仲裁裁决也查明了刘子群没有给其他单位工作。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藏精仁富服务店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不受理通知、发票领取薄、发票、收款收据、经济赔偿协议书、代理记账协议、代理记账合同、法院封条照片、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以及当事人陈述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从藏精仁富服务店提交的收款收据可见,藏精仁富服务店主张的损失发生在2013年6月、7月,可视为损失发生之日为权利被侵害之日,藏精仁富服务店于2014年6月17日申请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对藏精仁富服务店的诉讼请求予以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藏精仁富服务店主张刘子群在与藏精仁富服务店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期间,同时为威亚经营部工作,给藏精仁富服务店造成了经济损失。但藏精仁富服务店提交的威亚经营部发票领取簿、发票并不能证明刘子群与威亚经营部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能证明刘子群在工作期间存在失职行为。藏精仁富服务店提交的收款收据、经济赔偿协议书、代理记账协议也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损失,也不能证明损失与刘子群、威亚经营部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藏精仁富服务店要求刘子群、威亚经营部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34711.2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遂依照前述所援引之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藏精仁富服务店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一审受理费5元,由藏精仁富服务店承担。

  一审宣判后,藏精仁富服务店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藏精仁富服务店所提交的威亚经营部的发票领购簿上发票管理人一栏填写有刘子群,发票领购簿上的日期也正是刘子群与藏精仁富服务店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且发票领购簿上打印的是发票管理人,而不是发票领取人,故原审法院认定刘子群与威亚经营部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是错误的。刘子群与藏精仁富服务店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作为威亚经营部的发票管理人,为其管理发票,并且还私自为其记账做账,为威亚经营部对外经营活动开具发票,故刘子群在工作期间存在失职行为。藏精仁富服务店所提交的收款收据、经济赔偿协议书、代理记账协议,已经证明了藏精仁富服务店的损失,履行了证明自己损失的举证责任。藏精仁富服务店的这些损失是由于刘子群没有履行自己的本职工作,致使藏精仁富服务店按照协议承担了违约赔偿责任,刘子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威亚经营部招用与藏精仁富服务店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刘子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藏精仁富服务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子群、威亚经营部连带赔偿藏精仁富服务店经济损失334711.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刘子群、威亚经营部承担。

  刘子群、威亚经营部针对对方的上诉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刘子群、威亚经营部是否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藏精仁富服务店主张其与刘子群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刘子群同时与威亚经营部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为威亚经营部对外经营活动开具发票,给藏精仁富服务店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藏精仁富服务店提交的收款收据、经济赔偿协议书、代理记账协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与刘子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藏精仁富服务店提交的发票领取簿虽显示发票管理人为刘子群,但发票上的开票人、收款人均为刘道银,且刘道银与刘子群之间是父女关系,故藏精仁富服务店提交的发票领取簿、发票无法证明在其与刘子群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威亚经营部已招用刘子群并由此给藏精仁富服务店造成损失,故藏精仁富服务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据此对藏精仁富服务店诉请刘子群承担赔偿责任、威亚经营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予以驳回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藏精仁富服务店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莞市虎门藏精仁富企业代理咨询服务店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卫

  审 判 员  陈文静

  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邝彩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