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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郭颖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09-2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09

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与郭颖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9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克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一阳。

  委托代理人赵福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颖。

  委托代理人刘金辉,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联动漫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7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6月,英联动漫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称:郭颖于2012年10月8日入职我公司;2013年12月20日,我公司以郭颖存在虚假陈述、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不履行职责、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为由依法与郭颖解除了劳动合同;郭颖至今未与我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故我公司才未向其支付2013年11月26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郭颖2013年10月、11月的绩效工资为0。我公司不服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仲裁委)作出的京开劳仲字(2014)第475号裁决书,请求法院判决我公司无需支付郭颖2013年11月26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11586元、2013年10月和11月的绩效工资72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郭颖承担。

  郭颖辩称:我同意开发区仲裁委的裁决,不同意英联动漫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郭颖于2012年10月8日入职英联动漫公司,任审计办公室主任,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的劳动合同。郭颖在2013年12月7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未出勤;2013年12月20日,英联动漫公司向郭颖发送手机短信,以郭颖“近期的工作表现和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如旷工等……)”为由与郭颖解除了劳动合同;郭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000元。英联动漫公司主张郭颖存在虚假陈述、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不履行职责、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行为,其公司与郭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提交劳动合同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查询记录网页截图、入职登记表、基本情况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联合资本(控股)集团员工入职/试用及转正管理制度、联合资本(控股)集团员工管理制度(试行)、严肃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网页截图、公司人事公告网页截图、联合资本(控股)集团网页截图,郭颖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其在未出勤期间已经向英联动漫公司请假了,并提交吴淑红的书面证明、电话录音及其书面整理材料、短信照片、门急诊病历手册等证据加以证明,英联动漫公司对郭颖的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亦不认可;根据英联动漫公司提交的公司人事公告网页截图,结合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英联动漫公司是以旷工为由与郭颖解除的劳动合同,故英联动漫公司提交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查询记录网页截图、联合资本(控股)集团员工入职/试用及转正管理制度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英联动漫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入职登记表、基本情况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严肃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网页截图、联合资本(控股)集团网页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其已将联合资本(控股)集团员工管理制度(试行)送达给了郭颖、其公司与郭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的主张,英联动漫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英联动漫公司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并认定英联动漫公司与郭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英联动漫公司应向郭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英联动漫公司主张郭颖的月工资为18000元,其中80%为基本工资、20%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需根据员工的表现,在每季度核算之后发放一次;郭颖主张其月工资为18000元,从2013年4月开始英联动漫公司将其工资结构调整为每月发放基本工资14400元(18000元*80%),其余3600元(18000元*20%)的工资作为绩效工资在每季度结束后发放。英联动漫公司主张郭颖在2013年12月7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存在旷工行为,郭颖2013年10月、11月的绩效工资为0,并提交郭颖绩效考核决定加以证明,但英联动漫公司以郭颖在2013年12月存在旷工为由扣发郭颖2013年10月和11月的绩效工资没有依据,故英联动漫公司应支付郭颖以上2个月的绩效工资。郭颖在2013年11月26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共出勤9天,英联动漫公司未支付郭颖上述期间的工资,其以郭颖未与其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拒绝支付郭颖上述期间的工资,没有依据,故其应支付郭颖上述期间的工资,开发区仲裁委相关裁决的数额高于法院核定的数额,法院予以调整。综上,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判决:一、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颖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三年十二月六日期间的工资五千九百五十八元六角二分;二、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颖二○一三年十月、十一月的绩效工资七千二百元;三、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五万四千元;四、驳回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英联动漫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持其原诉理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其公司无需向郭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3年10月和11月绩效工资、2013年11月26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工资。郭颖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郭颖于2012年10月8日入职英联动漫公司,任审计办公室主任,双方签订了起止期限为2012年10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的劳动合同。英联动漫公司主张郭颖的月工资为18000元,其中80%为基本工资、20%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需根据员工的表现,在每季度核算之后发放一次;郭颖主张其月工资为18000元,从2013年4月开始英联动漫公司将其工资结构调整为每月发放基本工资14400元(18000元*80%),其余3600元(18000元*20%)的工资作为绩效工资在每季度结束后发放。郭颖的工作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工资计算周期为上月26日至次月25日。郭颖在2013年12月7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未出勤;郭颖主张其上述期间已经打电话向其领导孔令涛和副总经理张福杰请假了。2013年12月20日,英联动漫公司向郭颖发送手机短信,以郭颖“近期的工作表现和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员工管理制度(如旷工等……)”为由与郭颖解除了劳动合同;郭颖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8000元。郭颖未与英联动漫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郭颖在2013年11月26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共出勤9天,英联动漫公司称因郭颖未与其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所以其公司暂时拒绝支付郭颖该期间的工资;英联动漫公司主张郭颖2013年10月、11月的绩效工资为0。

