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大文与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蔺大文与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76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蔺大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蔺大文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中庆兆春高校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庆兆春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终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蔺大文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中庆兆春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2、一审法院在开庭时,被申请人并没有提供其与公司其他人员的运输合同,而是在开庭一个月后一审法院才通知申请人对运输合同复印件进行当场答辩。3、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从蔺大文领取报酬的方式、完成工作任务的劳动工具及与中庆兆春公司解除法律关系的形式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蔺大文与中庆兆春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蔺大文主张其与中庆兆春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证据不足。
综上,蔺大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蔺大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道林
代理审判员 汪慧丽
代理审判员 宋 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爽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