  2014年1月24日,郭颖到开发区仲裁委申诉,要求:1、英联动漫公司返还其劳动合同;2、英联动漫公司支付其2013年11月26日至12月6日期间的工资11586元;3、英联动漫公司支付其2013年10月和11月的绩效工资7200元;4、英联动漫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4697元;5、英联动漫公司支付其报销款560元;6、英联动漫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7、英联动漫公司支付其2013年度的年终奖10500元。2014年5月29日,开发区仲裁委作出京开劳仲字(2014)第475号裁决书,裁决:一、英联动漫公司支付郭颖2013年11月26日至12月6日期间的工资11586元;二、英联动漫公司支付郭颖2013年10月、11月的绩效工资7200元;三、英联动漫公司支付郭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四、驳回郭颖的第一项申请;五、驳回郭颖的其他申请请求。郭颖同意开发区仲裁委的裁决;英联动漫公司不同意该裁决,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庭审中,英联动漫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劳动合同书,其上载明:“确认人(即郭颖,下同)郑重声明已仔细阅读了甲方(即英联动漫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规定,并自愿受其相关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约束并保证遵守,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确认人(签名):郭颖;2012年10月8日”,证明郭颖已知悉其公司的规章制度;2、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查询记录网页截图、入职登记表、基本情况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证明郭颖与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郭颖入职其公司时向其公司提供的材料、陈述不实,且承诺遵守其公司颁发的一切规章制度;3、联合资本(控股)集团员工入职/试用及转正管理制度,主张其公司适用联合资本(控股)集团的上述管理制度,据此证明职员向公司提供、出具的文件、材料或向公司所作的陈述、说明等不实,职工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公司有权与职员解除劳动合同;4、联合资本(控股)集团员工管理制度(试行)、严肃考勤管理规定的通知网页截图,证明员工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五日的,其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5、公司人事公告网页截图,其上载明:“全体同事:……郭颖即在2013年12月9日至2013年12月13日期间未获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缺勤五天。综管中心多次与其本人沟通无果。其后,郭颖继续在2013年12月19日未获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缺勤,至今仍然未返回工作岗位。员工郭颖的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于2012年1月1日《员工管理制度(试行)》手册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多次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公司现根据《员工管理制度(试行)》第五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郭颖的无故旷工行为,给其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6、郭颖绩效考核决定,其上载明:“由于郭颖在第四季度(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旷工达5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及管理造成重大恶劣影响,因此,郭颖在第四季度的考核成绩为0,无绩效工资”,证明郭颖在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绩效工资为0;7、联合资本(控股)集团网页截图,证明其公司适用的是联合资本(控股)集团的规章制度和办公系统。郭颖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但认可其签名的真实性;对证据2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与中兴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称其只是将其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挂靠在了该公司;对证据3和证据4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其没见过相关制度;对证据5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6的内容不认可,称英联动漫公司没告知过其相关内容,且该证据是英联动漫公司单方制作的;对证据7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不认可。

  郭颖提交以下证据:1、吴××的书面证明,其上载明:“我叫吴淑红,从2013年3月6日至2013年11月15日在联合资本(控股)集团……联合资本(控股)集团在亦庄有2个项目公司,分别是……和英联动漫公司……”,证明从2013年4月起,英联动漫公司每月向员工发工资的80%,余下的工资按季度发放,且如果有急事可以补办请假手续;2、其与汪××的电话录音及书面整理材料,主张其向公司领导请假时汪××在场,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13年12月16日离开英联动漫公司之前已经向公司领导请假了;3、短信照片,证明其在2013年12月18日向英联动漫公司董事长请假了;4、门急诊病历手册,证明其请假的事实和理由是真实的。英联动漫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汪××不是其公司的员工,只是向其公司承揽业务的包工头;对证据3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称该证据显示的记录是从2013年12月16日开始的。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造价工程师查询记录网页截图、入职登记表、基本情况登记表、应聘人员登记表、联合资本(控股)集团员工入职/试用及转正管理制度、联合资本(控股)集团员工管理制度(试行)、解除劳动合同手机短信照片、郭颖上下班打卡软件截图、离职手续办理单、联合资本(控股)集团员工管理制度(试行)、公司人事公告网页截图、郭颖绩效考核决定、联合资本(控股)集团网页截图、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银行打卡记录、同仁医院诊断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仲裁庭审笔录、企业信用网信息查询网页截图、吴××的书面证明、电话录音及书面整理材料、短信照片、门急诊病历手册、京开劳仲字(2014)第475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依据英联动漫公司2013年12月20日向郭颖发送的短信以及其公司提交的公司人事公告网页截图,英联动漫公司系以郭颖存在旷工情形,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英联动漫公司主张其公司适用联合资本(控股)集团员工管理制度(试行),该制度规定了员工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五日的,其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郭颖知悉该管理制度。但英联动漫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公司已将联合资本(控股)集团员工管理制度(试行)向郭颖公示或告知。至于英联动漫公司主张郭颖在其公司工作期间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一方面英联动漫公司并非以此为由与郭颖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其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郭颖向其他公司提供了劳动。故原审法院认定英联动漫公司与郭颖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并判令英联动漫公司向郭颖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处理正确。关于郭颖2013年10月、11月的绩效工资一节,英联动漫公司提交了郭颖绩效考核决定,主张因郭颖在2013年12月7日至2013年12月20日期间存在旷工行为,郭颖2013年10月、11月的绩效工资为0,但英联动漫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此种情形属于不发放绩效工资的情形,且英联动漫公司以郭颖在2013年12月存在旷工为由扣发郭颖2013年10月和11月的绩效工资亦属不妥,故原审法院判令英联动漫公司支付郭颖2013年10月、11月的绩效工资,正确。另,英联动漫公司以郭颖未与其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拒绝支付郭颖2013年11月26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的工资,没有依据,故原审法院判令英联动漫公司支付郭颖上述期间的工资,正确。综上,原判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英联视动漫文化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艳

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

代理审判员  宋 鹏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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